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小米創始人雷軍來到位于江蘇鹽城一家早餐店,親自體驗一把鹽城的早茶文化,隨后該早餐店很快推出“雷軍”同款套餐,自稱小米集團創始人的打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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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經傳習社認為商家此舉涉嫌違法,包括侵犯雷軍的肖像權,并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且該行為未經本人許可,擅自使用其肖像進行商業宣傳,屬于典型的“搭便車”營銷,法律風險極高。
一、侵犯肖像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制作、使用、公開其肖像。
海報中直接使用雷軍清晰正面照片,并標注“雷軍同款套餐”“小米集團創始人網紅打卡”,明顯是借其公眾形象和知名度吸引顧客、促進銷售,具有明確的商業目的。即便未聲稱其為代言人,只要足以讓公眾誤認為其與商家存在關聯或推薦關系,即構成侵權。司法實踐中,類似“網紅小華同款”“于東來AI帶貨”等案例均被法院認定為侵權并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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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構成不正當競爭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及2025年修訂版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姓名、肖像等,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雷軍作為知名企業家,其姓名與形象具有顯著商業價值。商家將其用于餐飲套餐宣傳,易使消費者誤以為該餐廳獲得其授權或與其有合作,從而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其他守法經營者的利益。
三、潛在法律后果
民事責任:雷軍可依法要求商家停止侵害、刪除海報、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包括維權合理開支)。
行政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
聲譽風險:此類行為易引發輿論批評,損害商家自身品牌形象,甚至被平臺下架處理。
即使商家確實有雷軍到店消費的事實,也不代表可以直接使用其肖像做商業宣傳,仍需獲得明確授權,否則仍構成侵權。
如果該早餐店希望借助雷軍等名人效應推廣,應通過正規渠道取得書面授權,明確使用范圍、期限與報酬;或使用經授權的官方宣傳素材;亦可采用“本地特色”“非遺傳承”等非人格化標簽進行差異化營銷,避免觸碰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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