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土地。征收農民集體土地需要對被征地農民給予合理、公平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費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等等。其中《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全部歸被征地農民或者所有權人所有。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因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因此這兩部分補償會直接發放至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中,之后再由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具體的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同意后,將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給被征地農民,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截留其中的一小部分用于村里的公共事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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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發放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比如最常見的問題之一就是“外嫁女”是否應該獲得征地補償費。從實踐過程中來看,絕大多數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發放土地補償費時,往往不會對外嫁女或者是上門女婿分配土地補償費,認為其已經從該村內嫁出去了,已經不屬于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了。
這里我們不得不承認,擁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身份,可以說能享受到村里的各種福利,如果沒有本村集體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那么一般情況下,就會很難享受到,比如說土地補償費的分配福利。因此,凱諾律師在這里額外提醒大家一下,在生活中我們大家一定要確認自己是否享有本村集體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這是非常重要的,一般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會以戶口登記為主,若戶口登記在本村集體內,那么就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那么,如果婦女已經嫁到別的村莊了,其是否還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呢?在土地征收中,還能不能享有土地補償費呢?下面我們結合相關的裁判案例來告訴大家
游某是某市某村的村民,其自出生之后取得該村村民小組成員資格,并作為家庭成員享有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2015年,游某與其他村莊內的村民結婚并育有一子。游某自結婚之后,其戶口一直在原來的村莊內,并沒有因結婚而將戶口遷出去,而且其一直以來也在原村民小組內生產生活,且以村民身份參加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其結婚之后的第三年,游某戶口所在村莊內的部分集體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村民小組在土地被征收之后,開始進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工作,但是在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卻堅持認為游某已經于2015年嫁到別的村莊,屬于“外嫁女”,所以村民小組始終都沒有將游某認定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亦無權參與集體田未分配,而且在此后的征地補償款發放中,也沒有將游某列入發放對象。
對于村民小組的行為,游某不服。隨后便提起了訴訟,請求平等分配集體土地補償款。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一般應以依法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為基本原則,同時也要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條件,兼顧是否喪失原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情形,并充分考慮是否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綜合判定。
本案中,游某出生后便落戶于該村民小組內,婚后戶口也一直沒有遷出去,而且還一直在該村民小組內生產生活,參加農村醫療保險和投票選舉,最主要的是,其嫁出去以后,并沒有在嫁入地享受集體權益,游某在村民小組取得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之前,已原始取得了村民小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所以應當享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同等待遇。
村民小組以游某是外嫁女為由,剝奪其作為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應享有的權益,侵害了游某作為該村民小組成員的平等權和財產權。最終法院支持了游某要求支付土地補償款的訴訟請求。
事實上,土地征收中這樣的情況并非個例,有很多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往往會以婦女是外嫁女為由,拒絕將其納入在補償范圍內,甚至還會直接收回其原有的承包地。對此,凱諾律師要告訴大家,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另外《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那也就是說,只要結婚后,婦女沒有在新的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話,那么原村民小組就不能收回婦女原村民小組范圍內的土地,且土地被征收之后,也不能以外嫁女為由,拒絕將其納入在補償范圍內,否則就侵害了婦女的合法權益。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只要戶口沒有遷出去,且在嫁入的村里也沒有取得承包地,那么婦女就還享有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就有權參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所以,土地征收中,一旦遇到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戶口還在本村集體內的情況下,就以外嫁女為由,拒絕將其納入在土地補償費分配當中,婦女一定要盡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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