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案件中,外籍被告人同樣存在依法適用緩刑的空間。從犯地位、認罪認罰、坦白等從寬情節的充分論證,是爭取緩刑判決的關鍵所在。
案情簡介
被告人系越南籍女子,因協助中國籍男子出境赴越南相親,以虛構旅游事由、隱瞞真實相親目的的方式騙取邊防檢查核準,組織4人偷越國(邊)境,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某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建議量刑有期徒刑二年。
該案由趙飛全律師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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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飛全律師
辯護觀點
辯護人介入后,全面審查了案件事實和證據,發現本案雖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但被告人具有多項從輕情節。庭審中,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第一,被告人系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
第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認罪悔罪態度良好。
第三,被告人組織人數較少,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第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綜合考慮被告人的從犯地位、坦白、認罪認罰等從寬情節,采納了辯護人關于適用緩刑的意見,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案例評析
本案體現了外籍被告人在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案件中適用緩刑的實踐路徑。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具有法定從寬情節、認罪悔罪態度等,均是法院考量是否適用緩刑的重要因素。對于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實供述并自愿認罪認罰的,依法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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