案情簡介
黃某某有研究電動車的興趣,一日發現小區內有電動車未上鎖,于是將電動車拆卸,把關鍵零部件帶回家,剩余的車殼和車身仍留在原地。案發后,黃某某家屬退賠被害人并取得了諒解,但當事人仍然被逮捕。
案件焦點
- 對于小金額的盜竊案件,通常退賠加諒解都具備取保候審空間,為什么本案當事人會被逮捕
- 當事人被逮捕之后,辯護工作應當如何開展
辯護思路
- 檢索同類生效案例,重新提交諒解書與檢察院核實溝通,符合條件后及時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
- 收集并提交對黃某某有利的證據材料,例如學業證明等,為后續審查起訴階段爭取不起訴奠定基礎。
律師工作
在當事人被逮捕后,第一時間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提請檢察機關核實退賠諒解事宜,同時說明同類案件、同等涉案金額在轄區內均有不起訴的處理先例,且當事人需盡快歸校完成學業,符合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請求檢察機關對其作出取保候審決定。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及時提交當事人的學業證明等材料,論證本案當事人是出于研究興趣涉案,并非傳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偷盜行為,主觀惡性極低,應當給予不起訴的處理機會,懇請辦案單位綜合全案情節予以考量。
案件結果
檢察機關經全面審查案件材料,在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提交后,立即為當事人辦理了取保候審。后續經審查,依法對黃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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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刑事案件逮捕之后,仍然有取保候審和爭取不起訴的空間,辯護工作一定要不遺余力推進。對于遺漏提交、遺漏審查的有利證據材料,要及時提醒辦案單位審查,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簡介
黃毅律師,95后,廣西南寧刑事律師,碩士學位,經濟與職務犯罪法律事務部主任。曾獲廣西刑事律師論辯賽“最佳風采獎”,親辦案件入選廣西律協2020-2025優秀案例。
執業以來辦理多起無罪案件(含不起訴、撤回起訴、取保后不追責)及大量取保候審成功案例。辦案全程可視化,各流程主動反饋,打破信息差,充分保障刑事案件家屬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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