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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安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抽檢發現不合格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了核查處置,其中涉及我縣生產經營單位1家,現將相關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安吉李萍便利店銷售不合格原味瓜子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近期,市場監管部門對安吉縣鄣吳鎮安吉李萍便利店銷售的原味瓜子進行監督抽檢,發現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調查以及處罰情況
我局向當事人送達檢測報告,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也未提出復檢申請。當事人經營過氧化值超標的原味瓜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經營油脂酸敗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未查驗合格證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未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
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數智平臺(執法辦案),未發現當事人兩年內有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屬初次違法。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如實陳述違法事實,態度良好且無明顯主觀故意,案涉不合格原味瓜子貨值金額較小,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過氧化值超標的原味瓜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減輕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48.85元;2.罰款1000元。
當事人未查驗合格證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行政處罰如下:警告。
綜上,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行政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48.85元;3.罰款1000元。罰沒款合計1048.85元,上繳國庫。
安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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