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分配征地補償款時,能否以“外嫁女”為由對女性村民區別對待?
村民大會表決通過的分配方案,是否當然具有法律效力?
這兩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已有明確答案。
莫陶玲、莫祝林與雞市新村、竹林村民小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2023)湘0408民初23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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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簡介
羅立志,專職執業律師,現任湖南圣優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伙人,湘潭大學法律專業畢業,2001年正式執業,執業二十余年,湖南紅網常駐律師,深耕農村土地糾紛、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征地補償、婦女權益保障等涉農民事案件多年,擅長處理外嫁女征地補償分配、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村規民約效力審查類訴訟案件,熟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涉農法律規范,累計辦理多起侵害女性集體經濟權益勝訴案件,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平等財產權益。
二、案件基本事實
1主體身份
原告莫陶玲、莫祝林自幼出生、落戶、長期生活于竹林村民小組,系該組在冊村民,依法登記享有本村組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收益分配權。
2征地款項事實
2021年竹林村民小組土地被依法征收,共計取得征地補償款、青苗及設施包干補償合計14868063.3元;雞市新村村委會統一按66000元/人的標準,將全部補償款項下發至竹林村民小組。
3分配爭議事實
竹林村民小組以二原告屬于“外嫁女”為由,僅向二人各發放66000元補償款,拒絕足額發放剩余等額66000元征地補償款。
4各方答辯意見
(1)竹林村民小組:案涉分配方案經村民大會表決通過,村規約定外嫁女不得參與全額分配,二原告以特殊照顧分得一份補償,拒絕補足差額;
(2)雞市新村村委會:本次分配糾紛屬于村民小組與本組村民內部財產分配爭議,村委會無過錯,不承擔相關責任。
三、本案核心爭議焦點
1. 莫陶玲、莫祝林是否具備竹林村民小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 竹林村民小組村民大會作出的“外嫁女不參與全額征地補償分配”決議是否具備合法法律效力。
四、法律分析與裁判邏輯
1二原告依法享有案涉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四款
法條核心規則:戶籍登記于集體經濟組織、與集體形成穩定生產生活權利義務關系、依靠集體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成員名冊需報送鄉鎮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名冊記載具備成員資格公示效力。
案件事實匹配:二原告自出生即落戶竹林村民小組,長期在本組生產生活;衡陽市蒸湘區農業農村局備案集體資產收益分配名冊明確記載二人享有竹林組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完全符合法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標準,依法具備完整成員身份。
2村民小組“外嫁女不予全額分配”的大會決議違法無效
1.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婦女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土地承包、集體收益分配、征地補償款分配、宅基地使用等事項中,享有與男性村民完全平等的財產權利,不得因婚姻狀態區別對待。
2.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議、村規民約、自治章程,不得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得侵害村民人身、民主、財產合法權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3. 效力結論:竹林村民小組單純以“外嫁女”身份限制二原告足額領取征地補償款,通過村民大會形成的差異化分配決議,直接違反婦女平等財產權益法律規定,存在違法剝奪女性村民征地補償分配權情形,該決議自始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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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總結要點
1. 判斷農村村民能否分得征地補償款,核心標準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與是否外嫁無直接關聯
2. 村組自治決議不能突破法律強制性規定,區別對待外嫁女、剝奪女性村民平等分配權的村規、大會決議一律無效
3. 戶籍在冊、長期在本村組生活、備案名冊登記享有集體收益權的外嫁女,有權和其他村民享受同等標準征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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