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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藺公安夏季治安
打擊整治百日攻堅行動
第 35 期
電魚嚴重破壞水域生態環境
屬于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
為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
扎實推進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十年禁漁”工作
近日
古藺縣公安重拳出擊
成功破獲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
抓獲犯罪嫌疑人兩名
近日,大村派出所成功抓獲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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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陳某某與王某某結伴來到大村鎮桑木河段,使用蓄電池、逆變器等組裝的工具,以“電魚”方式進行非法捕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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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已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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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件中
嫌疑人使用“電魚”方式非法捕撈
電捕方式是天然水域全面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
涉案捕撈地點為長江上游重點水域
屬于長江十年禁捕管控范圍
部分群眾認為“電幾條魚自己吃”是小事
殊不知“電魚”不僅違法
更是對水生態環境的毀滅性打擊!
破壞生態
電魚會導致水域內大小魚蝦甚至微生物瞬間死亡或喪失繁殖能力,造成“斷子絕孫”式的破壞。
污染水質
被電死但未撈起的魚蝦沉入水底腐爛,會嚴重污染水體環境。
危及生命
電魚設備多為私自改裝,漏電風險極高,極易造成操作人員或周邊群眾觸電傷亡。
法律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最高可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沒收船舶;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警方提醒
警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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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電魚”方式捕魚,無論漁獲物多少,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在此,公安機關鄭重提醒廣大群眾:
長江上游禁漁區內,嚴禁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禁用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
切勿心存僥幸,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構成刑事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歡迎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非法捕撈、非法交易漁獲物等違法犯罪線索,共同守護古藺綠水青山。
保護長江生態環境
人人有責
讓我們共同守護一江碧水
堅決杜絕非法捕撈行為
古藺公安
護藺平安
來源丨大村派出所
編輯丨羅婭婷
一審一校丨田野
二審二校丨吳菁
三審三校丨萬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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