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康德道德律令
作者丨鄧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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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
現在國內外關于康德道德哲學的討論非常熱烈,特別是在中國目前所面臨的這樣一個文化轉型、社會變革的特殊時期,所引發的社會道德問題尤為突出,以至于在國內曾經掀起過一場關于道德問題和人文精神的大討論。
其中一個最重要的討論焦點就是當代社會的道德滑坡,以及中國傳統文化和傳統道德在當代條件下顯出它的不適應性的問題。但是這場聲勢浩大的討論最后不了了之。在這場討論中,一種觀點認為我們應該回歸傳統文化,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應該重建現代文化。
筆者認為,在當代我們應該更多地吸收一些西方人的觀點和視角,了解他們在道德問題上的看法。西方從建立資本主義一直到進入現代工業社會,歷經了好幾百年,在這樣的過程中,他們的道德觀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從西方啟蒙運動時期以來這種變化最為顯著。
促成這一重要轉變的思想上的一個關鍵性因素就是康德以及康德的道德哲學。因此,假如中國當代社會生活也要經歷這樣一條發展道路的話,那么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可以從近代西方理性主義吸收很多值得借鑒的、對于國人來說將完全是嶄新的東西。
提及康德道德哲學,中國人并不陌生,我們對它已經研究一百多年了。但是筆者仍然覺得康德道德哲學還有很多東西我們沒有觸及到,還有一些東西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事實上,這并不意味著中國人理論水平低下,主要是中國人在研究西方理論,特別是在涉及道德領域的諸多問題的時候,普遍呈現出一種浮躁的心理:
認為我們中華民族在道德方面具有無與倫比的優勢,這是一個應該由我們來發言的領域。在這樣的心態影響下,人們對西方道德方面的言論往往是一知半解,在并不完全了解的情況下,就忙于發揮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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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
筆者覺得今天我們應該重新審視那些認為已經過時了、已經研究得差不多了的人物、思想(尤其是在道德領域),重新客觀地、深入地去體察西方人的思想中所包含的真實意味。
筆者進行一番深入研究后發現,康德道德哲學里面關于道德立場、道德基礎以及他對道德結構的理解跟我們中國人的完全不同,我們應該去體會隱藏在這些命題后面的東西對我們所具有的真正意義。
所以在這里筆者談康德道德哲學,主要是想從一些新的視角和語境出發,將那些中國人通常不能夠完全理解的、在我們內心沒有引起過震動的問題提出來,供大家思考。
當人們一提到康德,可能最先想到的就是他的行文晦澀難讀、思想抽象難解,對于這一點,甚至連德國人都覺得頭疼。但事實上,康德對他的學說的現實意義、特別是對尋常百姓的意義是非常關注的。
康德曾明確表示,早年由于受到盧梭的影響,他對哲學的看法發生了根本的改變。
他認為他的學說應該對尋常百姓有用,否則的話,他的學問就沒有什么價值了。所以在他的一生中所寫的。包括三大批判在內的諸多著作里,他都是處處在為尋常百姓考慮他們的生存的根據,立足于普通人的生活世界。
因此在康德的道德哲學中有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就是通俗道德哲學。對于他的道德哲學如果要具備一個完整的視野的話,那么首先它針對的就是通俗道德哲學,所以在他那里就有了這樣一個思路:
從尋常老百姓那里去發現和尋找道德的先天原理。當然他形成的那些道德原理非常晦澀,但是他認為那些是對尋常百姓非常有用的,對尋常百姓的道德教育、對尋常百姓的日常交往以及對尋常百姓的道德素質提高是必不可少的。
在這樣的思路引導下,他就以通俗的道德哲學作為他的整個道德哲學的第一個層次。
但僅僅是通俗的道德哲學是不夠的,所以他將通俗道德哲學提升到道德形而上學作為第二個層次,在通俗道德哲學中尋找道德哲學的基礎。為什么會有道德哲學呢?康德堅信在人性里面有一種形而上學的根基,由此形成的道德哲學原理體系就是道德形而上學。
比道德形而上學更高的就是道德哲學中的第三個層次,就是要尋求道德形而上學的前提,對道德形而上學何以可能的批判,最終形成了他的第二大批判《實踐理性批判》。現將這三個層次大致介紹如下。
01
