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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6日,對于涉嫌在企業團體意外險招標中存在系統性圍標串標行為,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FTC)啟動了對八家頭部財險公司的調查。
涉事企業包括三星火災海上保險、Meritz(現代)火災海上保險、DB保險、KB保險、韓亞火災海上保險、NH農協財險、興國火災海上保險、現代海洋火災保險。這八家頭部財險公司合計占據韓國非壽險市場近80%份額,占據著韓國非壽險行業的大半江山。
圍標串標并非韓國保險市場獨有的問題,不完全統計,2025年,國內保險行業共發生5起圍標串標案例,涉及5家分支機構、2家總部級機構。
案件多集中于軍隊等大額采購場景,暴露出行業存在合規短板、監管協同不足、競爭生態失衡等深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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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頭共謀,韓國八巨頭涉嫌串通全景
2026年5月26日,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FTC)卡特爾調查局派出調查人員,對八家非壽險公司總部展開現場調查。
涉案的八家公司幾乎囊括了韓國財險市場的全部頭部玩家,分別是三星火災海上保險、Meritz(現代)火災海上保險、DB保險、KB保險、韓亞火災海上保險、NH農協財產及意外傷害保險、興國火災海上保險和現代海洋火災保險。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指控涉案八家機構涉嫌壟斷了韓國團體意外險大額招標市場,核心違規行為集中在企業員工團體意外險公開招標環節,各方在投標前私下溝通,提前劃分中標客戶與區域、統一議定報價區間、安排高價陪標方、約定輪流中標。
如果調查情況屬實,根據韓國《獨占規制及公平交易法》,涉案的八家公司將面臨嚴厲處罰,最高可處涉案銷售額10%的行政罰款,情節嚴重,還可能會被可追究刑事責任(監禁+罰金),還需承擔三倍民事賠償。
從市場結構看,韓國財險市場高度集中,頭部效應極強,三星火災、現代火災、DB保險三家龍頭合計市場份額超50%,加上其余五家涉案機構,八家合計占比近80%,在市場集中度高、產品同質化嚴重、大額招標依賴公開采購的背景下,很容易形成利益共同體。
如果說韓國此次事件是巨頭集體翻車,那么國內保險行業的圍標串標問題則呈現出點多面廣、層層滲透的態勢。
2025年,國內保險圍標串標案例全部集中于財產險領域,以軍隊采購為主要場景,共5起案件,涉事主體包含5家分支機構、2家總部級機構。
例如,2025年12月3日,在編號XM-2019-0501-C024-01的武警保險采購項目中,某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某財險內蒙古分公司、某財險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串通投標,三家均被處以禁止參與武警部隊采購資格3年的處罰。
2025年,某財險廊坊中心支公司因串通投標被監管部門罰款;兩家財險在2025年參與聯勤保障部隊無人機保險采購項目時存在圍標串標行為,于2025年底至2026年初被公示,暫停全軍采購投標資格,關聯主體同步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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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處罰實行穿透式追責,涉事機構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及其控股或管理的關聯企業,都會被同步限制投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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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特征、競爭邏輯、文化機制三重失衡
從案例事實上看,國內2025年圍標串標呈現四大特點,場景高度集中、主體偏分支機構、處罰以市場禁入為主、總部追責不足。
違規場景集中在軍隊、武警、政府及大型國企等大額團體險采購項目,這類項目金額大、周期長,比較容易成為串標高發區。
深究其原因,國內財險市場同樣存在同質化競爭、價格戰內卷、渠道驅動大于價值驅動的問題。
中小機構為搶份額、頭部機構為保地盤,在大額招標中易形成默契,通過陪標、抬價、分單等方式規避充分競爭,最終損害公共采購資金使用效率、擠壓行業長期利潤空間,與韓國事件本質同源、表現形式略有差異。
無論中韓,保險圍標串標屢禁不止,根源并非單一違規行為,而是行業結構性矛盾的必然結果。
韓國財險八家占80%、國內財險頭部五家份額超70%,市場集中度高、團體意外險等產品標準化強、無差異化壁壘,企業為避免惡性價格戰、維持利潤,傾向于默契共謀,而非充分競爭,圍標串標成為低成本的必然選擇。
另外,在韓國,長期形成的潛規則文化,被FTC列為串通頑疾的三大成因之一。中國的情況同樣不容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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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保險公司將招投標視為走形式、走流程,默許甚至鼓勵一線人員通過關系和運作來獲取業務。在缺乏有效問責和內部合規機制的情況下,違規成本低、被發現的概率小,使得圍標串標成為一種劃算的選擇。
國內違規主體幾乎全部為省級/市級分支機構,總部合規管控缺位、責任傳導失效,處罰手段以采購資格暫停/禁入為主,監管罰款金額偏低、刑事追責空白、民事賠償機制缺失,違規成本顯著低于違規收益,難以形成強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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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本之策,國際監管經驗與國內解決路徑
治理保險圍標串標,不能僅靠單點處罰、事后救火,可以借鑒世界各國重罰、強協同、數據賦能經驗,建立事前預防、事中監控、事后嚴罰、長效自律的閉環體系。
一方面,擴大反壟斷法在保險招投標領域的適用。建議在修訂《關于保險業的反壟斷指南》時,明確將圍標串標行為納入橫向壟斷協議的認定范圍,降低對“實質性損害”的證明門檻,增加“本身違法”情形的適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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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建立行業性招標信息監測與數據穿透系統。建議推動建立統一的保險行業招標數據平臺,實現投標文件的元數據自動比對和異常行為實時預警,讓暗箱操作“無處遁形”。
與此同時,可參考韓國四重處罰(徒刑、罰款、追繳金、懲罰性損害賠償并行)模式,以及美國對高管實施監禁的做法,加大對個人責任的追究力度,打破罰機構不罰人的心理。
另外,推行保險經紀人制度,從源頭切斷串通鏈條。參考日本JFTC為解決保險共保協議中的串通問題,建議企業使用保險經紀人。由經紀人代表客戶利益選擇保險公司并進行談判,取代讓一家保險公司擔任組織者的傳統模式。
圍標串標這一行業病的跨國蔓延,暴露出保險市場結構、監管體制與企業合規文化的深層次短板。
巨額罰款已然不夠,我們需要的是從法律制度、監管技術、市場機制到合規文化的系統性重構。唯有如此,保險業才能真正告別抱團取暖的惡性循環,回歸公平競爭的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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