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私信必復。
![]()
破產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后,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
那么,破產程序中,異議債權人超過15日還能否提債權確認訴訟?
最高院入庫案例《沙某某與河南某科技公司、商丘某設備公司等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中明確:
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的十五日期間并非訴訟時效、除斥期間或起訴期限,該十五日期間屆滿并不導致異議人實體權利或訴權消滅的法律后果。異議人超過上述法律規定的十五日期間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期為由拒絕受理。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的十五日期間,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導性規定,目的是督促異議人盡快提起訴訟,以便盡快解決債權爭議,提高破產程序的效率,防止破產程序拖延。異議人未在該十五日內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推定其同意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果,破產程序按債權人會議核查并經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的結果繼續進行,給異議人財產分配和行使表決權等帶來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但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的十五日期間并非訴訟時效、除斥期間或起訴期限,該十五日期間屆滿并不導致異議人實體權利或訴權消滅的法律后果。一二審法院以沙某某超過十五日起訴期限為由駁回起訴,適用法律錯誤。
【裁判觀點簡析】
破產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的15日異議期限,是引導性規定,目的是督促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提高破產程序效率,而非剝奪債權人的起訴權利。超過該期限起訴,法院仍應受理,但債權人需對逾期起訴的合理性作出說明,且不影響破產程序按核查結果推進。
一、法律依據:15日期限的性質與適用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中的15日,既非訴訟時效,也非除斥期間,僅為引導性期限。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勝訴權的制度,除斥期間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實體權利的制度,而15日異議期限不具備上述效力。即便超過該期限,債權人的起訴權、實體權利均未喪失,法院仍應受理案件,結合案件事實審查債權異議是否成立。
周軍律師提醒,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需關注債權核查進度,及時行使異議權利;但若因合理理由逾超過15日期限的,仍可提債權確認訴訟。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