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中,涉案金額、退贓情況、認罪態度等因素直接影響法院是否適用緩刑。對于涉案金額較小、具有多項從寬情節的被告人,依法存在適用緩刑的空間。
案情簡介
沈某,男,42歲,原系XX市某民營醫療企業采購經理。2023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間,沈某利用負責醫療器械采購的職務便利,在供應商篩選、價格談判等環節為多家供應商提供便利,先后收受供應商給予的回扣共計人民幣8萬元。
2025年7月,公安機關以沈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立案偵查,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向XX市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該案由趙飛全律師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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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飛全律師
辯護觀點
辯護人介入后,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了全面審查,認為沈某對收受8萬元的事實不持異議,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但具有以下從寬處罰情節,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
第一,沈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
第二,沈某已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8萬元。
第三,沈某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誠懇。
第四,沈某系初犯,此前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
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沈某的全額退贓憑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社區矯正評估報告等材料,綜合論證沈某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
裁判結果
XX市XX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涉案金額8萬元,鑒于其具有坦白、全額退贓、認罪認罰、初犯等情節,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評析
本案體現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件中緩刑適用的實踐路徑。在司法實踐中,全額退贓是法院考量是否適用緩刑的重要因素之一,能夠有效體現行為人的悔罪態度。對于涉案金額較小、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初犯等多重從寬情節的被告人,依法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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