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中國基金報》、《21世紀經濟報道》、第一財經集團和《每日經濟新聞》七家主流財經媒體同時聲明:未經本單位書面許可,不得將本單位原創內容用于機器學習、數據挖掘、大模型訓練、文字轉音視頻等人工智能應用場景。此事說明AI產業與內容產業之間日益利益沖突激烈,但這紙聲明真的管用嗎?筆者的判斷并不樂觀。因為聲明禁止的是AI抓取公開數據,而目前的法律對此邊界尚不明晰。
一、Robots協議為什么防不住AI爬蟲?
傳統互聯網時代,網站抵御爬蟲的第一道防線是robots.txt文件,通過聲明哪些路徑禁止爬取,來約束遵守協議的爬蟲程序。然而,筆者隨機查閱了此次聯署的三家媒體:《證券時報》的robots頁面直接返回404錯誤,意味著網站官方的爬蟲指引壓根兒不存在;《21世紀經濟報道》則采用了最為開放的配置,允許所有搜索引擎爬蟲訪問網站全部內容;《中國基金報》稍微保守一些,僅禁止爬取以"paper"(紙媒)和"rss"(訂閱)開頭的路徑。
換言之,這三家媒體在發布聲明的同時,并未在技術層面做出任何實質性的防護動作。筆者覺得,一種可能是媒體不是技術公司,所以沒想到。另一種可能則是,媒體知道robots.txt本就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即便寫了禁止AI爬蟲,應該也防不住,所以干脆不寫了。
即便有robots.txt攔路,技術手段也早已將其架空。AI數據采集常用的繞過方式包括:抓取互聯網檔案館(Internet Archive)的歷史鏡像,那里存有大量網頁快照;利用搜索引擎緩存,間接獲取已被索引的內容;將爬蟲偽裝成普通瀏覽器的User-Agent,讓服務器誤以為是真實用戶在訪問;委托第三方爬蟲服務代勞,自身不直接出手;通過頻繁輪換IP地址規避封鎖;或者模擬真實瀏覽器行為(如鼠標移動、頁面滾動)來欺騙反爬蟲系統。
其實在百度訴奇虎360案中,北京一中院曾認定robots協議是技術規范,規定該協議的《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自律公約》是公認商業道德,所以,媒體可以考慮利用robots協議屏蔽AI爬蟲。若AI公司違反協議,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條款提起訴訟。
二、聯合聲明有法律效力嗎?
聲明發出了,法律能撐腰嗎?在法院判例或立法文件明確之前,這樣一紙聲明未必能賦予媒體機構對抗AI訓練的基礎性權利。依照現行著作權法的框架,利用內容訓練AI是否構成侵權,目前法律并無明確規定。雖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要求服務提供者尊重知識產權,但并未就訓練數據的合規路徑給出具體指引。國內有多起版權人起訴AI公司訓練侵權的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筆者就代理了其中兩起,但案件審判皆已停滯很久,這可能是司法機關有意為AI產業發展保留空間。
現有判例集中在AI輸出端而非訓練端,杭州互聯網法院和廣州互聯網法院均有一個涉及奧特曼形象的判決,認定AI輸出的奧特曼圖片與原作構成實質性相似而構成侵權。但這針對的是AI生成內容對他人版權的直接侵害,而非訓練數據的抓取行為本身。對于訓練端的法律邊界,司法尚未劃定。
三、AI抓取數據的用途決定了法律風險的大小
從AI對財經內容的利用方式來看,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模式,法律風險也大相徑庭:
訓練模式:AI將抓取到的內容用于模型訓練,訓練完成后,模型生成的內容是其內部知識的再創造,與任何一篇原始文章之間通常不構成實質性相似。這種情況下,被認定侵犯復制權或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風險相對較低,被認定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比較大。
實時檢索增強生成模式(RAG, Retrieval-AugmentedGeneration)?:當用戶提出需要最新信息的問題時,比如分析一下今天A股市場的表現,AI模型會實時抓取相關財經網站的最新報道,然后進行總結、歸納并呈現給用戶。這種模式下,AI生成的內容與原始文章在信息和表達上高度關聯,?對財經媒體訪問的替代性極強,幾乎等同于對原作的即時復刻與分發,原作的潛在市場或價值可能被嚴重侵害,主張合理使用的抗辯空間將大大縮減。
四、目前法律風險的兩條紅線
另一個關鍵變量是付費墻。若AI繞過付費訂閱機制,如繞過登錄驗證、利用共享賬號、解析接口等,直接讀取付費內容,則幾乎可以確定構成侵權,因為這不僅涉及復制權,更涉及對技術保護措施的破解,屬于直接侵權行為。在紐約時報訴OpenAI的案件中,原告要求對OpenAI兩千余萬條訪問記錄進行檢查,目的就是證明OpenAI和微軟的Browse with Bing(必應瀏覽)的RAG模式繞過付費墻向用戶展示了付費網頁摘要。
除了民事風險,刑事風險的可能性也存在,比如AI公司的高頻抓取數據導致媒體網站崩潰,理論上可能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這七家媒體背后均為國有大型媒體集團,如果報案,公安機關不排除可能會受理。但現在AI產業的明星公司其實也是新質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深受地方政府扶持,所以媒體如果維權動作過于激烈,也不是沒有制衡力量。
最后,七家財經媒體的聯合聲明的最終目的可能不是封殺,而是為了逼AI公司回到談判桌,探索類似數據授權許可或利益分享的商業模式。但毫無疑問的是,AI浪潮已讓傳統內容產業感受到切膚之痛,攝影師、攝像師、程序員的失業潮早已顯現,如今連財經媒體也在抱團取暖。所以立法機關和法院亟需通過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立法或者判決,為AI訓練數據的版權問題劃定清晰的紅線。
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識產權律師。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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