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31日,美國甲狀腺協會(ATA)發布了“孕前、妊娠期和產后甲狀腺疾病指南”,為女性在孕前、妊娠期和產后甲狀腺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提供了最新的循證建議。這是繼2017版指南后接近10年迎來的一次重大更新。
2026版最新指南涵蓋了甲狀腺功能檢測、碘補充、甲狀腺自身免疫病、甲減、低甲狀腺素血癥、甲亢和Graves病、甲狀腺結節和甲狀腺癌等多個領域的建議。共包括25張推薦表格,小咖對推薦表格進行了整理,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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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原文鏈接:https://journals.sagepub.com/doi/full/10.1177/10507256261445624
甲狀腺功能檢測
推薦表1:甲狀腺功能檢測正常/異常的定義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孕前
對于有備孕計劃的女性,采用與非妊娠普通人群相同的甲狀腺功能檢測的正常/異常定義
良好實踐聲明
妊娠期
建議將實驗室和孕期特異性TSH與FT4參考區間作為妊娠期的首選標準。
有條件
若無實驗室和孕期特異性TSH參考區間,孕早期和孕中期可使用0.1–4.0 mU/L的TSH參考區間。
有條件
若無實驗室和孕期特異性的FT4參考區間,可使用以下方式定義FT4的正常/異常,但需理解各檢測平臺固有的局限性:FT4替代指標(按孕周校正的TT4,或 FT4 指數),或非妊娠的FT4參考區間。
有條件
在臨床決策中應強調:血清TSH濃度通常最能反映母體甲狀腺功能這一概念。
良好實踐聲明
在整個妊娠過程中,對同一患者的隨訪,應使用相同的甲功檢測方法/試劑,以減少分析變異性。
良好實踐聲明
推薦強度:強(Strong)/ 有條件(Conditional)。證據等級(確定性):高/中/低/極低。“良好實踐聲明”用于缺乏直接證據但基于間接證據有高確定性獲益的情形。TSH,促甲狀腺激素;FT4,游離甲狀腺素;TT4,血清總甲狀腺素。
推薦表 2:甲狀腺功能檢測的指征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妊娠期
所有新發現妊娠的女性均應接受臨床評估,并篩查妊娠期甲狀腺功能異常的危險因素。
良好實踐聲明
對于沒有甲狀腺疾病的女性,建議在妊娠檢測陽性時,對妊娠期甲狀腺功能異常風險增加者進行TSH檢測。
有條件
對接受左甲狀腺素治療的女性,可在確認妊娠時進行TSH檢測,妊娠前半期約每4周一次,孕晚期至少一次,并在任何劑量調整后4-6周復查。
有條件
產后
對產后女性采用與非妊娠普通人群相同的甲功檢測指征。對使用左甲狀腺素者,應在產后約6周或任何左甲狀腺素劑量調整后進行甲功檢測。
良好實踐聲明
碘使用
推薦表 3:碘營養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妊娠期和哺乳期女性應力求每日碘攝入量達到250 mcg,通過膳食碘攝入并按需補充碘劑來實現。
對因地域、飲食限制或吸收不良而存在碘缺乏風險的女性,建議最好在計劃妊娠前至少3個月開始每日補充150 mcg碘,并持續至哺乳結束。
有條件
在既無法實現食鹽加碘、也無法每日補碘的低資源地區和/或重度碘缺乏地區,可給予育齡女性和妊娠女性每年一次400 mg碘油。
有條件
建議對因Graves甲亢服用抗甲狀腺藥物(ATD)的妊娠女性,以及因甲減服用左甲狀腺素的女性,采用類似的碘補充推薦。
有條件
妊娠期應避免過量碘暴露,但某些醫學指征除外,例如使用飽和碘化鉀溶液(SSKI)或含碘造影劑。
妊娠期應避免持續過量的膳食碘攝入及每日超過 500 mcg 的膳食補充劑使用,因其可引起胎兒和母體甲狀腺功能異常。
甲狀腺功能障礙與不孕
推薦表 4:不孕女性的甲狀腺功能檢測與監測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所有因不孕或復發性流產就診的非妊娠女性,均應進行TSH檢測。
良好實踐聲明
可對所有因不孕或復發性流產就診的女性進行TPOAb檢測。
有條件
對接受左甲狀腺素治療的不孕或復發性流產女性,孕前及妊娠期的TSH目標為 0.5–2.5 mU/L。
良好實踐聲明
