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生鮮批發零售行業普遍依靠微信線上溝通訂貨,不少小微商戶因為長期合作的熟人情分,不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僅憑微信往來達成供貨協議,但這種看似便捷省心的交易行為實則暗藏不小的資金風險。德惠法院審結一起蔬菜買賣合同案,依法為蔬菜店追回拖欠貨款,切實維護民營小微經營主體合法財產權益。
“交易習慣”引風波。長期微信賒銷供貨,對賬后新增貨款引發爭議
某蔬菜店主營蔬菜批發零售,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持續向朱某供應蔬菜,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日常全部通過微信確認每日采購蔬菜品類、數量,由蔬菜店線下送貨交付。2021年 12月31日,雙方對之前所欠的貨款進行結算,朱某出具欠條157728元,此后朱某通過微信轉賬償還貨款12萬元,之后又在微信上向某蔬菜店告知所要蔬菜,產生兩筆新增欠付貨款89570元及39468元,但其僅認可欠條剩余貨款,對兩筆新增貨款不認可,蔬菜店店主多次催收無果,遂向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朱某清償全部剩余貨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注重留痕”是關鍵。完整證據鏈條佐證事實,法院結合交易習慣作出判決
本案審理的核心爭議為:無書面買賣合同前提下,朱某是否應當承擔兩筆新增貨款的清償責任。庭審中,蔬菜店當庭提交欠條、多年微信訂貨聊天記錄、月度電子對賬單、微信支付流水等全套證據。朱某認可欠條真實性及12萬元還款記錄,但抗辯后續兩筆貨款并非自身消費產生。
承辦法官結合雙方之前的訂貨、送貨、對賬、轉賬的交易習慣,足以認定案涉欠付貨款的事實。某蔬菜店作為買賣合同中的出賣方,已全面履行了供貨義務,朱某作為買方欠付某蔬菜店貨款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當繼續履行支付貨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法院最終判決朱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某蔬菜店欠付貨款16萬余元及相應利息。
法官后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買賣合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書面合同并非認定買賣合同成立的唯一依據,微信聊天記錄、對賬單、轉賬憑證等電子材料均屬于合法有效證據。長期穩定、雙方共同遵守的訂貨、對賬、回款模式,能夠形成法定交易習慣,是法院認定買賣關系、確認欠款事實的重要依據。
本案中蔬菜店能夠勝訴,核心在于完整留存全部微信溝通、對賬及資金往來記錄,但依靠電子記錄維權僅屬于糾紛發生后的兜底手段。市場交易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買方收取貨物后否認對賬確認的欠款,已構成違約,需承擔支付貨款、賠付逾期利息的法律責任。在此提醒廣大個體生鮮商戶,熟人往來、多年合作不能替代規范交易憑證,單純依靠人情信任開展賒銷,會大幅抬高經營壞賬風險。只有完善交易手續、留存完整單據,才能從源頭規避貨款糾紛。
小微商戶經營風險防范四點建議
(一)妥善保管全部電子交易記錄,做好多重備份留存
微信訂貨記錄、對賬截圖是無書面合同時的核心維權證據,經營者切勿隨意清理聊天記錄、更換手機不遷移數據;針對現金、轉賬或者賒銷,均需保留送貨單、收貨確認單等書面材料,注明貨物名稱、數量、單價、總價及簽收人信息。
(二)定期開展書面結算,清晰區分新舊欠款并出具債權憑證
長期賒銷商戶建議每季度核對賬目,通過書面(如對賬單)或電子(如微信確認記錄)形式固定欠款金額,由雙方簽字/蓋章認可。
(三)規范長期供貨模式,優先簽訂書面買賣合同
微信溝通僅可作為臨時訂貨渠道,針對穩定長期供貨客戶,盡量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明確貨物定價、結算周期、逾期付款利息、違約責任等核心內容。
(四)合規開具交易票據,兼顧稅務規范和證據留存
開展經營交易時,經營者應當按照實際供貨、結算的真實交易明細,嚴格依照稅收征管、發票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開具正規發票,同步留存收款收據等紙質憑證。(王熙寧 孫瑀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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