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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容融媒體中心訊(通訊員 歐陽潔)近日,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案,被告人徐某因犯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徐某開了一家無牌門店經營禽類生意,自2022年開始,開始經營野味生意。2025年8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徐某以食用為目的,分別收購黃鼠狼、斑鳩、麻雀、野鴨、野兔、黃麂、刺猬、果子貍、豬獾、狗獾、白骨頂等野生動物的冰凍死體,通過送貨上門的方式銷售至多家餐館。經鑒定,被告人徐某非法收購上述列入“三有”國家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價值共計人民幣40042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收購、出售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和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生態系統的穩定與健康發展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關鍵作用。以食用為目的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一旦達到追訴標準,將承擔刑事責任。廣大群眾要共同愛護野生動物,攜手共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家園!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對于“以食用為目的”,應當綜合涉案動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獲的地點,加工、包裝情況,以及可以證明來源、用途的標識、證明等證據作出認定。
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相關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食用為目的”:
(一)將相關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在餐飲單位、飲食攤點、超市等場所作為食品銷售或者運往上述場所的;
(二)通過包裝、說明書、廣告等介紹相關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食用價值或者方法的;
(三)其他足以認定以食用為目的的情形。
來源:華容手機臺
華容生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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