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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記者 謝茂
在健身房游泳時,被商家直播拍到,自己的隱私權被侵犯了嗎?7月19日,有網友在社交平臺發文。
記者注意到,除了健身游泳,還有網友投訴在飯店吃飯被直播、剪頭發被直播,甚至爬山被直播,這些直播入鏡并非消費者自愿,而是在不知情或者無意間就“被直播”了。
多位律師表示,除非消費者明確表示了同意,否則商家擅自制作、使用或公開其肖像,即構成肖像權侵權。
消費者稱游泳被商家直播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直播了。”7月19日,一網友在社交平臺求助稱,自己在四川成都武侯區一家健身房游泳時,商家將鏡頭對著泳池直播。該網友表示,自己并不想自己游泳的樣子被直播出去,幫助商家引流。
7月20日,極目新聞記者致電該健身房,工作人員表示,已有會員反映過相關問題,公司已溝通并對直播進行了調整,自己并非具體負責該項事務的人員,對具體溝通內容不甚了解。
20日下午,記者注意到該健身房仍在正常直播,不過直播內容不再是游泳池,而是健身房的跑步機,鏡頭呈現的內容為跑步者的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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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該商家直播鏡頭 (直播截圖)
不少網友表示遭遇了同類困境。
成都的李先生表示,他居住的小區樓下一處飯店開業時營銷時,就有直播和探店活動,直播鏡頭對著就餐大廳。由于飯店面積本身并不大,大部分餐桌都會被鏡頭拍到,“我不想吃個飯還要被陌生網友觀看,這讓我感覺不是很舒服,所以就沒在那吃飯。”
一位湖北游客也向記者表示,他曾攀登四川一座雪山,但爬山過程中一直有人在直播登山畫面,他不知道對方是誰,也不知道對方直播作何用途,只能聽見對方在介紹登山的內容。因攀登本就耗費精力,他無力前去爭辯,只好盡可能繞著鏡頭走,徒增爬山難度。
記者注意到,有不少酒店、飯店都會通過直播推銷團購、套餐等。記者隨機查看了部分商家的直播,如某鹵菜連鎖品牌,通過直播銷售團購券,直播畫面被菜品布滿,無法看見顧客或者工作人員。海南三亞多家酒店通過直播推銷套餐,不同酒店直播推銷形式有所不同,有的為主播出鏡介紹,背景為虛擬場景;有的則是鏡頭對準酒店大樓外景。
有食客吃火鍋意外入鏡獲賠500元
面對“被直播”情況時,有人選擇起訴維權。
據江蘇高院2024年公布的一起案例顯示,某火鍋店經營者將鏡頭對準火鍋店的LOGO和菜品,直播店里的實時情況。一名顧客發現自己入鏡了直播間,認為自己的肖像權受到了侵犯,并將火鍋店起訴至法院。火鍋店經營者認為,在店里直播只是為了介紹菜品,自己也在顧客提出異議后及時關閉了直播,顧客如此是故意找麻煩。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店方進行直播宣傳商業活動時,在未獲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將其的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構成了對肖像權的侵犯。法院判決店方通過直播賬號發布視頻對消費者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核),道歉視頻應置頂不少于三日。如不履行,法院將在報紙上刊登判決書主要內容,費用由店方負擔。同時,判決店方向該消費者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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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相關報道登上熱搜 (圖據錦觀新聞)
青島嶗山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文章也發布了此案例,并寫道,法律規定每個人都享有隱私權、肖像權。公共場所同樣不例外,并不等于無隱私權、無肖像權。沒有經過本人同意,他人隨意進行直播、短視頻拍攝的都屬于侵權行為。所以,即便在公共經營場所,也不能隨意對路人、顧客進行直播、拍攝。
未經同意被拍攝涉嫌侵權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財產辯護研究中心主任胡磊接受極目新聞采訪時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明確了肖像權的絕對權屬性,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作、使用、公開其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實務中不少商家會以“經營場所是公共區域”作為抗辯,這一主張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經營場所對公眾開放,僅代表消費者自愿進入該空間消費,絕不代表其同意將自身肖像用于商家的商業宣傳。只要直播內容帶有引流、獲客的商業目的,且畫面中的人物能夠被清晰識別為特定自然人,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必須事先征得肖像權人的明確同意,不存在“進店就默認可以被拍”的空間。
“這里有個普遍的認知誤區需要糾正,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時代曾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肖像權侵權的構成要件,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后已經刪除了該要件。”胡磊表示,也就是說,即便商家主張直播沒有直接獲利,只要未經同意就公開他人肖像,同樣構成侵權,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
直播鏡頭拍攝到消費者背面,是否構成侵權呢?北京策略(南京)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朱雪表示,若該背影具備可識別性——例如結合直播中的文字描述(如提及姓名、職業)、當事人穿著具有顯著個人特征,或身材輪廓極其特殊,使公眾能將此形象與特定主體對應——同樣構成侵權;反之,若畫面僅為模糊的、無法辨認身份的一般性人群輪廓,不具備可識別性,則不構成肖像權侵權。
胡磊指出,除肖像權外,這類直播還可能觸碰隱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的多重紅線。一方面,消費者的就餐、健身等消費行為的時間、場所,屬于個人行蹤軌跡的一部分,未經允許被公開到互聯網上,本身就構成對私人生活安寧與隱私的侵害;另一方面,面部信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規定的敏感個人信息,處理此類信息依法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商家隨意通過直播采集、傳播消費者面部生物識別信息,本身就違反了個人信息處理的合法性、正當性原則。這也是這類行為的深層風險所在:消費者的面部特征、行動軌跡一旦被二次抓取和濫用,很可能衍生出后續的人身財產安全隱患。
維權首要是固定證據
如遭遇“被直播”,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胡磊表示,消費者遇到這類情況,首要步驟是固定證據。直播內容具有即時性、易刪除的特點,應當第一時間對直播畫面、賬號主體、觀看數據等進行完整錄屏,必要時可通過公證方式固定證據,避免商家刪除內容后無據可依。
胡磊介紹,固定證據后,可先與商家直接溝通,要求立即停止直播、刪除已發布的相關影像,并就侵權行為作出回應。如果商家拒不配合,消費者既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實務中這類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通常不會特別高,但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的訴求大多能夠得到法院支持,且多數案件會在訴前階段達成和解。
朱雪表示,司法實踐中已有消費者因“被直播”獲賠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先例。同時,直播內容若涉及當事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活動或行蹤信息,還可能觸犯隱私權保護條款。商家以“直播提示牌已告知”為由的抗辯通常不成立,因其屬于單方概括性提示,難以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要求的“明確同意”。
胡磊總結道,商家的經營自主權與營銷自由,不得以犧牲消費者的人格權為代價。直播作為新型營銷手段本身無可厚非,但必須守住合法底線,對消費者的肖像、隱私等人格權益保持應有尊重;消費者也無需有心理顧慮,未經同意被商業直播入鏡,主張自身權利是法律賦予的正當權益。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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