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聯合國監督官員稱,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卡里姆·汗在因不當行為指控被停職一事上,成了“一場大規模構陷”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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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斯旺森曾任聯合國助理秘書長、聯合國內部監督事務廳副主管,也曾擔任該廳調查司司長。過去一年中,受汗的法律團隊委托,斯旺森向《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締約國大會主席團這個由21名成員組成的機構提交了4份專家意見,批評針對這名檢察官不當行為指控的調查方式,以及主席團后續處理程序的做法。
在6月28日提交的最新意見中,斯旺森譴責主席團6月8日作出的決定。主席團以多數意見認定汗存在“嚴重不當行為”,并決定暫停其職務。
這一決定背離了主席團自行任命的3名法官組成的小組所作出的一致結論。該小組今年3月認定,聯合國調查中提交的事實“并未根據相關框架證明存在不當行為或違反職責”。
根據他對法官小組報告和主席團決定的通讀,斯旺森寫道:“檢察官是一場大規模‘構陷’的受害者。鑒于小組報告公布后發生的一切,正義是否能夠得到實現,或者至少能否讓外界看到正義得到了實現,令人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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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旺森指責主席團采取了一種“反烏托邦式”的司法方法,并稱其在自己設計的程序未能導向預期結果后,同時行使司法和事實認定職能,實際上是在推進一種“行動主義議程”。
他寫道:“很明顯,有人正不惜一切代價推進一項行動主義議程,要把檢察官趕下臺。他們把可能存在的極少證據武器化,無視主席團掌握的大量相反證據,也不顧3名國際法官的判斷。”由法院125個成員國外交代表組成的締約國大會,定于周五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就汗的去留進行表決。
這個法官小組是締約國大會主席帕伊維·考科蘭塔于2024年11月批準程序的一部分。當時,在對汗提出申訴的人拒絕配合法院自身調查機構后,她決定將這項不當行為調查外包給聯合國內部監督事務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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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團的決定并未認定任何報復指控構成不當行為。相反,這份中東之眼看到的保密決定稱,主席團認定“證據已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汗與投訴人“發生了關系”,并認為“在這種權力失衡背景下,性關系永遠不可能是適當的”。
決定還稱,“檢察官的行為構成對其影響力、權力或職權地位的不當使用”,對象是這名投訴人。汗否認存在任何關系,而投訴人的說法核心則是非自愿行為指控。在上周接受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采訪時,這名投訴人首次就此案公開露面,并堅持其關于非自愿行為的指控。
但主席團的決定似乎重新界定了所謂性不當行為的性質,這明顯偏離了此前調查以及圍繞此案媒體披露信息中的核心內容——侵害指控。
斯旺森在信中告訴主席團,其結論所依據的是一種新的指控,而這與調查主題存在實質差異。他寫道:“被指控的內容讀起來就像檢察官與這名投訴人發生了一段不恰當但雙方自愿的辦公室戀情。這并不是原本的指控,而且無論如何,這一點也沒有得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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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還說,在聯合國內部監督事務廳和法官小組都無法確認投訴人及其證據可信度的情況下,主席團卻自行作出可信度評估,認定投訴人的說法可信。
在斯旺森看來,法官小組提交報告后,主席團只剩下4種選擇:結案;要求聯合國內部監督事務廳繼續調查并解決小組指出的問題;重新啟動調查;或者舉行一項經裁判程序處理的審理。
他指出,經裁判程序處理的審理本可以讓主席團通過交叉詢問證人,恰當地確立可信度。中東之眼此前報道,汗的法律團隊曾于2025年7月30日致函締約國大會主席,正式要求采取這樣的程序。但主席團拒絕將這些要求納入不當行為調查,包括要求在法官小組面前舉行裁判性質聽證。斯旺森批評主席團無視法官小組,轉而自行得出結論并評估可信度,認定嚴重不當行為的證據已達到所要求的證明標準。
這名專家寫道:“主席團在判斷可信度時,并未像法官小組那樣保持法律上的克制,而是宣稱自己不受限制,并通過語義上的騰挪,迅速利用法官們已經掌握的同樣材料,再加上檢察官和投訴人提交的更多陳述——盡管他們對后者的部分內容有所保留——從而作出可信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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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還說,主席團未能評估證據本身的可信度,而在他看來,這一點與證據來源的可信度同樣重要,甚至更為重要。斯旺森寫道:“主席團似乎沒有意識到這一點。他們的可信度分析方式,是對這名投訴人及其所說的一切都作正面解讀,而對檢察官及其所說或提交的一切都作負面解讀,甚至對其他證人的說法也是如此;而這些證詞恰恰對投訴人的說法提出了質疑。”
斯旺森最后認為,主席團的認定“并不穩妥,不應被作為采取紀律處分的正當依據”,締約國在7月24日開會時,應當對法官小組一致作出的結論給予“決定性權重”。
中東之眼本月早些時候曾報道,英國首席財政部法律顧問詹姆斯·伊迪爵士去年11月曾致函締約國大會主席,警告稱,賦予主席團任何法律權力來裁定是否存在不當行為,都是非法的。
他在以個人身份提交的意見中強調,最低限度所要求的程序應當具有司法性質,并且必須最終在法官小組面前舉行口頭聽證,以檢驗相關指控,并確定哪些事實能夠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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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迪寫道:“由行政機構或政治機構來承擔最終裁斷職能,是完全不適當的。”伊迪指出,締約國大會主席提出的方案,試圖在沒有裁判程序的情況下,將聯合國內部監督事務廳的報告當作事實認定,并最終只讓檢察官一方出席主席團聽證。他補充說,這種做法將威脅國際刑事法院的獨立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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