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征收過程中,很多人拿到補償決定后覺得不對勁,但又不知道能不能推翻。今天就來說說,補償決定如果存在問題,法院到底能不能判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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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法律有明文規定
補償決定只要有問題,法院就可以判撤銷。法律列出了六種情況,只要符合其中一條,就有戲:
證據不足、用錯了法律、程序違法、越權辦事、濫用職權、明顯不公平。
這六條可以分成兩大類——程序出了問題和內容出了問題。沾上任何一條,補償決定就可能被法院撤掉。
二、辦事流程不規矩
程序違法,就是做決定的過程不按規矩來。常見的有這些:
評估機構沒跟房主商量就定了。 法律規定評估機構應該由被征收人商量著選,商量不成再通過多數決定或隨機選。如果征收方直接指定一家,連招呼都不打,這就違規了。
評估報告出在補償決定之后。 有個真實案子:區政府先出了補償決定,過了十幾天才出評估報告。法院說,做決定的時候連評估報告都沒有,相當于憑空定價,直接給撤了。
該送的文件沒送到人。 評估報告、補償決定這些關鍵文件,該送到誰手里就得送到誰手里。有個案子中,征收方把文件扔給了當事人的兒子,但兒子不是房主,法院說這等于剝奪了房主提意見的權利,撤銷了補償決定。
出決定的部門沒資格。 補償決定必須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出的。街道辦、鎮政府或者某個臨時機構出的,都屬于越權,照樣能撤。
三、補償內容不對勁
實體違法,就是補償決定的內容本身有問題。常見的有:
該補的項目漏掉了。 比如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水電燃氣這些該單獨算的項目沒算進去。有案例中補償決定漏算了近200平方米的地,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判決撤銷。
只給了一種補償方式。 法律規定可以選擇要錢,也可以選擇要房(產權調換)。如果補償決定只給一條路,法院通常會判撤銷。
補償價明顯低于市場價。 法律規定補償不能低于周邊類似房子的市場價。如果明顯偏低,法院該撤就撤。
四、撤銷之后呢?政府得重新出
法院判決撤銷補償決定后,通常會責令政府重新做一個合法的補償決定。但重新做的不能跟原來被撤的那個基本一樣,得把原來的問題糾正了。
五、總結
補償決定程序違法或者實體違法,法院就可以判撤銷。
程序違法看過程——評估怎么選的、文件送到哪了、誰出的決定。
實體違法看內容——項目漏沒漏、方式給沒給、價格合不合理。
記住一個數字:6個月。 對補償決定不服,必須在收到之日起6個月內向法院起訴。過了這個時間,法院就不受理了。
覺得補償決定不對勁,別拖,趕緊找專業律師看看,6個月一過就徹底沒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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