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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江西撫州兒科醫生韓杰醫療事故罪二審裁定落地,維持一審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在此之前,這名基層兒科醫師已先后完成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刑事立案偵查三層追責程序,醫院向家屬賠付146萬余元民事賠償、衛健部門作出暫停執業6個月的行政處罰、本人被羈押接近一整年,最終還要永久留存刑事犯罪記錄,徹底改變職業生涯軌跡。
沉寂近一年后,韓杰在某醫學專業論壇公開發聲,字里行間滿是行醫者的無力與困惑:
“最初我寄望于醫院能夠依法依規妥善處置本次醫療糾紛,妥善厘清診療相關責任,但事情最終走向完全超出我的預期,我本人被認定構成醫療事故罪,背負刑事追責,這樣的結果讓我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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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杰在醫學專業論壇公開發聲(丁香園APP截圖)
梳理完整診療過程不難發現,韓杰從未否認自身診療存在疏漏,但他始終無法認同,一次臨床疏漏足以上升至刑法層面的“嚴重不負責任”。
現代醫學天然充滿不可消除的不確定性:急診診療設備受限、家屬診療配合度不一、病情瞬息萬變、多科室交接存在信息斷層,醫生的臨床決策,都只能依托當下有限信息作出判斷;但司法裁判卻常以事后掌握全部病歷、完整病程、明確死亡結果的“上帝視角”,反向苛求當時身處臨床壓力下的醫務人員。
醫療事故罪立法初衷,本是平衡醫患權益、懲戒極端漠視生命的嚴重失職行為,可如今司法認定標準的模糊化,正在制造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爭議案件。人人自危,長此以往,過度刑事化追責最終也會壓縮患者的就醫選擇與救治機會。
一次急診漏診,他被判為刑事犯罪
2024年2月17日凌晨三點,一名2歲男童因連續兩日嘔吐前往撫州某醫院急診就診,家屬預先自行判定為急性腸胃炎,攜帶外院無異常的血常規報告,全程抵觸影像檢查。接診醫師韓杰基于嘔吐癥狀高度警惕腸梗阻風險,反復溝通后說服家屬完成腹部立位片,影像結果明確提示腸梗阻,隨即安排患兒入院補液保守治療,計劃根據病情變化隨時轉診上級醫院。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診療存在一處關鍵疏漏:未對幼兒開展腹股溝區基礎體格檢查,病歷無相關查體記錄;受凌晨醫院后勤限制,夜間無在崗B超醫師,無法進一步影像學排查嵌頓疝。
當日上午八點,韓杰完成規范交接班后正常下班離崗,接班醫護與上級醫師共同查房復核患兒狀態,完全沿用此前保守補液方案,未提出外科急會診、緊急轉診等修正處置。直至當日下午一點,患兒突發劇烈腹痛,家屬在病區未能及時找到醫護人員,自行自駕長途轉運前往省級兒童醫院,途中患兒昏迷,抵達醫院時已無生命體征,最終臨床綜合診斷為嵌頓性腹股溝斜疝誘發腸梗阻、感染性休克、多臟器功能衰竭、呼吸心跳驟停。
撫州市醫學會鑒定本案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法院據此認定韓杰構成醫療事故罪,核心理由有三:其一,嚴重違反診療規范,幼兒腹痛嘔吐情況下腹股溝體格檢查屬于兒科急腹癥基礎篩查項目,韓杰未開展該項查體且病歷無相關記錄,懷疑腸梗阻情況下未及時邀請外科會診;其二,未落實首診負責制,交班不能免除當班期間形成的診療過錯;其三,診療過失與患兒死亡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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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韓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來源:大皖新聞)
而韓杰提出的多重抗辯,在庭審中并未獲得充分采信,也成為醫療界爭議的核心焦點。首先,診療流程存在客觀外部限制:深夜無B超支撐、家屬初期抗拒檢查,患兒就診初期無腹股溝疼痛、明顯腫脹等典型體征,客觀增加漏診概率;其次,患兒在院全程10小時,歷經交接班、上級醫師查房、外科醫師接觸等多層診療環節,后續病情惡化、家屬轉運延誤等多重介入因素被簡化忽略。
最關鍵的程序瑕疵在于,本案全程未開展法醫尸檢,無法通過病理學報告鎖定嵌頓疝發病時間、準確區分各項死因權重。醫學會鑒定僅依托紙面病歷作出蓋然性過錯推斷,而民事訴訟適用“優勢證據”標準,刑事定罪法定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將民事推定結論直接作為刑事入罪依據。
以推論定責,誰來彌補他們失去的時間
2011年12月31日,福建長樂市醫院婦產科醫生李建雪值班期間,產婦陳某順產后大出血死亡,2017年一審認定醫療事故罪、免于刑事處罰,2020年6月11日福州中院終審改判無罪,從刑事立案到終審無罪,歷時8年5個月。
這八年中,李建雪醫生處境如何,我們無從知曉。但可以肯定,這個本來可以讓他們在職業之路上發光發熱的階段,充滿了委屈和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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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雪終審判決書(來源:紅星新聞)
為什么同樣是醫方“主要責任”、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未進行尸檢,為什么最終結果卻截然不同,李建雪醫生無罪,韓杰醫生有罪?
