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胡頔)現在越來越多的景區引進山地越野車、高空滑索等刺激游樂項目,部分管理者將項目外包給第三方運營。一旦游客游玩途中受傷,責任劃分易引發糾紛。近期,平谷法院審理一起因游玩山地越野車受傷引發的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法院判決景區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游客因自身存在過錯也承擔一定的責任。
2023年4月,賀某前往甲公司運營的園區游玩,場內設有史某承包經營的山地越野車項目。賀某駕駛越野車時未佩戴頭盔等安全防護裝備,行駛至彎道時車輛壓到跑道隔斷發生側翻,賀某為保護頭部,用左手撐地時被防滾架砸傷,導致左臂多處骨折,住院10天。
事故發生后,史某安排人員陪同賀某就醫。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無果,賀某將甲公司和史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鑒定費共計4.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山地越野車屬于高風險游樂項目,史某作為項目實際運營人,未舉證證明其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對于賀某所受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園區甲公司不能以場地外包為由免除監管責任。甲公司經營范圍包含游樂服務,明知史某經營具有危險性的越野車項目卻未落實場地安全監管責任,未能證明其盡到了管理者安全保障義務,應與史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后,賀某自身對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賀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該項目存在一定風險,游玩時未佩戴頭盔,也沒有小心駕駛,對其自身的損害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綜合各方過錯,酌定甲公司、史某連帶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賀某自行承擔30%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甲公司、史某連帶賠償賀某各項損失共計2.9萬余元,駁回賀某其他訴訟請求。現已生效。
編輯 甘浩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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