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簽署贈與合同將自己名下房產等
貴重財物無償贈送給特定晚輩
贈與合同中約定贈與行為不可撤銷
在此情形下
長輩是否還可以
行使撤銷贈與的權利?
上海二中院今日披露了一起案件
奶奶無償贈與房屋3/5產權
并備注該贈與行為不可撤銷
孫子要求分得400余萬元
王某是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的母親及吳某丁的奶奶。系爭房屋是私房,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吳某丁各占1/10產權,王某占有3/5產權。2019年6月,王某與吳某丁簽署《贈與協議》,約定王某將所持的系爭房屋3/5產權份額無償贈與吳某丁,并備注該贈與行為不可撤銷,如系爭房屋被征收,王某的產權份額所得的利益也均歸受贈人吳某丁所有。2023年7月,系爭房屋被征收,征收前由王某、吳某乙居住,征收補償利益合計600余萬元。
征收后,吳某丁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分割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利益,主張吳某丁按《贈與協議》分得400余萬元。
一審判當遵守贈與協議
孫子取得征收補償款370余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原則上由全體權利人按照產權份額比例進行分割,由王某享有3/5產權份額,吳某丁及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各享有1/10產權份額。根據吳某丁與王某于2019年6月簽署的《贈與協議》,王某將其在系爭房屋的3/5產權份額無償贈與給吳某丁,并備注該贈與行為不可撤銷,若系爭房屋被征收,王某在系爭房屋占有的產權份額對應的征收補償利益歸吳某丁所有。
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無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雙方應當遵守。王某并未舉證證明其未能完全理解并認可贈與協議相關的文字內容及其背后的法律含義,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王某應當知曉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故一審判決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利益中,由吳某丁取得征收補償款370余萬元,由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各取得征收補償款60余萬元,王某基于吳某丁自愿從接受贈與的財產中拿出60萬元供王某養老之用,取得征收補償款60萬元。
一審判決后,王某、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不服,上訴至上海二中院。
二審準許撤銷贈與
奶奶取得征收補償款370余萬元
上海二中院認為,王某與吳某丁于2019年6月自愿簽訂贈與協議,協議已經成立并生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依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贈與協議雖然約定贈與不可撤銷,但阻卻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情形是法定的,原則上不由當事人隨意變更適用。
王某訂立贈與協議時已屬耄耋之年,對其要求不應過于嚴苛,而且王某、吳某丁二人是具有信賴關系的祖孫,因此應由吳某丁舉證證明其已向王某釋明贈與行為不可撤銷的法律含義,在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的情況下,難以認定贈與行為不可撤銷這句話是王某在充分理解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了更好保障長輩合法權益,鑒于目前贈與財產的權利尚未轉移,贈與人王某要求撤銷贈與,應予準許。
在此情形下,系爭房屋為私房,征收利益由權利人按照產權份額進行分割,結合系爭房屋的居住、貢獻情況等因素酌情認定,因此判決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吳某丁每人可取得征收補償款60萬元,王某取得征收補償款370余萬元。
此前也有類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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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贈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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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阿婆與王老伯于1991年結婚,雙方均屬再婚。王老伯與前妻育有一子王先生,王阿婆則無親生子女。婚后,二人共同購置一套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并長期在此居住。
2022年6月7日,兩位老人以280萬元的價格將該房屋出售,并于當月底搬至王先生家中生活。同月16日,王阿婆與王老伯親筆書寫《房屋財產贈予說明》,聲明他們“因年歲已高,需要兒子照顧,所以把房子賣掉自愿搬到兒子家由兒子照顧日常生活;因孫子小王結婚需要,自愿將名下房產賣出,將全部房款及裝修補償費用贈予孫子小王”。老人將錢款交給王先生后,王先生分三筆將全部售房款轉至小王賬戶。
然而,在與兒子共同生活期間,王阿婆與王先生之間摩擦漸生。2024年4月,王阿婆搬離兒子家,自行租房居住。獨自生活近一年后,王阿婆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2022年6月16日簽訂的《房屋財產贈予說明》,判令王先生與小王共同返還售房款中屬于她的140萬元份額,并確認該筆款項歸其個人所有。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房屋財產贈予說明》應視為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現王阿婆搬離王先生名下房屋獨自租房居住,王先生已無法依約履行義務,王阿婆有權行使撤銷權,判決撤銷《房屋財產贈予說明》。考慮到王先生與王阿婆共同生活期間的付出,一審法院判決王先生、小王返還王阿婆135萬元。
王先生與小王不服,上訴至上海二中院。
二審合議庭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王阿婆是否有權要求返還相應售房款。根據法律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最終,上海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分析
現實生活中,不乏長輩因疼愛晚輩,將自己名下房產等貴重財物無償贈送給特定晚輩的情況。盡管有些贈與合同中約定贈與行為不可撤銷,但仍需結合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贈與人意思是否自由等案件具體情況予以慎重認定。
法院應審慎核查長輩贈與意思、撤銷贈與意思是否真實有效。關于任意撤銷權是否可通過合同約定排除,需要回歸到任意撤銷權的立法初衷進行考量。 此外,需要仔細分析贈與合同的文本內容和簽署過程,“贈與合同不可撤銷”等文字表述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理解門檻。最后,長輩作出贈與意思表示時可能確為偏愛某個晚輩,但如果該名晚輩簽署贈與合同后,忽略了最起碼的孝道甚至作出有損長輩利益之行為時,長輩通常不會再愿意繼續履行贈與合同。
最后提醒
處理家庭大額財產時
還是要多一分謹慎
多一分清晰地溝通
遠比事后對簿公堂
更能維護親情與權益
新民晚報(xmwb1929)綜合上海二中院、此前報道
編輯:高飛
編審: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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