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后”廣東女子唐某與丈夫陳某結婚七年后,在廣州某醫院通過胚胎移植技術生育一女。
2023年,兩人又到廣東湛江市某醫療機構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打算通過輔助生殖技術(“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俗稱試管嬰兒)生育二胎,最終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取得6枚可利用胚胎,并簽訂相關協議。移植2枚胚胎后唐某未受孕,剩余4枚胚胎繼續冷凍保存在某公司處。
2025年,陳某因病去世,唐某要求某公司繼續進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治療未果,遂將其訴至法院。
8月6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此案,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唐某主張被告某公司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符合雙方醫療服務合同訂立目的,具備客觀履行條件,同時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及社會公序良俗,依法應予支持。法院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繼續履行與原告唐某及其已故配偶陳某之間的“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醫療服務合同,進行胚胎移植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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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想用冷凍胚胎做試管嬰兒被拒(資料圖)
丈夫因病去世
妻子欲用冷凍胚胎做試管嬰兒遭拒
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查明,2023年4月,原告唐某與其丈夫陳某前往被告處,希望通過實施輔助生殖技術(“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生育二胎,最終取得6枚可利用胚胎。
2023年4月19日,唐某、陳某與被告簽訂《胚胎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該同意書載明:“我們知道胚胎不能無限期保存,經慎重考慮我們要求醫院暫時保存1年(自該知情同意書簽署之日起)。如需延長保存期限,我們會到院確認續約。如超過保存期限三個月且我們未提出繼續保存的要求,我們同意某公司將胚胎丟棄;當我們夫妻離婚、一方或雙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甚至死亡時,我們不同意單獨一方或任何人使用和索取剩余的凍存胚胎。超過約定的胚胎保存期限后,我們同意并授權某公司將胚胎丟棄。”
2023年7月14日,唐某在被告處進行第一次冷凍胚胎移植,移植胚胎2枚后未孕。現剩余4枚胚胎繼續冷凍保存在被告處,原告已繳納胚胎冷凍保存費用至202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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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4枚胚胎仍冷凍保存在被告處(資料圖/圖文無關)
2025年,陳某因患疾病去世。原告要求被告繼續進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治療,未果。
庭審中,唐某表示自己有一定的經濟條件,其家人共同支持其實施胚胎移植手術。另查明,唐某提交了公婆出具的《說明》。該《說明》載明“兒子陳某因疾病離世,現兒媳婦唐某為了完成其夫妻的心愿,要求某公司繼續施行胚胎移植手術,我們是完全同意和支持的,這也是我們作為父母共同的希望”。
法院:
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
依法支持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庭審中,某公司以“原告的丈夫已去世,客觀上無法再簽署胚胎解凍及移植所必需的知情同意書,手術的法定程序無法完成”等多種原因為由,不予支持唐某的訴請。
法院認為,唐某與其丈夫在被告處進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二人與被告共同簽署了《胚胎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被告為二人進行了體外受精胚胎培養以及胚胎冷凍保存等,并實施了一次胚胎移植手術,雙方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
其次,根據原告、陳某夫婦于2023年4月19日簽署的《胚胎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原告及其丈夫陳某在被告處進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療,其治療的最終目的是運用人工生殖技術實現生兒育女,上述知情同意書應視為原告、陳某夫婦對實施胚胎移植治療的整體性同意,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符合陳某生前意愿。原告、陳某夫婦留存胚胎尚有4枚在被告處冷凍保存,被告亦為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醫療機構,本案合同不存在事實上履行不能的障礙。
再次,原告在其丈夫陳某去世后自愿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生育子女,延續家族血脈,符合一般的社會倫理道德,理應得到尊重,且原告與其丈夫陳某僅育有一女,要求被告繼續為其實施胚胎移植手術以進行生育,并不違反當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
最后,體外胚胎移植主要涉及母親的生育權與后代子女的保護,是否進行胚胎移植,應首先尊重母親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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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圖為法槌(資料圖)
法院認為,原告在起訴前已要求被告進行胚胎移植手術,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亦明確要求繼續進行,表明其對是否繼續進行胚胎移植及對將來子女生育撫養已進行慎重考慮。原告的公婆也明確表示希望原告能繼續進行胚胎移植、生育子女,并愿意盡全力給予幫助和扶持。同時,被告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缺乏撫養子女的能力。綜上,原告主張被告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符合雙方醫療服務合同訂立目的,具備客觀履行條件,同時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及社會公序良俗,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于今年4月做出以上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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