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微信上一位讀者加了我,上來就問:“吳老師,您見過同一份裁定書,署名兩個不同法官的嗎?”她說她叫王巧紅,她發來幾張文件截圖,說她手里有個案子,查封了640萬的房產,法院卷宗里裁定書署名是一個法官,不動產登記中心存檔的裁定書署名卻是另一個人。一個說自己沒辦過案,一個當時還不是員額法官。
我起初以為是當事人描述有出入,等她一張張圖發過來,再對照她隨后傳來的材料,我發現——這事不是“描述出入”,而是確實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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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某部法律小說的情節,而是真實發生在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的一份編號為(2018)豫1602民初2102號的財產保全裁定書。同樣的案號,同樣的日期,同樣的正文,唯獨關鍵處的簽名,像是被人悄悄換過。
一樁債權轉讓糾紛,引出三處“程序逆鱗”
故事要從2018年3月28日說起。原告霍繼紅以“確認債權轉讓協議無效”為由,將盧福來、高華聲訴至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立案次日,即3月29日,法院便火速作出保全裁定,查封了備案在高華聲名下、位于鄲城縣國際汽配城的六套房產,總價值640余萬元,查封期限三年。
如果只看結果,這是極為高效的保全動作。但當我的咨詢者——同時也是該案關聯方的王巧紅——把卷宗里的細節逐一拼湊出來時,問題逐一浮出水面。
首先是費用與擔保的缺失。 遍覽卷宗,找不到霍繼紅繳納5000元保全申請費的票據,也找不到任何形式的擔保物或保函。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第二十二條寫得清楚:申請保全措施應當預交申請費,逾期不交且未申請救助的,按撤回申請處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亦規定,法院可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不提供的,裁定駁回。可這份裁定書上卻赫然寫著“并已提供擔保”,這筆“擔保”究竟從何而來,無人能解。
更為蹊蹺的是裁定書本身出現了“一裁兩人署名”。
兩份裁定,兩個承辦人:誰是真正的簽字者?
2023年,因另一起執行案件,扶溝縣人民法院法官前往鄲城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調查,依法調取了川匯區法院(2018)豫1602民初2102號保全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存檔復印件。
當這份“對外執行版”被帶出檔案室后,有人將其與川匯區法院內部卷宗里的“歸檔版”進行了比對,結果令人愕然:
兩份裁定,案號相同、正文完全相同、落款日期相同、書記員相同,唯獨“審判員”一欄,寫著兩個截然不同的名字。
歸檔版(卷宗內):審判員 唐玉吉
對外執行版(不動產中心存檔):審判員 張杰
同一份裁定,內外有別。一個入卷備查,一個實際拿去封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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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執行版(不動產中心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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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檔版(卷宗內)
掛名的法官說“不知情”,簽字的法官說“沒權力”
如果僅僅是打字筆誤,倒也罷了。但事情遠非如此簡單。
唐玉吉——也就是卷宗里署名的那位法官——事后明確表示:2018年3月,自己尚在川匯區人民法院行政部門工作,并未在民事審判業務庭任職,從未辦理過該民事案件,對案件情況完全不知情。
也就是說,那份“歸檔版”裁定上的署名,極可能是一個從未參與過案件的“掛名法官”。
而真正被送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產生實際法律效力的那份裁定,署名是張杰。但據王巧紅稱,張杰本人曾表示,他只是負責去實施查封的工作人員,根本沒有權力作出裁定。更何況,2018年的張杰甚至還不是員額法官——按照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未入額人員不得獨立辦案,更無權單獨簽發財產保全裁定。
一個沒有參與辦案的人被署名為“承辦人”入卷,一個沒有裁判權的人卻被用于對外執行。司法文書的統一性、嚴肅性和真實性,在這一刻被撕開了一道口子。
不止是簽名,協助執行通知書也被“換過”
裁定書之外,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存在類似問題。卷宗里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與留在不動產登記中心的那份,不僅手寫內容筆跡不同,引用的法律條文也不完全一致。
一套本該嚴謹統一、不可更改的司法文書,竟在制作和送達過程中出現如此多的“變量”,這已經遠遠超出了技術失誤的范疇。
產權已轉移,陰陽裁定的疑問不能不了了之
我見過不少法律文書的瑕疵:有錯別字的,有漏引法條的,有金額計算錯誤的,但像這樣同一案號、同一裁定,因對內歸檔與對外執行的用途不同,就署名不同法官的情形,實屬罕見。
財產保全裁定是直接限制他人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法律文書,其權威性建立在程序合法、主體適格、內容真實的基礎之上。如果一份查封640萬房產的裁定,連“是誰作出的”這一最基本的要素都無法統一,連申請人是否繳納保全費、是否提供擔保都語焉不詳,那它究竟是司法權力的正當行使,還是為某人“量身訂制”的私器?
如今,該保全裁定查封的標的,已經被西華縣人民法院執行給霍繼紅。但是這份“陰陽裁定”留下的疑問,并不會隨著房屋權屬的轉移而消失。
法律文書是司法權威的臉面。一份裁定書,兩個署名法官,總有一個是虛假的;一套程序多處違法,總有背后的推手。這件事,不能就這么糊里糊涂地不了了之,必須有人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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