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于2026年5月1日起實施。
問:《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規定》主要修改完善了以下內容:
(一)進一步規范短信服務行為。一是根據《網絡安全法》有關規定,要求短信服務提供者落實用戶信息登記有關規定,并準確記錄留存相關信息不少于6個月,建立和執行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傳輸短信的管理。二是根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有關規定,要求短信服務提供者履行反電信網絡詐騙有關義務。三是根據《電信條例》有關規定,明確短信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電信服務標準提供服務,并公布服務范圍、服務時限等信息,規定用戶對其發送短信的內容及后果負責。
(二)加強端口類短信管理。一是規定短信服務提供者不得混用端口碼號傳輸商業短信、業務管理和服務短信。二是規定短信服務提供者傳輸端口類短信的,應當同時傳輸短信發送方真實身份等信息,并進一步細化了簽名規則。三是規定短信服務提供者傳輸端口類短信應當準確記錄并留存的信息。四是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嚴格履行接入管理責任。
(三)完善商業短信治理機制。一是規定短信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短信發送方提供接收方同意的有關材料,并予以留存。二是規定短信服務提供者發現短信發送方未經接收方同意發送商業短信,或者接收方拒絕接收的,短信服務提供者不得再次傳輸。三是規定短信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規范管理商業短信傳輸時段、頻次。
(四)加強用戶權益保護。一是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應當向用戶提供防侵擾服務。二是規定短信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聯系方式,接受相關投訴。三是規定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和處理相關舉報,加強對舉報信息的分析應用,開展風險預警提示,對于不屬于本機構管理職責的,及時告知舉報人向有關部門舉報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五)細化監督管理措施。一是明確電信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的具體措施。二是規定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短信服務提供者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三是規定電信管理機構發現短信服務提供者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四是規定電信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等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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