第一個層次是從通俗的道德哲學來看,康德認為講道德首先應該從日常生活當中出發,人們最日常的道德生活就是議論別人(嚼舌頭)。在日常生活中最喜歡對他人議論、做出道德評價的就是那些長舌婦,在一般情況下,人們是非常厭棄那些長舌婦的行為的,但是康德卻為這種不好的習慣辯護,他認為對這種行為(嚼舌頭)不要單純進行道德批評,而是應該客觀冷靜地去看待。
通過這樣一些長舌婦議論人、制造流言蜚語的現象,透露出人的一種克制不住的本性,就是人們喜歡「用一種絕對的道德尺度去衡量別人」。這種所謂的議論人的現象,恰好說明了人們心目中有一個絕對的道德標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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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根據這些生活現象發現了一個細節:就是人們總是會對別人做好事的動機提出苛刻的要求。據此康德發現了一個原則,即真正的道德行為應該是“為道德而道德,為義務而義務”,而不是為了任何其他感性的現實目的。
康德從中提煉出了一些日常的道德規則,并且舉了四個例子來加以證明。
第一個例子就是“不要騙人”。一個人做生意,童叟無欺,這就是我們一般說的誠信。
他的這種行為是值得贊揚的,但還不一定是值得敬重的,因為商業誠信是帶來利益的。值得敬重的是什么人呢?他能把“不賣假貨”當成一條道德原則來遵守,以至于哪怕他的店子倒閉也不賣假貨,那么這個人的行為就值得敬重,是道德行為。
第二個例子就是“不要自殺”。康德認為人不去自殺是人最基本的求生本能。但是有這樣一個人,他的生活非常痛苦、甚至是生不如死,在這樣的情況下,他仍然不自殺,堅強的活著,那他的行為就是值得敬重的,他的“活”本身就是一種道德行為。
第三個例子就是“發展自己的才能”。一個人生活在世界上應該發展自己的各方面的才能,你不僅僅是為了獲得某種利益,而是為了完善自己,將其作為自己的義務,這也是道德行為。
最后一個例子就是“幫助別人”。你要幫助別人不是為了回報,而是一種義務,這也是一種道德的行為。
這四個例子并不是隨便列舉的,而是按照一種嚴格邏輯順序編排起來的,代表著四種不同的道德境界:“不要騙人”和“不要自殺”是一種完全的義務(消極的義務),“發展才能”和“幫助別人”則屬于不完全的義務(積極的義務)。
所謂完全義務就是你絕對不要去做的,沒條件可講的,而后面兩個是不完全義務,在某些情況下不去做是可以原諒的。
02
康德道德哲學中的第二個層次是道德形而上學。以上談到了康德列舉的通俗道德中的四個例子,其實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這樣的格言,比如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這些最基本的為人處事的規范。這些規范都是通俗道德。
正因為它們是通俗的道德,所以對于它們背后的“依據”,很多人并不了解,而這個“依據”就是康德所強調的先天根據。
康德認為通俗道德哲學缺乏可靠的理性原則作為最后的裁定,所以很容易變質,如果不為通俗道德找出普遍性的根據,這樣一些格言就很可能將道德和不道德混為一談。
因此康德就是要尋求這種道德箴言后面的道德律,從而提出了道德哲學的第二層次,道德形而上學。康德提出來的普遍道德律是以一種命令形式表達出來的:
你必須要這樣行動,即你的行為準則(主觀的),成為一條普遍的法則(客觀的)。
這條原則也可以用通俗的方式來表達,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這句話孔子把它稱之為“有一言能終身行之者”。但孔子是一種通俗的表達,而康德是一種理性的表達,是一種邏輯形式化的表達,要比日常表達更加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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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的表達往往是有漏洞的,但是康德的表達把這些情況排除了,他建立的是一個理性的、形式化的原則,在任何情況之下,它都是可以成立的。康德說這樣一條道德律是無條件的,是絕對的。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能仍然是有條件的命令,如果把條件去掉,這個命令就不成立了。
有條件的命令是可以根據條件的改變而改變的,所以有條件的命令不具有普遍性。對于普遍的道德命令,康德認為每個人單憑自己的理性就能夠理解和遵守。為了說明這一點,康德將在通俗道德哲學中提到的四個例子加以重新分析。
例如,“不要騙人”是不是道德律?只要想一想,如果人人都騙人,就會沒有人再相信任何人,那時騙人就沒有任何用處了,就不再會有人騙人,「“騙人”作為一條普遍法則就自我取消了」;
