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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2026)京73行初4923號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第2230538號復審決定,并判令其就涉案專利申請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在本案一審判決中,法院對案件的核心實體問題作出明確判斷,認定涉案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其他權利要求基于引用關系亦具備創造性,據此撤銷了被訴決定。這是一場圍繞技術事實和創造性判斷取得勝訴的典型案件。
一、一個被誤讀的“液相低溫純化”方案
涉案專利涉及一種純化氯乙烯單體的方法及系統。該技術方案的核心,是在-25℃至0℃的低溫密閉環境下,使液相粗氯乙烯分散成特定粒徑的液滴,與堿金屬氫氧化物溶液接觸,再通過沉降實現除水、除酸。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復審程序中維持駁回決定,認定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至6不具備創造性。被訴決定以相關條件下氯乙烯應為氣態為由,對實施例實驗數據的真實性提出否定性判斷。雙方爭議的實質,集中在三個問題:本申請處理的是液態還是氣態氯乙烯;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的工藝是否實質相同;即使堿金屬氫氧化物能夠降低凝固點屬于公知常識,現有技術是否仍然給出了將其用于本申請低溫液相工藝的技術啟示。
二、把復雜技術問題拆解成法院能夠直接判斷的事實
高沃辦案律師團隊在本專利申請人技術專家、發明人等提供的強力專業技術支撐基礎上,把涉案專利相關復雜技術問題逐項拆解成法院能夠直接判斷的事實,是本案能夠獲得勝訴的關鍵。
1. 回到專利申請文件本身,說明處理對象為什么是液態
首先,回歸專利申請文件本身,從完整工藝流程出發進行解釋:說明書記載粗氯乙烯來自上游全凝器的冷凝;權利要求又明確要求形成2μm至1000μm的“氯乙烯液滴”。這些相互印證的記載表明,本申請處理的是壓縮冷凝后的液相粗氯乙烯,而不是常壓下孤立存在的氯乙烯氣體。
2. 提交補充證據,印證工程實踐
訴訟中,原告提交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氯乙烯單體脫水購銷合同和項目運行驗收報告,證明原申請已經公開的液相低溫脫水原理能夠在工程中實際運行。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該項目的工程實踐進一步佐證了本申請處理的是液相粗氯乙烯單體。
3. 不孤立比對單個物質,而是比較整體技術路線
對比文件1雖然同樣使用氫氧化鈉,但處理的是聚合尾氣中的氣態氯乙烯,采取“氣態堿洗—壓縮液化—粗單體槽脫水—精餾”的路線。本申請則是在低溫條件下,讓液相氯乙烯形成特定粒徑液滴,利用氫氧化鈉既能中和、又能降低凝固點的雙重性質,直接沉降除水、除酸。
正如主辦律師在代理意見指出的那樣:判斷創造性不能只看兩個方案是否出現了同一種化學物質,更要看該物質在什么條件下、以什么方式、為解決什么問題而使用。公知常識本身也不當然等于組合啟示。
三、法院采納原告主張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最終采納了原告關于核心技術事實和創造性的主張。判決從四個方面作出認定:
第一,處理對象不同。本申請處理的是乙炔法生產中壓縮冷凝后的液相粗氯乙烯;對比文件1處理的是聚合尾氣中的氣態氯乙烯。
第二,工藝路徑不同。本申請采用-25℃至0℃的低溫密閉環境,通過“液滴接觸+沉降分離”直接除水、除酸;對比文件1則先進行氣相堿洗,再壓縮液化、脫水和精餾,各工序彼此獨立。
第三,技術目的不同。本申請著眼于同時脫除液相氯乙烯中的微量氯化氫和游離水,保護后續精餾設備;對比文件1主要解決聚合尾氣中助劑的去除問題。
第四,現有技術沒有給出組合啟示。對比文件1沒有公開“凝固點降低”的技術構思,其堿洗在20℃至80℃進行,與本申請的低溫環境明顯不同。將凝固點降低劑與對比文件1結合存在技術障礙。
據此,法院認定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具備創造性;其他權利要求基于引用關系,亦具備創造性。原告的訴訟主張成立,訴訟請求得以支持。
四、讓法官看懂技術,也看見發明的真正貢獻
高沃律所專利訴訟團隊由知名專家教授、資深律師、專利代理師以及各領域技術專家等高端人才組成,訴訟團隊牽頭人劉林東律師是高沃律所合伙人、專利訴訟部主任、知名知識產權律師,本案主辦律師楊方娜律師擁有化學、醫藥等學科專業背景,專注于專利無效、專利授權確權行政訴訟及專利侵權爭議解決。在本案中,楊律師與專利申請人技術專家密切配合,出色地將氯乙烯相態、低溫條件、液滴分散、沉降分離等復雜技術問題,轉化為清晰、可驗證的法律事實,并圍繞處理對象、工藝路徑、技術目的和技術啟示建立完整的創造性論證。
此案一審勝訴,是申請人堅持維護創新成果的結果,也體現了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在技術類專利行政訴訟中的專業分析、證據組織與庭審表達能力。未來,高沃律師將繼續以技術事實為基礎、以法律規則為準繩,為創新主體提供專業、審慎、有效的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服務。
來源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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