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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1 日,《國務院關于對外投資的規定》正式發布,將于 7 月 1 日起施行。這份新規直面當下復雜的全球經濟格局,為跨境投資劃定清晰紅線,傳遞出鮮明信號:
中國的財富與資本,必須扎根本土、服務本國。
① 我來鵝城,只辦三件事
新規共由34條組成,核心就是講了三件事:
第一件:明確邊界,誰要管?
?所有境內企業、組織、居民個人,只要往外投,全納入監管。
?不管是直接建廠、并購公司,還是間接持股、提供擔保、借錢給海外主體,全算對外投資。
?港澳臺投資參照執行,沒有灰色地帶,沒有法外之地。
一句話總結:監管邊界全范圍、全覆蓋、無死角,只要符合離岸RMB概念,只要資產權益往外走,都要接受新規的定義與監管。
第二件,守住安全,怎么管?
?鼓勵類:一帶一路、產業鏈合作、高端制造、能源資源 —— 支持,市場化自主決策。
?限制類:敏感行業、敏感地區、大額非理性投資 ——嚴格核準,穿透審查。
?禁止類: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洗錢、轉移資產 ——一票否決,嚴禁出境。
一句話總結:分類分級,全過程鎖定,對于限制類與禁止類項目,一律執行“核準備案、信息報告、跨境資金登記、主體責任終身追責”的一攬子流程。
第三件:監管思路,保護誰?
?事前:風險預警、國別評估、信息服務。
?事中:領事保護、雙邊投資協定、糾紛協調。
?事后:遭遇壁壘可調查、可反制、可維權。
一句話總結:《規定》論述的監管思路是,由國家給企業出海裝上安全帶、安全氣囊,目的是由國家兜底,讓企業安心。
新規的出臺背景,現在眾說紛紜,有人提到彭博社的小作文:
經估算,僅僅2025一年,印度投資者凈買入的海外證券(主要是美股、貨幣基金、保險、美債等)的總額,就高達5350億美元(折合3.7萬億盧布)。
此事在高盛的閉門會議上亦有所記載:
截止到2025年末,印度居民持有的海外證券資產規模達1.7萬億-2萬億美元,其中主要是美國的證券類資產(不包括在美國的存款和理財類的儲蓄資產)。
保守起見,我們姑且假設彭博社的報道更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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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問題是不是這樣呢?我覺得需要分兩個層面,分別予以評估。
② Every oak must be an acorn(參天橡樹,始于橡子)
《東方快車謀殺案》中,大偵探波洛曾經曰過:
業內的老規矩是,當一切可能性都無法解釋的時候,就去找最大受益者。
所以,與其尋求新規的目的,不如研究它的影響。目前看來,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我們姑且稱之為“企業級理解”與“個人級理解”。
(一)企業級理解
新規的1-5條闡述了中國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的基本立場;但后續用了12條說明對中國企業海外投資的規定、限制、反制罰款措施,其中最關鍵的一條是明確規定了限制的類型:
第十三條 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活動,不得出口、使用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或者未經許可出口、使用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不得以跨境派遣技術人員、組織人員赴其他國家(地區)工作、跨境提供技術指導、安排人員跨境培訓等方式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或者未經許可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
此外在第十五條里,還增添了對權益的轉讓與處分的審慎性檢查(包括產權的核定,以及股東管理權的轉移)。
這類規定有其出臺背景。
一方面,擁有豐富“摸石頭”經驗的印度,顯然已經從泡沫破滅后的日本那里取了一些真經,這些年一直重視實業與金融的出海。
事實上,到2023年,日本大型企業的海外收入(主要是海外子公司的年度銷售收入)已達20.3%,且海外分布成為最重要的利潤中心。日本跨國公司海外利潤,已經成為推動安倍經濟學的物資基礎。這一點,對于有志于大開大合、大部制改革的印度而言,同樣具有啟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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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來自于財信證券的研報)