而如果人人都不騙人,那將是一個良性循環,人們將越來越誠實。又如假設所有人都自殺,人都死光了,將導致再沒有人自殺。
所以如果一個準則在普遍化的過程中,它取消了自身,在邏輯上違背了同一律,那么它就是不符合實踐理性的。因此,這兩個義務更像是一種“客觀”的自然法則。再比如后兩種義務“發展才能”和“幫助別人”。
人們可以設想一個懶漢的世界和一個冷漠的世界,只是沒有人愿意生活在這樣的一個世界里。偷懶的人總是希望別人能干,自私自利的人總是希望別人“毫不利己專門利人”。
所以這種行為也有邏輯矛盾,但不像騙人或自殺那樣的客觀的自相矛盾,而是一種主觀的自相矛盾。
所以,康德在判定一個行為是道德的還是不道德的,是根據人的行為的邏輯一貫性加以理解的。康德把它歸結為道德律的這樣一種表達形式:
使你的行為準則成為一條自然法則。就是說,在具體實行中,你試想一旦把它普遍化,它會導致一個怎樣的自然后果———是自我取消還是自我維持?要是自我取消那就是道德行為,反之則不是。這是對道德律的一種“自然淘汰”的理解。
康德的道德律的這種表述形式強調使人的行為方式成為一條“自然法則”,是從自然后果去考慮,看它能不能成為一條普遍的自然法則,這是他的道德律的第一個變形的形式。除了這種自然淘汰的表述形式以外,康德還提出了第二種變形的表達方式,比第一種表達方式的層次更高。
第一種是把人的道德行為看成自然行為,把人的地位貶低了。在歷史上,人們可能通過自然淘汰來選擇道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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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按照康德的先驗哲學,這樣僅僅是從效果來談道德,還帶有功利性,只有從動機和目的來看道德才能擺脫功利性。康德在強調道德的目的時,進一步將其劃分為主觀目的和客觀目的。
康德認為,主觀目的總是偶然的、依對象的不同而變化的,只有客觀目的才是一切有理性者的普遍必然的目的,具有絕對價值。
這個客觀目的就是「作為設定一切主觀目的的意志主體本身」,即“人格”。
這就引入了絕對命令的第二種變形形式,即要以人為目的,而不能僅僅當作手段。真正的道德就是把人當目的,無論對方是什么人,你都應該尊重他的人格和人性。
所以回過頭來,看前面的那四個例子,就有了這樣的意義:“不要騙人”,就意味著不要把別人當手段;“不要自殺”,就意味著不要把自己當手段;“發揮才能”,就是把自己當目的;要“幫助別人”,就是把別人當目的。
相比之下,孔子所講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則需要一個更高層次的理性的根據,而不僅僅是感性的、功利的根據。否則我就可以為了搞好人際關系,為了政治目的如“得天下”,甚至為了獲得更大利益而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因此,儒家的這樣的一種道德原則就不是普遍的道德法則,它是建立于一種“人情”和功利之上的道德,一旦人情變化,功利到手,道德這種“工具”就可以被拋棄。
我們經常說中國人的道德失落,實質上究其本因,這并不完全是道德的失落,而是由我們「道德的性質和傳統模式」所決定的。只有以人格為目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才是真正道德的。
第三種變形的表達方式是:每個人的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在道德方面,人是自律的。至于“治國平天下”或基督教中上帝的戒律等等,在康德看來,這些還不是真正的道德律,因為它們都是“他律”。
最高的道德律的表達就是自律,每個人的自由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每個人出于自由意志為自己立法,不是聽從別人的教導。
嚴格的說,這一表述沒有采用命令的形式,而是直接指陳一個事實,即每個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這樣第三種命令形式就成為了前兩種命令形式遵守的最牢固的根據了。
在這三種命令形式中,只有第三種命令形式才使得行動的主體具有了人格的尊嚴,并激發起“敬重”的道德情感。
正因為如此,在現實的道德教育中,康德非常反對「利用大家的一種從眾心理去給他人樹榜樣」的做法,去進行情感教育。
康德的道德教育思想是建立于道德自律的基礎之上的。每一個人當他達到理性成熟時,都可以對他進行啟蒙。
什么是啟蒙?就是讓每個人用自己的理性去思考,勇于用自己的理性走出被監護狀態(兒童就是被監護狀態,因此也就走出兒童狀態)。這就是康德對我們在道德教育上所帶來的一種啟發。
03
第三層次是康德的《實踐理性批判》。前面在道德形而上學中提到這樣一條原則,即你要使你的行為的準則愿意永遠成為普遍的法則。這樣一個道德律,它的前提是什么?它何以可能?
