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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向信息咨詢公司支付2.48萬元,對方提供論文代寫代發、繼續教育刷課時、軟件著作權申請等全套職稱申報服務。
◆不少代評機構通過虛假宣傳吸引客戶,簽訂合同后批量代寫論文、偽造工作業績,甚至有的公司將論文投至假期刊。
◆論文代寫代發等行為本質是學術造假,嚴重擾亂職稱評審管理秩序。案涉合同以弄虛作假方式幫助申報人通過職稱評審,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合同無效。
代寫論文、軟著申請、破格申報……浙江杭州的陳先生被職稱代評廣告吸引,想要花錢“走捷徑”,最終不僅職稱沒評上,還因弄虛作假被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3年內不得申報職稱。這種看似省時省力的一站式代辦服務,背后隱藏著一條成熟的職稱造假灰色產業鏈,既讓不少職場人踩坑遭受損失,還嚴重破壞職稱評審的公平公正,擾亂正常行業秩序。
“全程代辦”“花錢保過”
陳先生一直想評工程系列中級職稱。2022年,他在網上找到一家代評職稱的信息咨詢公司,雙方簽訂了咨詢服務協議。根據協議,陳先生支付服務費2.48萬元,由對方全權提供論文代寫代發、繼續教育刷課時、軟件著作權申請等全套申報服務。咨詢公司工作人員還口頭承諾,會邀請“副高級教授”為陳先生撰寫推薦信,幫助其破格參與評審。
陳先生心想,既然咨詢公司如此“給力”,職稱評審肯定沒問題了。于是,他將個人申報職稱的平臺賬號和密碼交由咨詢公司,由其全權操作。然而,令他沒想到的是,因“所學專業與申報專業不符”,他的申報被主管部門退回了。
陳先生認為,咨詢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構成違約,遂于2023年4月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全額退款并支付違約金。同年4月19日,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判令解除合同,由咨詢公司向陳先生退還1.8萬元服務費,并支付違約金2000元。陳先生不服判決,申請再審被駁回后,于2023年8月向杭州市上城區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
代評職稱合同是否有效?
上城區檢察院接到監督申請后,第一時間派檢察官走訪職稱評審主管部門了解相關政策。經了解,職稱評審要求申報人自行提交全部真實材料,經所在單位公示推薦后逐級上報,全程公開透明,不存在內部操作、花錢破格申報等捷徑。
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結合案卷材料可以明確,合同中約定的“論文代寫代發”等內容,以及咨詢公司承諾的“副高級教授推薦”“可破格評審”等,均是公司的虛假宣傳,所產出材料并非陳先生本人的真實成果。這種行為本質是學術造假,嚴重擾亂職稱評審管理秩序,違背公序良俗。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行為人因該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案涉合同以弄虛作假方式幫助申報人通過職稱評審,違背公序良俗,合同依法應屬無效,原審判決應予糾正。2023年9月,上城區檢察院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2025年初,再審法院全面采納檢察建議,撤銷原判,認定案涉合同無效。
遏制職稱評審弄虛作假之風
案件辦結后,辦案檢察官梳理發現,職稱代評造假已形成完整的灰色產業鏈——不少代評機構通過虛假宣傳吸引客戶,簽訂合同后批量代寫論文、偽造工作業績,甚至有的公司將論文投稿至假期刊。該案中,咨詢公司代陳先生投稿的期刊,正是一份曾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點名曝光的假期刊。
辦案檢察官指出,這類行為具有多重法律風險。對代評機構而言,不僅面臨合同無效、返還費用的民事責任,還可能因虛假宣傳被行政處罰,甚至因詐騙、偽造公文印章等行為獲刑。對申報人而言,根據《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規定,提供虛假材料者將被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3年內不得申報評審職稱。“若參與偽造公文證件,還可能面臨治安處罰乃至刑事追責。”
2025年10月,陳先生被納入全國和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其間不得申報職稱。涉案咨詢公司被市場監管部門立案調查并受到行政處罰。此外,檢察機關將案件中涉及的其他可能存在虛假申報人員的線索轉至人社部門。
此前,2025年4月,上城區檢察院與法院聯合向市場監管部門、人社部門發出治理建議,建議其規范中介機構經營行為,嚴查虛假宣傳,加強職稱申報材料真實性審核,堵塞弄虛作假漏洞。同年6月,檢法兩家牽頭召開職稱評審行業專項治理聯席會議,人社部門及市場監管部門派員參加。各方圍繞整改難點逐條分析,共同商討建立黑名單制度和信息共享機制。
截至目前,市場監管部門持續查辦中介虛假宣傳案件,與人社部門建立線索常態化移送機制,強化對中介機構的執法監管。人社部門依據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的證據材料,與職稱申報系統后臺比對篩查可疑申報人員,對查實違規申報的人員依法實施3年禁報懲戒,并探索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聯合懲戒。
今年5月,上城區檢察院檢察官對涉案咨詢公司進行回訪。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已開展深度整改,不再經營“代學免考、代寫論文”等違規項目,并進一步強化內部管理,將誠信經營落實到每一項服務中。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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