對使用左甲狀腺素的女性,可在控制性卵巢刺激前6–12周內檢測一次TSH,在妊娠檢測陽性后約2周再次檢測,隨后按妊娠期的推薦執行。
有條件
注:TPOAb,甲狀腺過氧化物酶抗體
推薦表 5:不孕女性的臨床甲減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對新診斷或未得到控制的臨床甲減女性,應推遲生育治療,直至恢復甲狀腺功能正常。
良好實踐聲明
計劃備孕的臨床甲減女性應使用左甲狀腺素(LT4)治療。
計劃妊娠的女性不應使用左甲狀腺素(LT4)以外的甲狀腺制劑,如碘塞羅寧(LT3)或干甲狀腺片。
推薦表 6:不孕女性的亞臨床甲減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對新診斷或未得到控制的亞臨床甲減女性,或可推遲生育治療,直至甲狀腺功能自發恢復或經治療恢復正常。
有條件
TSH >10 mU/L的亞臨床甲減應使用左甲狀腺素治療。
良好實踐聲明
對所有新診斷亞臨床甲減的女性,或可在4–6周后復查TSH和FT4以確認診斷。
有條件
若復測后TSH濃度恢復正常:
(1)TPOAb陰性女性無需進行生化隨訪,可建議其在出現甲減癥狀時就醫;
(2)TPOAb陽性女性在備孕時可每3–6個月檢測一次TSH,妊娠后在妊娠前半期每4–6周檢測一次,孕晚期至少檢測一次,并在任何劑量調整后4–6周復查。
若復測后亞臨床甲減持續存在:可起始低劑量(25–75 mcg/天)的左甲狀腺素,4–6周后測TSH,并可調整左甲狀腺素劑量直至目標TSH為0.5–2.5 mU/L。
有條件
推薦表 7:不孕女性的甲狀腺自身免疫病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對甲功正常的TPOAb和/或TgAb陽性的不孕女性,不應給予左甲狀腺素治療。(無論TSH濃度或流產史如何)
對甲功正常的TPOAb和/或TgAb陽性、計劃妊娠的女性,可每3–6個月復查TSH和FT4。
有條件
對TPOAb和/或TgAb陽性的不孕女性,不應給予口服潑尼松龍或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治療。
有條件
注:TSH,促甲狀腺激素;FT4,游離甲狀腺素;TPOAb,甲狀腺過氧化物酶抗體;TgAb,甲狀腺球蛋白抗體
推薦表 8:孕前的亞臨床及臨床甲亢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對不孕女性的亞臨床甲亢,應在4–6周后復查TSH和FT4以確認診斷。
良好實踐聲明
不孕女性的臨床甲亢應在孕前治療,可根據基礎病因治療,或在無法確定基礎病因時使用低劑量的抗甲狀腺藥物。
良好實踐聲明
注:TSH,促甲狀腺激素;FT4,游離甲狀腺素
孕前及妊娠期的甲減、甲狀腺自身免疫病與低甲狀腺素血癥
推薦表 9:孕前及妊娠期的臨床甲減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對妊娠期新發、TSH<6 mU/L 的臨床甲減,或可在3周內進行確認性檢測,以核實是否有左甲狀腺素治療指征。
有條件
對妊娠期新發、TSH≥ 6 mU/L 的臨床甲減,或復測后仍持續的臨床甲減,應使用左甲狀腺素治療。
妊娠期甲減應使用左甲狀腺素單藥治療。妊娠期不應使用LT3或干甲狀腺片等其他甲狀腺制劑。
注:TSH,促甲狀腺激素;LT3,碘塞羅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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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孕前TSH升高的處理策略。綠色方框表示診斷,黃色方框表示行動,橙色方框表示推薦的隨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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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妊娠期TSH升高的處理策略。綠色方框表示診斷,黃色方框表示行動,橙色方框表示推薦的隨訪
推薦表 10:孕前及妊娠期的亞臨床甲減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妊娠期嚴重亞臨床甲減(即 TSH>10 mU/L)應使用左甲狀腺素治療。
良好實踐聲明