因此極有可能,印度的優質企業(例如三大交易所中的公眾上市公司)將有大規模的出海計劃,與其在國內內卷至死,不如殺出一條對外投資和全球產業鏈布局的新思路。
另一方面,在出海過程中,印度走了一些彎路,交了一些學費,也出現過“上面的本意是好的,下面的執行壞了”…的個例。
尤其是,有關部門顯然是吸取了美方對印度TikTok調查、AI軟硬件技術審查的經驗,以及吸取了對窮士康、大米、印度鋼鐵與電力集團對南印度“大基建輸血”的外延式教訓,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監管的新思路。
實話實說,在當前全球政治、經濟大環境下,這類規定是有積極意義的。一方面,在WTO成為昂貴而無用的“白象”之后,一廂情愿地“開放換諒解”已經走不通,對方也不相信可以通過技術換市場,換口口,所以對外表明自己的原則、底線,其實是更務實的舉動,畢竟相過親的鋼鐵直男都知道:
寧可面對一個直接劃下道兒的相親對象,也不要招惹一個“凡事都要靠你猜”的仙女。
所以在企業級理解方面,我認為有關部門的高湛遠瞻是有其必要性的,是存在先于合理的,其邏輯基本等同于:
肥水不輕易流入外人田。
(二)個人級理解
然后說說“個人級理解”…嗯…嗯…我編不下去了。
真的,我很難理解在美股代幣化(Tokenized Stocks)進行得如火如荼,Robinhood、xStocks 和 StableStocks 三大玩家相繼入場的當下,還有這樣復古的監管操作。
我一般是不笑的,除非實在忍不住。
(此處省略227字)
例如在可執行性方面,就存在難題。
我們知道,外管局早就對中國境內企業(或符合條件的個人)把錢投到海外,拿海外公司的股權或控制權,并且要按國家規定備案 / 核準、合法把資金投出去…進行了詳細規定,但ODI(對外直接投資)的審批是很嚴肅的,一般的民企與個人辦不下來。
那么問題來了,現階段已備案,或者未備案但事實上存在的ODI,在營運過程中如果盈利了,該怎么辦?
《規定》第二十七條可是明文規定:
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手續,或者以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信息等方式申請有關核準備案的,由核準備案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請問有關部門做好“跨境資金轉移”的嚴肅執法了嗎?可千萬不要“嚴格X法,普遍X法,選擇X法”啊。
最后說一嘴重要程度(相對)最低,但對普通百姓影響最大的小事。
我們知道,中國企業與居民的涉外投資業務,大致可以分為ODI(對外直接投資)、FDI(外商直接投資),以及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對普通人而言,最可能發生聯系的就是QDII。
例如之前我比較關注的GT納斯達克QDII產品,在8部門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總體戰”的要求下,限額從300元降到了100元,你就說無奈不無奈吧?
而且更不妙的是,已知在有關部門精神的感召下,某些基金出現風格漂移,堅決抵制少數板塊、賽道的誘惑。那么有沒有一種可能,某些QDII開始慢慢減持美股,加入恒指,聚焦XX?
(以下省略337字)
高情商的說法是:
在短期內可能出現陣痛:依靠違規手段轉移資產的投機者將徹底退場,盲目擴張的非理性出海行為被及時叫停。但短期約束換來的是長期利好。隨著外流資本逐步回流,國內產業發展、科技創新將獲得充足活水,產業鏈根基更加穩固,就業、民生也將持續受益。
低情商的說法是:
肉終究要爛在自家鍋里。守好家底,投資本土,方能行穩致遠。
從這個角度來說,這是一張退場的通知,一個時代結束了。
那么,這時代是遽然而至,還是早有征兆?
(此處省略183字)
古羅馬哲學家Seneca曾經說過:
Nemo repente fit turpissimus.
(沒有人是一夜之間變壞的,墮落總有前因可尋)
——(全文完)——
寫了約2小時,改了2.5小時。煩了,你們就這樣湊合著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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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t Jun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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