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新聞記者 陳勇合)如在海南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的,想要申請對事故進行復核應該在哪里辦理?需要準備什么材料?為全面提高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復核工作效率,切實維護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減少群眾往返辦理復核道路交通事故時間,海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總隊向社會公布全省事故復核點位、聯系方式及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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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核窗口地址和聯系方式
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發生在海口、三亞及儋州地區道路交通事故分別向海口、三亞、儋州交警支隊提出復核,其他地區向海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總隊提出復核。
海口轄區事故復核地址:海口市秀英區金集路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院內。電話:0898-66972086,工作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到12:30;14:00到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地址: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
三亞轄區事故復核地址:三亞市鳳凰路156號三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樓事故復核小組。電話:0898-88757536,工作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到12:00;15:00到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地址:三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鳳凰路)
儋州轄區事故復核地址:儋州市那大鎮科學南路儋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交通事故快處中心。電話:0898-23619671,工作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到12:00;14:30到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地址: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快處中心
除海口、三亞及儋州外,發生在其他地區事故復核地址:海口市瓊山區林村路10號海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事故復核窗口。電話:0898-68835010,工作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到12:00;14:30到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地址:海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瓊北車輛管理所
復核申請的時限和需要提交材料
一、復核申請的時限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2123發送的互聯網快處事故認定短信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二、申請復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基本信息、訴求、申請理由、申請人親筆簽名及申請日期);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或12123發送的互聯網快處事故認定短信截圖;
3.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
4.當事人死亡或受傷等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需提交派出所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申請人與死者關系證明或戶口本等材料;
5.委托申請的,需提交申請人親筆簽名的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或所委托律師的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6.需提供電子證據的可刻錄光盤一并提交。
復核申請相關問題解答
一、哪些情況復核申請不予受理?
1.當事人逾期超過三個工作日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
2.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已復核過的事故再次申請復核不予以受理。
二、復核審查的內容有哪些?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定。
三、復核期間申請人可以做什么?
1.復核期間,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可向辦案單位提出調解申請;
3.決定不再復核的,可向已經受理該復核申請的交管部門書面提出撤銷復核申請;
4.事故復核期間不影響已放行的事故車輛維修,事故各方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理。
四、復核結論分哪幾類?
1.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劃分不公正、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應當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
五、對復核結論無異議,下一步怎么做?
1.作出維持復核結論的,復核申請人對復核結論無異議的,就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自行協商解決,可以向辦案單位共同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在原辦案單位補充調查、重新作出事故認定書后,雙方當事人可就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自行協商解決,可以向辦案單位共同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六、對復核結論有異議,下一步怎么做?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若對原辦案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仍存在異議,可以就事故損害賠償問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提交依據請求法院對事故認定書證明力進行審查。
七、作出撤銷決定的復核案件,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多長時間內重新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期限辦理:
1.重新調查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十日內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重新調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2.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注:
1.以上內容所稱的“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2.郵寄申請的復核申請時間以寄出當日郵政部門收件時間計算,快遞部門轉送時間不包括在內。
【責任編輯:李雨聰】
【內容審核:梁祺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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