孕早期診斷的輕度亞臨床甲減,或可考慮使用左甲狀腺素治療。
有條件
孕早期之后診斷的輕度亞臨床甲減,不應給予左甲狀腺素治療,可在4–6周后進行TSH隨訪檢測。
對接受左甲狀腺素治療的亞臨床甲減,或可每4周檢測一次TSH直至孕中期,并在約孕30周時至少檢測一次。
有條件
對妊娠前或妊娠期使用左甲狀腺素的女性,或可將TSH目標定為正常范圍內但低于2.5 mU/L。
有條件
推薦表 11:孕前及妊娠期的甲狀腺自身免疫病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對甲功正常的TPOAb和/或TgAb陽性的妊娠女性,不應給予左甲狀腺素治療。
對甲功正常的TPOAb和/或TgAb陽性的妊娠女性,不應給予硒補充劑。
有條件
對甲功正常的TPOAb和/或TgAb陽性的妊娠女性,不應給予糖皮質激素或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治療。
有條件
注:TPOAb,甲狀腺過氧化物酶抗體;TgAb,甲狀腺球蛋白抗體
推薦表 12:孕前及妊娠期的孤立性低甲狀腺素血癥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對孕早期診斷的孤立性低甲狀腺素血癥,不應給予左甲狀腺素治療。
有條件
對孕早期之后診斷的孤立性低甲狀腺素血癥,不應給予左甲狀腺素治療。
孕前、妊娠期及產后的甲亢
推薦表 13:妊娠期甲亢的評估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對妊娠劇吐但無其他甲亢臨床體征的妊娠女性,不應進行甲狀腺功能檢測。
良好實踐聲明
不建議將甲狀腺超聲作為區分妊娠女性妊娠期一過性甲狀腺毒癥(GTT)與Graves病的方法。
有條件
同位素掃描在妊娠期為禁忌,不應用于甲亢的診斷評估。
良好實踐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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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孕前TSH降低的處理策略。綠色方框表示診斷,黃色方框表示行動,橙色方框表示推薦的隨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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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妊娠期TSH降低的處理策略。綠色方框表示診斷,黃色方框表示行動,橙色方框表示推薦的隨訪
推薦表 14:孕前Graves 病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對于新發或已有甲亢的育齡女性,應評估其生育意愿。
良好實踐聲明
對已有甲亢并計劃妊娠的女性,應討論甲亢治療方案的風險與獲益、對未來妊娠的影響以及預期的受孕時間安排。
良好實踐聲明
服用甲巰咪唑(MMI)并計劃妊娠的女性應換用丙硫氧嘧啶(PTU)。(若 PTU不可用或存在禁忌,建議在備孕期間繼續MMI,同時討論妊娠檢測陽性時停用 MMI 的利弊及孕前進行根治性治療的選擇)
推薦表 15:妊娠期的亞臨床及臨床甲亢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亞臨床甲亢或妊娠期一過性甲狀腺毒癥(GTT)不應使用抗甲狀腺藥物(ATD)治療,但可使用普萘洛爾緩解甲亢相關心悸。
對TSH<0.1 mU/L的亞臨床甲亢妊娠女性,在不治療的情況下每2–4周監測血清甲狀腺功能。
良好實踐聲明
非GTT所致的臨床甲亢(Graves 病、自主功能性甲狀腺結節)應予治療,以盡量縮短妊娠期未控制的甲狀腺毒癥的持續時間。
良好實踐聲明
非GTT所致的臨床甲亢(Graves 病、自主功能性甲狀腺結節)可使用ATD治療,目標FT4濃度為參考區間上三分之一處或略高于此(低于該范圍的FT4與胎兒甲減高風險相關)。
有條件
推薦表 16:妊娠期Graves病的監測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所有存在Graves病史的妊娠女性,均應在孕早期檢測血清TSH、FT4及TRAb和/或甲狀腺刺激性免疫球蛋白(TSI)。
良好實踐聲明
對有Graves病史、未服用ATD且在孕早期已測TRAb和/或TSI的女性:
