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新聞稱:
13年前,沈先生在西安市三橋街道“加貝花園”買了一套房,合同約定房號為“12幢B單元34層3401”。約定的交房日期“2015年5月3日前”沒能交房,一直到2017年才通知交房。更讓沈先生意想不到是,樓只建到32層,根本就沒有34層。至今,沈先生交的首付款本金都未能全部退還。逾期數年后交房,且被告知沒有34層
逾期交房不說,樓層數都沒有對上,這件事情的荒唐程度如此之高,
在我看來,首先違不違反規劃的相關規定,不是要等你開建了才知道。是在報審方案的時候——也就是工程還沒有進場的時候,就應該知道違規沒。建筑方案中樓棟數量、層數、位置……等基本指標必須在文本和總圖中表示。
如果規劃明確不準修建34層,那方案就會駁回,這意味著后續的程序,什么規劃許可證、審圖合格證、施工許可證……包括后面的預售許可證,都無法拿到的。那么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如何把這個34層的房子賣給沈先生?
另外,2017年通知交房,而通知交房的前提是得通過竣工、規劃驗收,尤其是規劃驗收的前置流程就是要經過房屋測繪,測繪公司很容易就會發現34層違建的事情,于是就不會通過規劃驗收,何談交房!
所以,我覺得這件事情不能以正常的商品房建設—交付的流程來判斷。再看下消息的來源,發現了問題所在——小產權。
具了解,這棟樓當時是計劃建設到34層,但蓋到32層就不讓蓋了。這是個小產權房,沒有手續,不讓建的。
這個項目的開發商是「西安市賀家村城中村改造有限責任公司」,看上去是一個舊改項目,如果僅從名字上看,這個「加貝花園」很可能就是一個回遷房小區。只是我比較疑惑的是,回遷房也好,還建房也好,按正常的程序開發建設,也是有明晰的產權關系的,為啥這個小區就是「小產權」房呢?
而且更可疑的是,這個「西安市賀家村城中村改造有限責任公司」是個殼子。
新聞記者又聯系了“西安市賀家村城中村改造有限責任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陳先生。 陳先生表示,加貝花園這個項目實際上并不是他們公司開發的,而是其他公司用他們的資質開發的,具體情況不太清楚。
顯然這個法人陳先生在回避問題,開發商的責任重大,不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自己承擔責任,讓別人賺錢。
「小產權」這個概念很模糊,大部分時候是指在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前面我提到的還建房、回遷房這類有明晰產權劃分的建筑,不是小產權房。那么也就是說,這個「加貝花園」這個小區,很可能就是村民和村集體,在宅基地上自行修建的沒有產權的房屋,自然沒有通過國土、建委、規劃等部門的審批。同時,這個小區也對(非原村民)外銷售,利益歸村集體。
這樣就可以解釋,前面我的疑惑——為何在樓層數都違規的情況下,能夠獲得施工許可,對外預售,通過驗收……等一系列流程。因為,這是小產權,不需要上述商品房的流程!
對于買家沈先生來說,在明知這個小區沒有預售許可,是沒有產權的「小產權」的前提下,依然支付了預付款,那他自然要承擔不受產權相關法律保護的風險。
所以,對于沈先生來說,最好的結局就是能夠協商解決,拿回預付款,或者置換另外的樓層。如果,想要獲得類似商品房違約的賠償,基本不可能。
這件事情也告訴我們,在目前的大環境下,正規商品房預售制都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正常交付給業主,這類小產權房,還仿照預售制的辦法,在未建設完成的情況下銷售,這是存在巨大的風險,同時也不受法律保護的,不管是投資還是自住,都需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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