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廣州,某村村民謝某某把房子租給46歲女子康某某后,沒按規定登記身份信息,也沒怎么管。結果康某某竟在屋里干起了非法交易,被警方抓了個正著。警方對康某某和嫖客行政拘留5日,對謝某某罰款500元。本以為事情到此為止,誰知村里直接依據村規民約,扣發了謝某某當年全部分紅——那可是幾萬甚至十幾萬的收入!謝某某懵了:罰也罰了,分紅還要扣?網友直呼:當房東不管好租客,真的會"破產"!
一、租客在房里干"生意",房東被罰500元
白云區某村村民謝某某有套房子對外出租,租給了46歲的康某某。但謝某某沒按規定登記承租人身份信息,也沒怎么過問租客在干啥。在村里人看來,康某某就是個普通租客,沒人太關注她。
2024年7月19日,康某某與男子符某某達成交易,在出租屋里發生了親密關系。當天,派出所聯合相關部門開展清查行動,敲門進去時兩人正在"干著活",被逮個正著,兩人當場嚇癱。警方確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康某某和符某某分別處以行政拘留5日。
同時警方發現,屋主謝某某沒按規定登記租客身份信息,存在嚴重管理疏漏,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謝某某罰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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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罰款只是開胃菜,村里直接扣發全年分紅
謝某某以為交完500塊罰款這事就翻篇了。結果村里介入調查后,一紙通告直接讓他傻了眼——依據村規民約第六章第三十一條和股份章程第二十八條之三,村里扣發了他當年全部分紅。注意,是全部分紅!對很多村民來說,集體經濟的分紅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支柱,幾萬甚至十幾萬,遠比500塊罰款狠得多。
通告一出,村里炸鍋了。有人同情謝某某"損失慘重",但更多的是后怕。很多房東開始默默翻看自己的租客登記信息,身份證復印件有沒有留?有沒有向村里和派出所報備?那些以前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房東,這回真真切切感受到——那間出租的房子不只是租金,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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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罰了款還要扣分紅,這算不算"一事二罰"?
謝某某肯定不服:公安機關已經罰了我500塊,村里憑什么又扣我分紅?這不是重復處罰嗎?
從法律角度看,還真不是一回事。公安機關的罰款是行政處罰,依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村里的扣分紅是內部治理手段,依據的是經過村民大會通過的村規民約。一個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一個是村民自治組織的內部管理行為,性質完全不同,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法律上這事兒咋說?
第一,關于房東未登記租客信息的法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房屋出租人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本案中公安機關對謝某某罰款500元,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關于村里扣分紅的法律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遵守并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涉案村規民約經村民大會通過,對全體村民具有約束力。村規民約中明確寫了"出租屋涉黃扣發全部分紅",謝某某作為村民,應當遵守。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公安機關的罰款是行政處罰,村里的扣分紅是內部治理,二者性質不同,不構成重復處罰。如果謝某某認為村規民約侵害了其權益,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但難度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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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后:出租房子不只是收租,更是擔責
這件事給所有房東敲響了一記警鐘——房子租出去了,責任可沒跟著租客走。你不管,出了事,罰錢是輕的,扣分紅才是真疼。
第一,房東必須按規定登記租客信息。身份證要核對,信息要登記,該向村里報備的要報備。別覺得"麻煩",更別覺得"多此一舉"。一旦出了問題,這些"麻煩"就是你免責的證據。
第二,出租屋不能"只收租不管理"。定期去看看房子什么情況,租客有沒有異常,這不是侵犯隱私,是履行法定義務。真出了涉黃涉賭的事,一句"我不知道"救不了你。
第三,村規民約不是擺設。很多村規民約是經過村民大會通過的,有法律約束力。別以為"村里的規矩"只是嚇唬人,真到了扣分紅的時候,哭都來不及。
謝某某用幾萬甚至十幾萬的分紅,換來了一個教訓。希望其他房東別等到被扣錢了才想起來——管好租客,就是管好自己的錢袋子。
討論話題:
1. 公安機關罰了500元,村里又扣了全年分紅,你覺得這算不算"重復處罰"?村規民約的處罰力度該不該有限度?
2. 房東沒登記租客身份信息,但也不知情租客從事違法活動,該不該承擔這么重的責任?"不知情"能不能成為免責理由?
3. 如果你是村干部,面對涉黃出租屋,你會選擇"按規定扣分紅"還是"給一次警告機會"?村規民約該不該留有人情味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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