(A)若TRAb和/或TSI濃度>3倍正常上限,應在18–22周和30–34周復測 TRAb和/或TSI,并同時監測胎兒甲亢征象;
(B)若妊娠期任何時間TRAb和/或TSI濃度<3倍正常上限且母體維持甲功正常,則可停止TRAb和/或TSI的隨訪檢測及胎兒甲亢監測。
對有Graves病史、既往未接受根治性治療且緩解>1年的甲功正常女性,應在每個孕期進行甲狀腺功能檢測,并于產后4–6周及4–6個月進行母體甲狀腺檢測。(所有使用ATD的女性均需胎兒甲狀腺超聲監測)
良好實踐聲明
注:TSH,促甲狀腺激素;FT4,游離甲狀腺素;TRAb,TSH 受體抗體;TSI,甲狀腺刺激性免疫球蛋白;ATD,抗甲狀腺藥物
推薦表 17:孕前及妊娠期Graves病的抗甲狀腺藥物(ATD)治療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若女性在孕前以低劑量ATD(MMI<5–10 mg/天或PTU<100–200 mg/天)治療>6個月且甲功正常,確認妊娠后可考慮停用針對Graves病的ATD治療。
有條件
妊娠期停用ATD后,可在孕早期每1–2周監測血清TSH、FT4及臨床檢查,孕中期和孕晚期每2–4周監測一次。
有條件
以ATD治療的活動性Graves病妊娠女性,應在確認妊娠后盡快檢測血清TSH、FT4及TRAb和/或TSI濃度,此后每2–4周監測TSH和FT4。
良好實踐聲明
若在妊娠16周前起始ATD治療甲亢,或可使用PTU。
有條件
若女性在妊娠期服用MMI,可根據就診時間和MMI劑量考慮在16周前換用PTU。(換藥時使用約1:20的劑量比,例如 MMI 5 mg每日一次=PTU 50 mg每日兩次)
良好實踐聲明
若PTU不可用,可以最低有效劑量、盡可能短的療程繼續使用MMI。
有條件
出現甲狀腺毒癥時,可使用常規劑量的普萘洛爾以緩解甲亢相關癥狀。
良好實踐聲明
注:TSH,促甲狀腺激素;FT4,游離甲狀腺素;ATD,抗甲狀腺藥物;MMI,甲巰咪唑;PTU,丙硫氧嘧啶;TRAb,TSH 受體抗體;TSI,甲狀腺刺激性免疫球蛋白
推薦表 18:妊娠期Graves病的甲狀腺手術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妊娠期對Graves病行甲狀腺全切術的根治性治療,僅可在特殊情況下考慮(例如,妊娠期甲狀腺危象經藥物治療失敗后的治療)
有條件
推薦表 19:胎兒甲亢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胎兒甲亢可通過母體使用抗甲狀腺藥物(ATD)進行治療。對既往因Graves病行碘-131或甲狀腺全切術而存在甲減的女性,若需母體使用ATD來治療或預防胎兒甲亢,則應在繼續使用左甲狀腺素以維持母體甲減治療的同時,加用ATD來管理胎兒甲亢。除此情形外,妊娠期不應使用阻斷替代(block and replace)療法。
有條件
推薦表 20:自主功能性甲狀腺結節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孕前
對有妊娠意愿、因自主功能性甲狀腺結節引起臨床甲亢的女性,應在孕前治療,可采用手術、局部消融或碘-131。
良好實踐聲明
自主功能性甲狀腺結節經碘-131治療后,應至少避孕6個月。
良好實踐聲明
妊娠期
妊娠期因自主功能性甲狀腺結節引起臨床甲亢的女性,應使用ATD治療,目標FT4濃度為參考區間上三分之一處或略高于此。對以T3為主分泌的甲狀腺結節,治療目標為總T3或游離T3處于參考區間上限或略高于此。
良好實踐聲明
孕前、妊娠期及產后的甲狀腺結節與癌癥
推薦表 21:分化型甲狀腺癌(DTC)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孕前
應提供針對個體的孕前咨詢,說明DTC治療方案對生育和未來妊娠的影響,包括孕前碘-131給藥對卵巢功能的潛在風險。
良好實踐聲明
對希望未來生育的女性,任何必要的DTC初始治療均應在孕前完成,并在此期間持續避孕。
良好實踐聲明
關于是在孕前進行DTC術后碘-131治療,或是將其推遲至妊娠后的決定,應依據DTC的風險來指導。
良好實踐聲明
DTC患者行放射性碘治療后,應至少避孕6個月。對在接受碘-131后6個月內受孕的女性,應考慮進行胎兒畸形監測。
良好實踐聲明
對計劃妊娠的女性,應采用與普通人群相同的、基于DTC風險的TSH抑制目標,但不超過2.5 mU/L。
良好實踐聲明
妊娠期
對活檢可疑的甲狀腺結節或活檢證實為DTC的妊娠女性,若依據腫瘤解剖位置判斷不存在甲狀腺癌進展或迫近腫瘤相關并發癥的高風險,可建議將甲狀腺手術推遲至產后。
有條件
極低
