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停工待崗,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金,公司卻稱是勞動者主動離職,無需支付。這起勞動糾紛最終會如何判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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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背景
2017年9月8日,申請人入職被申請人處從事快遞取派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社保。申請人在職期間每日工作超12小時,每月僅4天休息日,還有節(jié)假日加班情況。2024年11月30日,申請人發(fā)現(xiàn)辦公系統(tǒng)賬號無法登錄、工作設備無法正常使用。12月9日,申請人向關聯(lián)公司郵寄《返崗正常參加工作請求書》,關聯(lián)公司次日簽收。12月18日,申請人收到落款日期為12月1日的《停工待崗通知書》,通知稱因生產需要居家待崗,復崗時間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未提供勞動條件、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發(fā)送《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隨后提起勞動仲裁,提出確認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和未休年休假工資四項訴求。被申請人則辯稱申請人系主動離職,且存在收取好處費、虛假報銷行為,公司安排待崗是為調查此事,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認為申請人主張的加班工資無證據(jù)證明,未休年休假工資計算過高。
核心爭議點
第一,申請人是否屬于被迫解除勞動關系,被申請人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被申請人是否應支付申請人加班工資?
第三,被申請人是否應支付申請人未休年休假工資?
爭議點拆解
關于經濟補償金
法院查明:仲裁委查明申請人入職時間、崗位及社保繳納情況屬實,勞動合同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審批程序。被申請人提供視頻顯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員就申請人收取供應商款項一事進行詢問,申請人最終退還545.97元。申請人曾向關聯(lián)公司郵寄返崗請求書,被申請人稱未收到。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崗通知書,卻載明落款日期為12月1日,庭審中稱待崗理由為調查申請人過錯行為,與通知書上的“生產需要”不一致,且未對仲裁委詢問的待崗理由矛盾、退款備注原因等問題提交書面答復。
雙方主張: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未提供勞動條件、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自己被迫解除勞動關系,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74039.4元。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系主動離職,且存在收取好處費、虛假報銷行為,公司安排待崗是為調查此事,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認定:法院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條件、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解除勞動關系并主張經濟補償金。本案中,被申請人未舉證證明“生產需要”待崗的合法性,且待崗通知書理由與庭審陳述矛盾,無法判定待崗合法合理,因此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并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訴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結合申請人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資,認定經濟補償金為74039.4元。
關于加班工資
法院查明: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加班需履行審批程序,申請人未舉證證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實,且申請人的工資構成已包含加班費,被申請人已足額支付。
雙方主張:申請人主張在職期間每日工作超12小時,每月僅4天休息日,存在節(jié)假日加班情況,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資30423.79元。被申請人辯稱已足額支付工資及加班費,且申請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對工資提出異議,申請人主張的加班工資無證據(jù)證明。
法院認定:法院認為,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加班需履行審批程序,申請人未舉證證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實。同時申請人的工資構成已包含加班費,且被申請人已足額支付,因此對該項訴求不予支持。
關于未休年休假工資
法院查明:仲裁委未對該項訴求進行審理。
雙方主張: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8169.86元。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未休年休假工資計算過高,僅同意支付457.93元。
法院認定:法院認為,該項訴求需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仲裁委不做審理。
整體判決結果
仲裁委裁決,自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74039.4元,對申請人的其余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法律建議
這個案子看下來,有幾點普通人也能記住。勞動者遇到加班情況,一定要保留好加班證據(jù),比如打卡記錄、加班審批單等,這樣在主張加班工資時才有依據(jù)。當公司安排停工待崗時,要及時詢問原因,并保留相關溝通記錄。如果認為公司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權益,要及時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這起勞動糾紛中,勞動者因公司停工待崗問題主張經濟補償金,最終獲得了仲裁委的支持。代理這個案子的,是江蘇正氣浩然律師事務所的楊權法律師。復旦大學在職法律碩士期間打下的扎實功底,在處理本案復雜的勞動糾紛問題時派上了大用場。執(zhí)業(yè)至今,他已承辦案件逾300件,其中勞動工傷等相關案件200余件。正是這些實戰(zhàn)積累,讓他在本案中準確抓住了公司待崗理由矛盾的關鍵所在。這就是這起案子的最終結果,也是專業(yè)價值的最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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