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甲地的某大型國有企業與某民營企業簽訂借款質押合同,約定該國有企業借給民營企業1億元,并提供相應價值礦石質押。后該民營企業擅自將質押物轉賣,造成該國有企業借款損失1億余元。該國有企業依據民事訴訟法管轄地規定向乙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后,乙地中院作出民事判決,判定該民營企業應賠償該國有企業合同損失1億元及相應利息。
該民事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經多次執行,采取執行措施,但未有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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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排隊會見
2022年某月,該大型國有企業原d委書記、董事長D某因涉嫌職務違法犯罪,被甲市監委采取留置措施。留職期間,該董事長供認了因借款給民營企業提起訴訟并判決后未能執行的情況,因其中借款程序不符合國有企業重大事項辦理程序,監委認定該民營企業負責人也涉嫌不法行為,為此,將該民營企業負責人留置,留置期間,該民營企業主動上交1億余元與監委賬戶,后甲地法院就該案作出刑事判決,判定該董事長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同時判定,案發后由該市監委追繳挽回的國家利益損失1億余元予以沒收。
該國有企業發現款項被監委收繳并被法院沒收后,向法院提起再審,因該國有企業不屬于該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法律上屬于案外人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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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大成論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金;(五)沒收財產。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等規定,該市監委所謂的追繳挽回的國家利益損失8800余萬元屬于該國有企業的合法財產及損失,應適用優先“(三)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及(四)其他民事債務”條款,及時返還該國有企業,而不應定沒收。
從刑事角度講,民營企業可能涉嫌的罪名為單位行賄,屬于潛在(根據行賄犯罪的規定,在追訴前交代的,可以免于處罰)的犯罪分子,其因違法犯罪行為得到的不法利益(借款未能歸還),應當返還該國有企業。
從民事角度講,該民營企業屬于被執行人,同時負有民事責任(承擔乙地中級法院的民事執行款)、刑事責任(甲地監委要求退交違法所得及法院沒收違法所得),其在法律責任的履行方面,應優先承擔民事責任,即優先支付乙地法院的執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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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記錄
該案中,監委在收到該1億余元后,是否隨案移交法院,暫不得而知,但如果直接上繳地方財政(國庫),則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判決沒收,則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嚴重侵害了該國有企業的合法權益。
作者于興泉,高級合伙人,大成律師事務所北京總所刑事部主任,執業超過30年,常年研究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案件的預防與控制及辯護,辦理過青海、山西、河北、云南、山東、黑龍江等全國各地的涉黑惡案件及重大疑難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案件。發表刑事類專業文章并被中國知網收錄40余篇,是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師范大學、西北政法大學等法學院的刑事實務課程授課教師或研究生指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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