梳理完整案情,產婦陳某2011年順產之后突發產后大出血,時任值班醫師李建雪全程在崗處置,發現異常第一時間向上級醫師匯報,所有診療操作嚴格遵循上級醫師醫囑,持續開展補液、輸血等搶救措施,除短暫離開書寫病歷外未脫離病房。一審法院曾認定其構成醫療事故罪、免予刑事處罰,上訴后二審法院全面推翻原審判決,給出兩大核心無罪理由:第一,李建雪全程規范履職,及時上報病情、落實搶救操作,不存在《刑法》335條所要求的“嚴重不負責任”法定要件;第二,案件未進行尸檢,無法精準明確產婦真實死因,現有證據無法排除其他致死可能性,達不到刑事訴訟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不滿足醫療事故罪完整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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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雪案辯護律師發布的辯護詞(來源:丁香園)
兩案的核心分歧,落腳于司法機關對“嚴重不負責任”的裁量。李建雪雖存在診療環節疏漏,但整體診療行為符合臨床常規、全程主動履職;而韓杰未完成強制性基礎查體,被法院界定為觸碰診療規范底線。可關鍵疑問也隨之而來,臨床常規疏漏與刑事層面“嚴重不負責任”的清晰分界線究竟在哪里?
而李建雪在這8年5個月中經歷了什么?4次取保候審及追加監視居住、被吊銷醫師執業資格、被開除黨籍、調離原單位、被限制人身自由無法工作、再沒能踏出福建省半步,當她最終拿到那份長達68頁的終審無罪判決書時,她的清白回來了,但那些被偷走的時間、被摧毀的職業生涯、被改變的人生,再也回不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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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群體用戶在醫學專業論壇關于本案件的討論(來源:丁香園)
兩個極端:一位兒科主任的七年清白路與一名夜班護士的空白記錄
當前醫療事故罪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認定標準在法律層面尚缺乏統一、明確的界定,使得相似案情在司法實踐中可能導向不同的處理結果,客觀上影響了醫務人員對執業法律風險的可預期性。
- 次要責任也能批捕?溫紅醫生的七年噩夢
2015年12月,一名十三歲的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患兒在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接受化療后因膿毒血癥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湖南省湘雅司法鑒定中心經過鑒定認為,醫院選擇的化療方案是合適的、使用甲氨蝶呤并未違反診療原則,只是在化療后的輸液量未能達到充分水化的治療要求,這與患兒化療后甲氨蝶呤血藥濃度過高存在一定關聯,同時醫方未能及時監測血藥濃度,綜合認定醫方的過錯參與度為次要原因力。此后廈門市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也得出類似結論,認定本案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次要責任。
按照通常的理解,“次要責任”意味著醫方的過錯在損害后果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非決定性的,這樣的定性在民事賠償中對應的是較低比例的賠償份額,在行政處分中也對應著相對較輕的處理力度。然而令人難以置信的是,思明區檢察院于2019年2月批準逮捕了溫紅,公安機關以涉嫌醫療事故罪對她采取了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從2016年2月事發到2023年5月31日一審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溫紅在長達七年的時間里始終背負著刑事追訴的陰影,她在求助信中寫道:“本人不堪五年來‘準戴罪’身份的煎熬和愈來愈烈的折磨,才鼓足勇氣打擾諸位。”
辯護律師李惠娟在庭上提出了一個振聾發聵的問題:“如果醫方負次要責任都要被認定為刑事案件,那每年將會有多少醫生被刑事審判?”法院最終認定溫紅沒有“嚴重不負責任”的情節,也無法確定死亡結果與醫療行為之間存在明確的因果關系,從而作出了無罪判決。然而七年,一名兒科主任醫師的職業生涯中能經得起幾個這樣的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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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人民網
- 護士未巡視,免刑?
