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在某直播平臺給某主播充值打賞1700余萬元,并與女主播線下見面、確立不正當交往關系。妻子發現后,將丈夫、女主播、經紀公司及直播平臺一并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返還780萬元。很多朋友可能已經發現了,1700萬元的一半遠不止780萬元,這個返還的數額是怎么來計算的呢?它有什么法律依據呢?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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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就涉及法律對“正常消費”和“違背公序良俗的贈與”的區分。在戀愛關系確立前,打賞屬于自主消費行為,平臺和主播無需返還;但關系確立后,打賞已帶有維系婚外情的目的,不僅違反道德,也觸碰了法律紅線。此外,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大額非日常支出需雙方協商一致,否則另一方有權主張無效。
該案件中,該男子在確立戀愛關系之前的打賞屬于正常消費,不予退還;但確立關系之后的打賞,系為維持不正當男女關系,違背公序良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這部分打賞應屬無效。同時,該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丈夫未經妻子同意擅自處分,侵害了妻子的財產權益。最終,法院判決返還確立關系后的打賞款780萬元。
直播打賞本是娛樂,但一旦與婚外情綁定,就變成了對婚姻的實質性傷害。法律無法管住人心,但能管住不該花的錢。這個判決既維護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則,也向社會傳遞了清晰的信號:公序良俗不是空話,婚姻中的財產處分必須守住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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