對妊娠期存在進展或迫近并發癥高風險的DTC,是否手術可依據腫瘤學指征決定,與非妊娠患者相同。
有條件
極低
DTC妊娠女性的TSH目標可與孕前確定的目標相同,妊娠前半期約每4周監測一次TSH,孕晚期至少監測一次,并在任何劑量調整后每4–6周監測一次。
有條件
DTC妊娠女性可采用與孕前相同的腫瘤監測手段和頻率進行隨訪,但放射性核素顯像在妊娠期為禁忌,應除外。
有條件
極低
推薦表 22:哺乳期甲狀腺癌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若哺乳期有甲狀腺癌手術指征,應以多學科方式討論以患者為中心的麻醉方案,以及繼續母乳喂養與推遲手術至哺乳結束的風險與獲益。
良好實踐聲明
若哺乳期有術后碘-131消融指征,應以多學科方式討論以患者為中心的方案,權衡為繼續母乳喂養而推遲碘-131治療的風險與獲益。
良好實踐聲明
對哺乳期女性,應采用與普通人群相同的、基于DTC風險的TSH抑制目標。
良好實踐聲明
對建議接受系統性靶向DTC治療的哺乳期女性,應告知其需停止母乳喂養。(若需停止母乳喂養,可考慮多巴胺激動劑治療以減輕驟然停止哺乳相關的癥狀)
良好實踐聲明
推薦表 23:甲狀腺髓樣癌及晚期甲狀腺癌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甲狀腺髓樣癌(MTC)與妊娠
診斷為MTC的女性應在妊娠前接受初始治療(包括甲狀腺手術),并在完成前持續避孕。
良好實踐聲明
診斷為MTC的女性應在妊娠前接受基因檢測。
良好實踐聲明
妊娠期對術后MTC的常規監測與非妊娠患者相似。但由于妊娠及哺乳相關的血清降鈣素濃度可能升高,監測時也可納入妊娠期及產后直至哺乳結束的血清癌胚抗原(CEA)濃度。
有條件
極低
妊娠期晚期甲狀腺癌
對妊娠期女性的低分化及未分化甲狀腺癌,應與非妊娠個體一樣及時推進甲狀腺手術、外照射放療(EBRT)和/或系統性治療,并在多學科討論中權衡延遲治療的預期風險與胎兒/母體風險。
良好實踐聲明
產后甲狀腺功能障礙
推薦表 24:產后甲狀腺炎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對TPOAb陽性或有產后甲狀腺炎病史的女性,可對其進行以下健康教育:產后甲狀腺炎(復發)高風險,可能需要甲功檢測的癥狀。
有條件
在產后甲狀腺炎的甲狀腺毒癥期,有甲亢相關癥狀的女性應使用最低有效劑量的β受體阻滯劑治療(哺乳期可使用普萘洛爾或美托洛爾)。
若女性有癥狀、正在哺乳,或計劃在6個月內妊娠,可在產后甲狀腺炎的甲減期考慮使用左甲狀腺素。
有條件
產后甲狀腺炎患者甲狀腺功能恢復正常后,應在一年后或出現任何甲減相關癥狀時復查甲狀腺功能。
良好實踐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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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產后TSH水平異常的處理策略。綠色方框表示診斷,黃色方框表示行動,橙色方框表示推薦的隨訪
推薦表 25:其他產后甲狀腺功能異常
推薦內容
推薦強度
證據等級
非產后甲狀腺炎所致產后甲亢的管理
哺乳期應使用最低有效劑量的ATD。(MMI最高20 mg/天或PTU最高450 mg/天不影響新生兒甲狀腺功能或神經發育。若較低劑量無效,基于MMI極少進入母乳,部分病例可考慮哺乳期MMI最高30 mg/天)
對哺乳期女性,可考慮采用與普通非妊娠人群相同的起始ATD。
有條件
若哺乳期為診斷評估甲亢需進行核素顯像,應在給予碘-123后3–4天、給予 Tc-99m后36小時內將母乳吸出并丟棄,之后再恢復母乳喂養。
哺乳期不應給予碘-131治療。在給予碘-131治療前,應停止母乳喂養至少3個月。治療前可行診斷性碘-123攝取掃描以評估乳腺碘攝取,或可給予超說明書的多巴胺激動劑治療,以減少乳腺碘攝取及乳腺組織的輻射暴露。
有條件
妊娠期起始的左甲狀腺素治療在產后的隨訪
若在妊娠期為治療亞臨床甲減或輕度臨床甲減而開始使用左甲狀腺素,可進行停藥試驗,其時機可經醫患共同決策確定。隨訪頻率及是否重新開始左甲狀腺素,可依據甲減癥狀、甲狀腺功能、TPOAb狀態和/或是否即將備孕來決定。
有條件
注:ATD,抗甲狀腺藥物;MMI,甲巰咪唑;PTU,丙硫氧嘧啶;TPOAb,甲狀腺過氧化物酶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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