每個人的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那么這種意志的前提是什么?所以實踐理性批判就是要批判的考察道德律的前提,道德律何以可能等問題。《純粹理性批判》是考察認識何以可能,《實踐理性批判》就是考察道德何以可能的問題。
康德給出了一個答案,那就是“自由”或者“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什么?這不是可以用任何機械關系所能夠分析的。
每一個人應該為自己所做的行為負責,你有功或有罪,這在生物學家、醫學家眼里和在神學家、法官眼里是完全不同的,后者總是首先把人假定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
如果從醫學或生物學的角度來說,犯罪行為是受環境因素決定的,罪犯的心理形成是從小受到了環境的不良的教育和影響,才成為這樣一個犯罪的人,所以法官要判刑,就應該判這個社會有罪,罪犯僅僅是社會的產物,沒有自由意志。
但是法官卻要判罪犯有罪,因為犯罪行為是罪犯在清醒狀態中做出的,除非醫生能夠證明罪犯是個精神病人,那么罪犯就可以免予刑事起訴,他就需要送往醫院治療,因為那個時候罪犯已經不是完全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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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是超越一切因果性之外的原因,這是法庭判罪的根據,也是神學上認定人有罪的根據。法官判罪犯有罪,是建立于把罪犯看作具有自由意志的人,而不是動物的前提之上的。
因此西方法學界有一派很流行的觀點,其代表人物,意大利的佩卡利亞就曾提出“罪犯受罰是他的權利”,罪犯是自由人,因此罪犯的罪是他自己的罪,罪犯為此受罰是罪犯的權利。
這是因為當時制定法律的時候,他是贊同的,因此罪犯的犯罪行為就被假定為在清醒狀況之下的明知故犯的行為,就是準備承擔犯罪的后果的。因此,受罰只是罪犯實現了其自由意志,相反如果釋放他,那將被視為剝奪罪犯的應享權力,是不尊重罪犯的人格一貫性。
這看起來是個很荒謬的理論,但其背后卻有著西方很重要的倫理思想,就是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和人格的一貫性,并且自由意志和人格的一貫性是不受任何因果律的干擾的。
“自由”這個概念在《純粹理性批判》里面也講到了,他的第三個“二律背反”就已經提到自由和必然的矛盾問題。
康德在“二律背反”里面提到,人到底有沒有自由意志,我們沒法證明,但你也沒法否認。因為你即便否認也需要用經驗證明,“自由”卻是超驗的,是“自在之物”。
因此,他強調只要我們嚴格的分清這兩者分屬于自在之物和現象世界,即使我們永遠也不知道自由是如何樣的,我們也能夠從這個矛盾中擺脫出來。
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中認為“自由”是可以先驗的假定的,對于“自由”我們是不能證明的,但我們也不能否認。因此,我可以提出一個“先驗自由”的空理念,虛位以待。這概念在認識領域沒有任何意義,但在實踐領域卻是有意義的。
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一開始就強調,人的道德律之所以成為可能,就是由于人在實踐上是“自由的”,實踐的自由是不能認識的,但卻具有實踐上的“實在性”。
所以自由意志是一切道德之所以可能的前提,這是實踐理性批判的最高點。如果我們追溯道德如何可能,就在于人有自由意志。
至于自由意志如何可能,這就沒法證明了,它是一切證明的絕對前提。
把一切道德建立在自由意志上,把一切道德的評價、善惡的評價都建立在自由意志之上,這是康德非常重要的理論貢獻。
鄧曉芒|著,文章原載《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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