再看楊某案。1999年11月,北京大學第六醫院精神科病房護士楊某值夜班時,一名二十四歲的急性精神病癥患者被同病房的另一個精神病人扼頸致死。事后查明的事實是楊某在凌晨兩點左右僅僅隔著門玻璃清點了一下人數之后,整個后半夜再也沒有進病房巡視過一次,醫院的特別護理記錄從凌晨一點半交接班之后一片空白,沒有任何關于這名患者的護理記載。
北京醫學會和中華醫學會先后兩次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均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院承擔次要責任。檢察機關認定楊某涉嫌醫療事故罪但情節輕微,作出了不起訴決定。家屬不服提起刑事自訴,海淀法院認定楊某構成醫療事故罪但因已被醫院開除等原因免予刑事處罰,北京市一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 標準模糊與適用差異
溫紅的診療行為被法院認定符合常規、不存在“嚴重不負責任”,因此無罪;而楊某存在明確的護理記錄缺失和整夜未巡視的失職行為,因此有罪但免刑。這兩個結論本身或許都算合理,但問題的癥結在于:“嚴重不負責任”這個標準實在是太模糊了。什么樣的行為算“嚴重”?什么樣的行為算“一般”?什么樣的失職該進監獄,什么樣的過失該止步于行政處分?同一個法律條文、同一個構成要件,在不同法官、不同案件中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解讀。這種模糊性本身就是懸在每一位醫務人員頭頂的一柄利劍,誰也不知道它什么時候會落下、以什么樣的方式落下。
1997年,《刑法》增設醫療事故罪,對比同類業務過失犯罪設置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的輕刑,立法本意就是充分考量醫療行業高風險、高不確定性的特殊屬性,審慎劃定刑事打擊范圍,僅懲戒極端嚴重失職行為。但當前配套司法解釋缺失,僅依靠最高檢、公安部簡略列舉幾類情形,未細化界定“嚴重”的量化、客觀標準,留給法官極大自由裁量空間,同案不同判現象頻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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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不要讓醫生在恐懼中行醫,法律需正視醫學與生俱來的不確定性
韓杰在自述最后寫道:“這樣的結果讓我難以接受。”李建雪等了8年才等來無罪,溫紅等了7年,她們的清白回來了,但那些被偷走的時間再也回不來了。
醫學永遠無法做到百分百精準、零失誤,人體病情千變萬化、臨床資源永遠存在客觀局限,這是無法通過人力消除的客觀規律。法律必須正視醫學的不確定性,期待立法、司法層面盡快出臺醫療事故罪細化司法解釋,明確“嚴重不負責任”客觀認定標準,區分醫療風險、普通過失與刑事犯罪,建立獨立于民事鑒定的刑事醫療過錯評價體系,摒棄事后上帝視角審判一線醫務人員,不要讓規范診療的醫生,在每一次行醫過程中都提心吊膽、如履薄冰。
參考來源
[1]2歲幼童急診送醫后遭遇漏診、延誤病情不幸死亡 孩子父親:當事醫生已被刑拘,觀察者,大皖新聞,2025-06-18 10:53:33
[2]兒科韓杰醫生被判刑 醫療事故罪爭議焦點,中華網,手機新浪網,2026-08-03 12:31:17
[3]產婦出血死亡8年后醫生改判無罪 曾稱:我盡力了,鳳凰網陜西,紅星新聞,2020年06月12日 08:28:06
[4]歷時7年 溫紅醫生被判無罪,人民網,健康時報記者 王艾冰 譚琪欣 孔天驕,《健康時報》( 2023年07月07日 第16版)
來源:醫學論壇網
編輯:薄荷
審核:梨九
排版:藍桉
封面圖源:由AI生成
(文章中部分圖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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