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nóng)村自建房質量糾紛再起波瀾 同款合同后續(xù)訴訟反轉出新爭議
近日,上海市崇明區(qū)一起私人修房工程糾紛受到關注。業(yè)主與施工方因工程質量問題,圍繞同一份合同先后提起兩起訴訟,兩案裁判結果存在差異。目前,業(yè)主已向上海市高級法院申請再審,案件正在審理中,相關結果尚待公布。
2020年10月6日,崇明區(qū)綠華鎮(zhèn)綠港建同村村民秦某東與施工方張某兵簽訂《私人修房合同》,約定由張某兵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房屋屋面更新及屋頂重建工程,工程總造價28萬元,合同明確樓面現(xiàn)澆混凝土需使用C30標號。工程于當月8日開工,秦某東分兩次累計向張某兵支付工程款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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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修房合同(秦先生提供)
2021年6月,工程臨近收尾,秦某東發(fā)現(xiàn)房屋樓板及多處房間出現(xiàn)裂縫、龜裂,懷疑混凝土標號未達約定標準,雙方因此產(chǎn)生爭議,工程停工。秦某東認為樓面混凝土強度未達到合同約定的C30標準,存在質量問題;張某兵則提出,農(nóng)村自建房無需嚴格執(zhí)行該標準。此時,案涉房屋主體施工項目已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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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開裂情況(秦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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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開裂情況(秦先生提供)
協(xié)商未果后,秦某東于2021年12月向崇明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工程款、賠償各項損失、承擔鑒定費及違約金等。為查明混凝土質量是否達標,衡某檢測機構出具產(chǎn)品質量鑒定報告,結論為案涉樓房屋頂樓板混凝土抗壓強度未達到合同約定的C30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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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報告(秦先生提供)
為進一步明確后續(xù)處置方案,2022年6月,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工程予以拆除。此后,法院委托同某檢測公司對拆除費用、拆除對房屋整體結構的影響及修復費用進行專項鑒定。2022年11月11日,該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建議拆除房屋第三層,核定拆除工程造價48,830.56元、修復工程造價26,732.15元,并確認拆除作業(yè)不會影響房屋整體結構,同時建議對房屋做加固處理。上述兩次鑒定費用共計85,000元,均由秦某東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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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秦先生提供)
2023年5月,崇明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張某兵使用不達標的混凝土施工,構成根本違約,依法解除雙方合同。法院判令張某兵返還18萬元工程款、墊付材料費53108元,同時承擔拆除費用、8萬元違約金以及全部鑒定費。
張某兵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2023年9月,秦某東收到各項賠償款項,首輪判決履行完畢。同年10月,秦某東另請施工方對未完成的工程項目進行收尾,該收尾工作于2024年4月完工,項目至此結束。雙方原計劃按照約定,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工程部分進行整體拆除。但由于此案件已歷時數(shù)年,秦某東表示拆除后恢復原狀所需費用與已有賠償金額之間存在較大差額,拆除工作暫停。
2024年9月11日,張某兵向崇明區(qū)法院起訴秦某東,要求拆除已完工工程,若不予拆除,則支付各項費用共計446,938.56元。該案審理過程中,因未在有限期拆除,法院將此前雙方商定的整體拆除方案變更為加固修復。審理酌情扣減5,000元工程款后,判決秦某東向張某兵支付工程款275,000元,以及拆除費與修復費抵扣后的差額22,098.41元。秦某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并向二審法院申請線下開庭審理,該申請未獲采納,案件最終采用書面審理方式。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兩起訴訟的當事人、法律關系及涉案標的完全相同,但裁判結果存在差異。秦某東對此提出異議,其本人認為本輪起訴處置存在爭議,審理過程中未重新進行專業(yè)鑒定,所依據(jù)的評估報告亦存在瑕疵。此外,該糾紛歷時多年,期間建材及人工成本有所上漲,由此產(chǎn)生的額外損失在原審中未被考量,且未核算加入拆除后恢復原狀等評估項目。秦某東還對審理期限提出異議,認為本案適用一審普通程序,法定審理期限為六個月。秦某東一方表示,該案審理時間超過一般期限,在此期間未收到法院關于延長審理期限的書面或口頭通知。期待相關司法機關能夠核查上述情況,依法重新審理本案。
目前,相關爭議尚未解決。秦某東已向上海市高級法院遞交再審申請。同時,希望相關部門查明事件情況,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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