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顧
2021年5月,趙某、孫某擬共同出資設立C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因二人自有資金匱乏,無力完成500萬元注冊資本實繳,遂與L財務咨詢公司(以下簡稱“L公司”,第三方過橋資金提供方)達成口頭合作協議:由L公司全額提供500萬元驗資過橋資金,協助趙某、孫某完成C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工商注冊及驗資備案;待公司注冊手續辦結后,立即將全部資金原路返還L公司,L公司從中收取驗資服務費。
2021年5月18日,L公司按照事前約定,將500萬元資金拆分轉入趙某、孫某個人賬戶,再由二人轉賬至C公司基本賬戶,完成注冊資本形式實繳,會計師事務所當日出具驗資報告,C公司順利完成工商登記,注冊資本500萬元,趙某持股60%、孫某持股40%。公司成立僅3日后,即2021年5月21日,在無真實交易、無借款合同、無合法經營用途的前提下,C公司直接將500萬元全額轉賬至L公司指定收款賬戶,L公司順利收回全部過橋資金并賺取服務費。
2022年,C公司因承接市政配套工程,向D設備租賃公司(以下簡稱“D債權人”)租賃工程設備,拖欠D債權人租金,經多次對賬、催告后仍未履約。2023年,D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C公司向D債權人支付租金及違約金共計486萬元。
判決生效后,C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D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經法院全面查控,C公司無足額可供執行財產,不具備債務清償能力,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D債權人通過調取C公司工商檔案、銀行流水及資金流轉軌跡,發現C公司注冊資本被全額掏空。D債權人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股東趙某、孫某及資金提供方L公司共同承擔責任,由三方在抽逃出資500萬元本息范圍內,對C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L公司作為專業財稅服務機構,明知涉案500萬元資金僅用于短期驗資、公司注冊后即刻回款,明知該操作會導致C公司資本空洞、喪失償債能力,仍主動提供過橋資金、設計閉環資金流轉路徑,協助股東完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全套流程,與股東存在明確的侵權合意,屬于共同侵權行為。趙某、孫某作為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本,直接損害公司及債權人利益;L公司協助實施侵權行為,與股東構成共同侵權,二者過錯緊密關聯、損害后果統一,應當共同擔責。
判決:一、趙某在300萬元本息范圍內、孫某在200萬元本息范圍內,對C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二、L公司對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屬于股東與第三方資金提供方通謀實施的資本掏空行為。L公司事前與股東達成驗資回款合意,定制“出借資金—驗資入股—即刻回款”的閉環操作,全程無真實交易、無經營需求,主觀上明知該行為會造成公司零資本經營、損害后續債權人合法權益,客觀上直接促成抽逃出資結果發生,并非單純的資金出借行為,具備完整的侵權行為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的核心認定標準為主觀通謀+客觀協同行為+統一損害后果。本案中,股東具有虛假出資、掏空公司資本的故意,L公司作為專業機構,熟知公司驗資規則與資本維持原則,仍主動提供資金、協助完成違規操作,雙方主觀合意明確、行為相互配合,共同導致C公司資本缺失、償債能力喪失、債權人債權無法實現的損害結果,完全符合共同侵權構成要件。
律師寄語
過橋資金驗資、注冊即回款的違規操作,是商事領域典型的資本失信行為,嚴重破壞公司資本維持、資本充實原則。第三方機構以牟利為目的,協助空殼公司虛假公示資本、虛構商事信用,會誤導交易相對方基于注冊資本產生信賴,極大抬高商事交易風險。
債權人維權時不必局限于追責公司及股東,可穿透核查資本瑕疵的全鏈條參與主體。在債務人公司空殼無財產、股東抽逃出資的情形下,可重點排查是否存在第三方過橋資金提供、協助驗資、協助抽逃等情形,依法主張認定協助方構成共同侵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最大限度夯實債權保障、實現債權清償。
本文作者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彭學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