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長租車位想裝個自用充電樁,物業卻搬出“業主大會表決”當擋箭牌,這官司怎么打?北京的李先生就碰上了這么一樁煩心事,一路打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直接把一審結果給翻了過來。
李先生與物業簽有《地面機動車停車管理協議》,拿下了社區車位2年的固定使用權。換了新能源車后,他打算在自家車位上裝個充電樁。物業的回復很干脆:不行。理由是小區已經配了18個公共充電樁,零散安裝得經業主大會表決,何況誰知道你裝那玩意兒安不安全。
![]()
一審法院的判決讓李先生碰了一鼻子灰。法院認為,安裝充電樁涉及業主共有區域,屬于《民法典》里“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得全體業主共同決定。既然業主們還沒形成表決意見,那就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但北京市一中院二審時,把核心問題掰開揉碎了重新審視:裝個家用充電樁,到底算不算必須由業主大會拍板的“重大事項”?小區里已有的公共充電樁,能否抵消業主自用充電樁的正當需求?
法院查明的事實很清晰:李先生對這個車位享有1年以上的合法排他性使用權,安裝充電樁是為滿足日常補能需求的合理措施,屬于車位使用權的正當延伸。而且,國家發改委等多部門發布的《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和北京市相關文件,都明確鼓勵居民區充電設施建設,要求物業予以配合。供電部門也確認了,案涉車位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技術條件。
二審法院的論證相當扎實:長租固定車位的自用充電樁安裝,施工影響有限,不改變車位規劃用途,更算不上對共有部分的重大改建或重建,壓根不構成《民法典》規定的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至于那18個公共充電樁,法院的態度很明確——公用設施在使用便利性、電價成本上跟自用充電樁存在本質差異,不能因為有替代品就否定業主的正當權益。物業公司拿“業主疑慮”“安全隱患”說事,卻掏不出有效證據來證明大多數業主反對或安裝確實不符安全標準,舉證不能的后果得自己扛著。
終審判決干凈利落:撤銷一審判決,判令物業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為李先生出具同意安裝證明,并履行現場勘驗、施工配合等協助義務。
這起判例的分量在于,它從司法層面厘清了一個普遍性難題:專用車位使用權與小區共有事項之間的法律邊界。固定長租車位安裝自用充電樁,使用主體特定、改造范圍局限,是使用權的合理延伸,不能被隨意劃入“重大事項”的筐里。那些動輒以業主大會未表決為由、把配合義務甩得遠遠的物業操作,這回算是被司法糾偏了。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一中院在支持個人合法安裝需求的同時,也給出了倡導性意見:為減少零散施工對小區公共區域的反復影響,業主與物業最好能遵循集中布局、分區設置的原則,把分散的需求整合到規劃的充電專區里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