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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個離婚案件上了熱搜——一對年近七旬的老夫妻打離婚官司,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接近一個億。
大炮仔細看了看這兩人的身份背景,只能說——含權量相當高。
原告王某,1954年出生,一直在鐵路系統及國企工作,2016年從國電集團辦理退休,級別為副廳級。
被告張某,1956年出生,原來是某局民警,2005年至2006年期間調到上海某單位工作,目前已退休。
一個是國企副廳級退休干部,一個是上海某局退休的公職人員。單說退休工資,這兩人的收入在全國都算得上天花板級別。
結果這兩位,因為打離婚官司整出了大問題——巨額財產泄露。
兩人于1976年登記結婚,2007年協議離婚,但離婚時沒有實際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后來,王某起訴要求分割兩人名下的14處不動產,訴請標的高達9870萬元。
請注意,這還只是起訴標的。
大炮查了下,這個案子最初在徐州起訴時,訴請標的為1.4億元,涵蓋股票、債權、代理費、房產、基金、信托等。
而張某在庭審中自曝:炒股虧了六七千萬元。這意味著兩人名下的實際涉案財產,遠遠不止9870萬。
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開始互揭老底。王某供出,張某在離婚前后取得的財產包括:
王某同事歸還給張某的1000萬元;
某公司在2008年被案外人欺騙,2010年退贓2500萬元至張某個人名下;
某公司2013年投資某項目,2015至2016年間退股3200萬元,全部退至張某個人名下;
1997年至2007年,張某收取代理費3000余萬元;
張某借給案外公司500余萬元債權……
嗯,光這幾筆加起來就快一個億了。
張某也不甘示弱,抖出王某名下匯豐銀行理財541萬余元、信托基金201萬余元、銀行存款流水3160萬元等。
大炮粗略算了一下,兩人互揭出來的財產,加起來已經超過兩個億。
這兩位老干部如今都是七十多歲,就算是一輩子的工資不吃不喝,估計也就幾百萬吧。
兩個億,得干多少輩子?
更有意思的是,上面提到的這些錢里有一項叫“代理費”“介紹費”。
要知道,公務員是不能在外面經商牟利的,也不能利用職權獲取收益,這是《公務員法》白紙黑字寫著的。
結果呢?張某收了3000多萬代理費,王某同事還錢直接還到張某名下,公司退贓、退股也全部退到張某個人名下
這哪里還是離婚官司?這是一場以權謀利的自曝大會啊。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事情沒那么簡單。
兩人在離婚前分別為國企及國家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所涉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明顯與他們的合法收入不符,且雙方均無合理說明。
因本案涉嫌犯罪,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同時將相關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王某的起訴。
一場離婚官司,打著打著把自己打進了紀委監委。這恐怕是兩位退休老干部怎么也沒想到的結局。
大炮忍不住想問一句:一個副廳級領導,為什么一點法律常識都沒有?
你一個副廳級干部,上法庭要求分割一個多億的財產,難道不知道這意味著什么嗎?
該說不說,這倆人請的律師,有點水。
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翻譯成人話就是:公職人員如果財產和花銷明顯超過合法工資收入,一旦差額巨大,你就有義務向國家說清楚這些錢從哪來的。如果你說不清楚,那就推定這些錢是非法得來的。
這對老夫妻的案子,恰恰就觸發了這條法律的適用條件。
將近一個億的財產,已經遠遠超過“特別巨大”的標準。這意味著一旦定罪,刑期起步就是五年以上。
而且不要忘了,這不光是“來源不明”的問題。如此大額的財產,來源大概率涉及貪污、受賄等其他職務犯罪。
到那時,恐怕就不是一罪的問題了。
但是,大炮查了一下時間線,發現了一個問題。
這份判決書是2023年9月的。也就是說,相關線索在2023年9月就已經移交公安和紀委監委了。
今天是2026年6月。快三年了,這案子怎么一點兒動靜沒有呢?
是案情太復雜,還在查?還是查來查去,查了個寂寞?還是說,到了某個層面,就不了了之了?
大炮不知道,大炮只知道,古人早就說過: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
這是老傳統了,見怪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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