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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辦個人貸款的注意了!如今借錢有了可直觀對照的利率上限了。
隨著《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規定》(以下簡稱“個貸新規”)8月1日起正式施行,多家銀行紛紛“曬出”個人貸款正常履約年化綜合融資成本上限。南都記者梳理國有行和股份行公告發現,這些銀行自營個人消費貸款和個人經營貸款年化利率上限從6%至24%不等。而住房按揭貸款、合作類個人互聯網貸款的年化利率上限較為一致,前者多為貸款對應期限LPR+50BP,后者多為24%。
受訪專家表示,利率上限差異與銀行類型、資金成本、產品風險特征、客群定位與風控能力等有關。監管要求公示但不設統一利率標準,這一差異是市場化定價的正常現象。從消費者角度來看,銀行公示利率上限,就構成公開承諾。如果實際綜合融資成本超出公示的上限,消費者可依據銀行公開承諾的內容進行投訴。
自營消費貸、經營貸利率上限差異大?
8月1日,個貸新規正式施行,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貸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逐項列明貸款人及其合作機構收取的各息費項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標準和收取主體,在此基礎上綜合計算正常履約情形下借款人承擔的年化綜合融資成本。且各息費項目收取標準應折算為年化水平。
新規之下,多家銀行近日紛紛表示,將在貸款辦理過程中向借款人出示《個人貸款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并公示了個人貸款正常履約年化綜合融資成本上限。南都記者梳理國有行和股份行公告發現,這些銀行普遍將個人貸款分為個人消費貸款、個人經營貸款、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和合作類個人互聯網貸款等幾類。
從個人住房按揭貸款來看,國有行和股份行年化利率上限普遍為貸款對應期限LPR+50BP,即五年期(含)以下貸款的年化利率(單利)不超過1年期LPR+0.5%,五年期以上貸款的年化利率(單利)不超過5年期以上LPR+0.5%。僅渤海銀行表示,其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年化利率上限為4倍LPR,其中LPR與實際貸款期限相匹配。
相比之下,銀行自營的個人消費貸款、個人經營貸款年化利率上限呈現出較大的差異。
國有行中,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四家銀行的個人消費貸款和個人經營貸款年化利率上限均為6%,而交通銀行、郵儲銀行這兩類貸款年化利率上限為12%。
股份行差異就更加明顯。個人消費貸款方面,招商銀行、中信銀行、興業銀行、浦發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和廣發銀行等的年化利率上限均為12%,平安銀行為18.5%,恒豐銀行和渤海銀行為24%。
個人經營貸款方面,招商銀行、中信銀行、興業銀行、浦發銀行、廣發銀行年化利率上限為12%,光大銀行為8%,華夏銀行為10%,平安銀行為20%,恒豐銀行為24%,渤海銀行則為4倍LPR,其中LPR與實際貸款期限相匹配。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執行主任、研究員董希淼對南都記者表示,銀行公示的個人消費貸款和經營性貸款最高利率從6%至24%不等,這種差異主要源于多方面因素:一方面,銀行類型與資金成本不同,大型銀行資金成本低,最高貸款利率多在6%左右,而城商行等中小銀行成本高,貸款利率最高可達24%;另一方面,客群定位與風控能力存在差異,優質客戶利率低,覆蓋更廣客群的銀行需以更高利率覆蓋風險;此外,監管要求公示但不設統一利率標準,允許差異化定價。因此,這一差異是市場化定價的正常現象。
合作類貸款利率上限為何多為24%?
合作類個人互聯網貸款是指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借助外部互聯網平臺或第三方機構,通過線上渠道受理、審批并發放的,用于個人消費或經營用途的貸款業務。即持牌金融機構出資,助貸機構提供配套服務。
在股份行公示的綜合融資成本上限中,該類貸款年化利率上限普遍為24%,明顯高于銀行自營的個人消費貸款和個人經營貸款年化利率上限。
董希淼解釋稱,兩類產品風險特征不同,銀行自營貸款客戶質量可控、利率較低,而合作類互聯網貸款(助貸)涉及流量費、增信費等多項額外成本,整體融資定價相對高一些。
為何銀行普遍將24%定為合作類個人互聯網貸款年化利率上限?
這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2025年4月發布的《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以下簡稱“助貸新規”)有關。“助貸新規”明確提出,商業銀行應當完整、準確掌握增信服務機構實際收費情況,確保借款人就單筆貸款支付的綜合融資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金融審判意見》)等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借款人合法權益。
而《金融審判意見》第二條指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不過,有聲音由此認為,24%為借款人綜合融資成本的司法保護上限。對此,董希淼認為,這一觀點系誤讀。
在他看來,“助貸新規”通過援引既有規范來設定參考標準,而非自行創設新的利率上限。同時,《金融審判意見》是司法文件,而非司法解釋,而司法文件對金融機構不具有強制約束力。此外,不能將金融借貸利率與民間借貸利率混為一談。民間借貸利率存在“司法保護上限”,而金融借貸利率的法律規制邏輯不同,其實行市場化定價。因此,年化利率24%是司法實踐中利率被動調減的參考基準,而非金融借貸利率的法定上限或“保護上限”。
利率上限公示如何利好借款人?
個貸新規的出臺與當前個人貸款市場亂象有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此前曾表示,當前,個人貸款業務息費信息披露方面暴露出一些不規范、不透明問題,既容易引發金融消費糾紛,又影響利率政策效果、削弱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有必要制定出臺相關監管規定,通過細化個人貸款業務息費信息披露的涵蓋范圍、操作方式和環節,明確各方責任,更好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暢通金融惠民政策傳導,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南都記者了解到,目前個貸糾紛多發生在合作類個人互聯網貸款方面,即借款人通過助貸平臺借貸。在某投訴平臺上,有大量投訴貸款息費不合理的帖子,投訴對象多指向助貸機構,投訴焦點集中于被收取擔保費、服務費、信息咨詢費等增信費用,致使綜合年化利率過高。部分投訴者稱其貸款綜合年化利率超過35%。
隨著個貸新規落地,銀行公示合作類個人互聯網貸款年化利率上限為24%,消費者是否可依據這份公示維權?若8月1日后新辦理的貸款實際綜合融資成本超出24%,是否相比過去單純以24%為由起訴金融借貸,更易獲得司法支持?
董希淼表示,雖然年化利率24%并非金融借貸的法定利率上限,也不是所謂的司法保護上限,但是,如果銀行公示最高利率為24%,就構成公開承諾。如果實際綜合融資成本超出年化24%,消費者依據銀行公開承諾的內容進行投訴,證據更加清晰,且當前司法與監管環境趨于嚴格,此類訴求相比過去更容易獲得支持。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劉進一也表示,個貸新規施行后,對于超過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的部分,借款人有權拒絕;如果銀行不能出示借款人簽字的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借款人甚至可以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調低利率。銀行的利率公示文件可以作為維權和訴訟證據。
劉進一還指出,近年來,我國司法審判越來越多地考慮金融監管規定。《金融審判意見》第25條規定:“加強與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配合,推動完善金融法治體系。探索建立人民法院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機制,定期通報涉及金融風險防范與金融安全的重要案件情況,強化金融監管和金融審判的銜接配合,推動形成統一完善的金融法治體系。”因此,個貸新規將對司法審判產生影響。
采寫:南都記者 劉蘭蘭
制圖:史明磊(豆包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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