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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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實
原告李某某與第三人孫某于2009年11月8日登記結婚,系合法夫妻。2022年至2023年期間,孫某與被告呂某某建立了不正當男女關系。在此期間,孫某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多次向呂某某轉賬,并為其支付話費、購物等費用,合計金額達42萬余元。原告李某某認為,孫某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被告,違背公序良俗,遂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被告返還相關款項及利息。被告呂某某辯稱,其與孫某交往時不知孫某已婚,主觀上無惡意,且部分款項系雙方正常交往支出,不應返還。
二、裁判結果
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第三人孫某在與原告李某某婚姻存續期間,與被告呂某某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并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被告,該行為違背公序良俗,依法應屬無效。法院確認孫某與呂某某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并判決呂某某在扣除其向孫某轉賬的20000元后,返還李某某375580.51元。對于原告主張的購物花費24419.49元,因證據不足以證明物品用途,不予支持。原告關于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亦被駁回。
三、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在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人,該贈與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八條亦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孫某在與李某某婚姻存續期間與呂某某建立不正當男女關系,并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呂某某,該行為不僅侵犯了李某某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更違背了婚姻家庭領域的忠實義務和基本道德準則,構成對公序良俗的違反。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應協商一致。孫某單方贈與行為無效,不能對抗善意配偶。盡管呂某某辯稱其不知孫某已婚,但法律對公序良俗的保護不依賴于第三人是否知情。只要贈與行為本身源于不正當關系并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即可認定無效。
綜上,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確認贈與行為無效,并判令呂某某返還相應款項。此判決體現了法律對婚姻家庭關系的保護,以及對違背公序良俗行為的否定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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