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執行程序中往往會涉及利息,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及延遲履行加倍部分利息。而利息是否計算,以何種方式計算,以何日作為起算時間,是否存在不計息的情況等種種問題均是執行程序中值得關注的法律問題。本期,我們歸納總結在執行程序中有關利息的法律問題,便于讀者進一步了解執行程序中的利息問題。
長尾關鍵詞:終結本次執行加倍利息、債權人拒絕以物抵債、執行異議計息、終本等同于中止執行、遲延履行利息法定例外、執行恢復計息爭議
金錢給付債務中,因債權人拒絕接受以物抵債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期間仍應計算遲延履行利息
閱讀提示:執行程序中抵押物流拍、申請執行人不愿接受以物抵債,法院常會出具終本裁定。實務大量被執行人主張終本階段無需計算日萬分之一點七五加倍罰息,多地執行法院曾據此停計利息。最高法(2014)執復 19 號標桿復議裁定明確剛性規則:終本只是程序性暫時擱置執行,不免除債務人金錢給付義務;僅再審、文書審查類中止才免算加倍利息,單純終本、債權人拒抵債均不屬于法定停算情形,終本全程應當連續計收遲延履行加倍利息。結合同類多地中院判例,厘清法定停息例外邊界、執行異議抗辯思路。
案情背景
金融機構勝訴金錢債權判決,債務人名下抵押物三次拍賣全部流拍,債權人明確不同意以物抵債,執行法院出具終本裁定。后續恢復執行時,執行法官直接扣除終本階段全部加倍利息。債權人提出執行異議、復議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撤銷全部停息裁定,認定終本不產生債務免除效果,拒抵債是債權人合法權利,終本期間罰息持續計算。
實務高頻爭議誤區
誤區1 終本=債務暫時了結,自動停止計算加倍利息
混淆終本與執行終結,終本僅暫時查控無財產,債務人付款義務持續存在,無法律依據停計罰息。
誤區2 債權人拒收以物抵債,過錯在債權,終本階段不計利息
金錢債權債權人有權選擇拍賣回款,接受抵債并非法定義務,不能以此轉嫁不利計息后果。
誤區3 擴大司法解釋例外范圍,把終本納入免算利息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 號,以下簡稱《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解釋》)僅限定再審、文書審查中止兩類免息場景,未包含終本。
誤區4 抵押物流拍即視為債務人已履行部分義務,應當減免罰息
抵押物無法變現不等于完成清償,債務人仍負有全額現金償還責任。
核心裁判規則
(一)遲延利息計算基本原則
《民事訴訟法》264 條:未按期履行金錢債務,一律加倍計收遲延利息,該規則為通用原則,僅司法解釋明確情形才可例外停算。
(二)唯一法定免算加倍利息情形(《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解釋》第三條第三款)
僅兩類期間不計算加倍罰息:
1. 非債務人申請,法院為審查生效文書中止 / 暫緩執行;
2. 案件進入再審中止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不在例外清單內,不得適用停息。
(三)終本法律定性
終本屬于執行程序暫時性中止,并非債務消滅、責任免除;債務人全部清償義務自判決履行期屆滿持續至全額回款,終本空檔期違約狀態未消除,罰息持續累加。
(四)以物抵債權利邊界
生效文書為金錢給付,債權人有權要求財產拍賣變現拿錢;同意抵債是權利而非義務,拒絕抵債不存在過錯,不能作為免除利息理由。
(五)本案核心裁判邏輯
1. 抵押物流拍、債權人拒抵債僅造成暫時無法執行,債務人現金還款責任并未消滅;
2. 終本不屬于司法解釋規定的免息特殊情形,直接停算利息缺乏法條支撐;
3. 終本期間債務人財產解封、經營不受限制,享有實際利益,對應承擔逾期罰息公平合理;
4. 撤銷一審、高院不計息裁定,恢復終本階段全部加倍利息計算。
同類判例
判例1 不當終本不能參照再審規則停計加倍利息
僅因無財產終本,不屬于法定免息情形,即便被執行人主張無過錯,仍需完整計算終本期間罰息。
判例2 僅無財產導致終本,應當連續計息
被執行人吊銷執照、無可供執行財產而終本,不屬于再審中止,恢復執行時利息連續計算。
判例3 早年終本無停息法律依據,債權人罰息訴求應予支持
無專門法規規定終本暫停罰息,債務人抗辯不予采納,法院全額支持計息主張。
判例4 抵押物流拍終本,剩余本金罰息持續累加
抵押物處置失敗不免除借款人還款責任,全部逾期階段包含終本期均計收罰息。
債權人和債務人實操指引
債權人維權方案
1. 終本裁定書出具時書面備注保留追索全部遲延利息的權利;
2. 恢復執行核對計息明細,發現扣除終本期利息立即提起執行異議;
3. 異議理由:終本不屬于法定免息例外,拒以物抵債系合法權利。
債務人抗辯局限
僅能以案件再審、法院審查文書為由主張停息;單純無財產、債權人不收抵債,均無法免除終本期加倍利息。
法院執行文書規范
執行款計算表必須完整覆蓋判決履行期至實際回款全部時段,不得單獨扣除終本階段罰息;如需停算,必須對應再審、文書審查中止書面材料。
實務總結
終本不等于債務中止計息,《遲延利息司法解釋》嚴格限定僅再審、文書審查中止兩類場景可停止計算加倍罰息。單純因財產無法處置、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出具終本裁定,全程持續計收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利息。金錢債權債權人有權拒絕以物抵債,該行為不構成過錯,不能以此減免債務人逾期責任。恢復執行核算款項時,若法院擅自扣除終本期利息,可通過異議、復議、執行監督糾正。
本文作者: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 資深商事律師
專業領域:商事訴訟 | 公司合規與股東間爭議 | 金融與執行 | 刑事辯護
李舒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深耕終本恢復、遲延利息核算、分配異議、執行復議與監督案件,熟悉歷年遲延利息司法解釋邊界,可提供計息核對、異議文書起草、恢復執行全流程法律服務。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本期執行主編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本期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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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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