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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配偶暗中贈與情人39萬余元,原配能要回來嗎?
近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以案釋法”的形式,講述了這樣一起案例:
婁底的阿珍與阿強2011年結婚,2019年起阿強在一茶樓結識服務員小麗,兩人發展為婚外情。此后,阿強通過微信、銀行轉賬等方式陸續給了小麗39萬余元,其間小麗也曾轉回給阿強13萬余元。2023年底,阿珍發現真相,要求小麗退還全部款項遭拒,遂于2025年2月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定:阿強在婚內與小麗建立不正當關系,且未征得妻子同意擅自處分大額共同財產,該贈與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小麗取得的財產屬于不當得利,應予返還。在數額上,將阿強轉出的39萬元與小麗轉回的13萬元相互抵銷,最終判令小麗返還26萬元。
小麗不服上訴,婁底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指出,贈與行為的無效不以贈與方是否存在過錯為前提,只要行為本身違背公序良俗,即告無效。這意味著,即便阿強花言巧語、主動贈金,甚至隱瞞已婚事實,只要贈與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損害了配偶的財產權益,第三者就不能以“我也是受害者”來保住錢款。法律在此刻冷峻而堅定地站在了家庭倫理的一邊。
配偶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者,不僅面臨行為無效的后果,還要承受道德負面評價;而對于第三者來說,接受有配偶者的贈與絕非“無風險收益”,一旦被確認無效,所獲款項必須返還。這無異于為那些心存僥幸的婚外關系敲響了警鐘:情濃時的轉賬,很可能變成法庭上的無效贈予。
這些年,類似的糾紛在身邊并不少見。有的原配發現后選擇忍氣吞聲,顧忌家丑不可外揚;有的第三者心存僥幸,覺得偷偷摸摸沒人追究;還有的過錯方有恃無恐,把婚姻當擺設,把財產當私產。
這次婁底中院的判決,相當于給這些人“上了一課”。對無過錯的配偶而言,這是最實在的維權底氣,不必羞于啟齒,不必自認倒霉,固定好轉賬記錄、溝通憑證,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把屬于家庭的財產追回來。
對插足他人婚姻的“小三”而言,這是最直接的警示。世上從來沒有無風險的“捷徑”,靠破壞別人家庭換來的利益,終究要如數奉還,賠上時間和名聲,最后往往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對身處婚姻中的每個人而言,這也是最樸素的提醒:忠誠從來不是可有可無的道德要求,而是寫進法律里的義務;婚姻的底線,既是人心的底線,也是法律的底線。
婚外情中的“甜蜜贈金”,終歸要用法律的天平來重新稱量的。婁底中院的這一紙判決書,就像一把鋒利的鍘刀——斬斷的是那些試圖在法律與道德縫隙中鉆營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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