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貫高調版權維權的美國軟件公司Adobe及其管理層因為用盜版素材訓練AI被自家股東在加州北區法院起訴虛假陳述。訴狀描述的核心盜版問題包括Adobe使用大量盜版書籍,以及源自競爭對手Midjourney的AI圖片訓練其AI模型,用盜版訓練AI的法律問題筆者經常聊,今天就跟大家聊聊,用AI生成的圖片訓練AI模型有什么法律風險。
先介紹下案情,Adobe被起訴的案件其實是個涉及證券法的虛假陳述訴訟,Adobe因使用包含盜版書籍的SlimPajama和Books3等數據集訓練Slim LM模型被起訴版權侵權。另外,彭博社報道稱,Adobe的圖像生成AI螢火蟲(Firefly)訓練數據中包含部分Midjourney等平臺的AI生成圖片,而Midjourney AI模型有大量訓練素材是未經授權的圖片。但Adobe在給美國證監會的文件和公開宣傳中反復強調“僅使用授權內容訓練 AI”。兩件事情都涉嫌虛假陳述,誤導投資者。
使用Midjourney AI生成的圖片是不是涉嫌侵權,首先看AI生成的圖片本身是否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就是人創作的內容才受著作權保護,純粹由AI自動生成的內容,因為缺乏人類創造性投入,很難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如果作品本身沒有版權,那么后續訓練行為自然難以構成對該圖片版權的侵害。
不過國內法院的判決給了此問題一定爭議,2023年北京互聯網法院在“春風送來了溫柔”案中認定,原告通過精心設計提示詞、調整參數、選定圖片,體現了個人創造性,該AI生成圖片構成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如果此觀點成立,那么使用AI圖片訓練AI,也可能會有涉嫌侵權提示詞作者美術作品版權的爭議。
不過2024年風向就轉變了,江蘇張家港法院在“幻之翼透明藝術椅”案中則持相反觀點,其判決認定原告僅輸入簡單提示詞,缺乏實質智力投入記錄,圖片不構成作品。2025年,上海黃浦區法院審理的AI生成圖片涉及的提示詞侵權案中,認為即便是較長的提示詞,仍屬抽象構思,不構成文字作品,更不用說圖片本身了,也駁回了原告訴請。總體而言,筆者認為北京互聯網法院的案例是個良好的探索,但目前的主流趨勢還是傾向于認定AI生成的圖片不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實際上,用AI生成圖片作為素材訓練AI的主要風險來自于素材中的特征性表達元素。Midjourney AI模型是利用海量互聯網圖片訓練出來的,其中不少素材并未取得原作者授權。如果訓練數據中的特征性表達被AI保留,并在后續生成過程中被輸出到新圖片之中,那么這些圖片仍然可能與原作品產生版權沖突。
當然,從合規角度看,Adobe的做法比包括Midjourney在內的許多同行更謹慎。Adobe并沒有直接從Midjourney網站大規模抓取圖片建立訓練庫,而是允許用戶將圖片上傳至AdobeStock。之后Adobe再根據規則決定是否將相關內容納入訓練體系。對于被采用的素材,上傳者還有機會獲得相應獎勵。
這種模式至少避免了兩類常見風險。其一是違反網站用戶協議。即使AI圖片最終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大規模抓取平臺內容仍可能違反網站服務條款。其二是不正當競爭風險。如果企業批量抓取競爭對手平臺積累的大量內容,用于訓練自己的商業模型,即便單張圖片沒有版權,也可能被認定為攫取他人成果、破壞市場競爭秩序。
但AI訓練素材量很大,訴狀引用的媒體報道稱:“Adobe表示,來自Midjourney的圖像僅占訓練材料的5%。這不是一個很好的辯護。該公司擁有2.48億張授權圖像,所以那‘僅’可能是多達125萬張圖片。”(此處原文數據有誤,2.48億的5%應為1240萬張圖片)。表面看來,基數如此之大,其中的版權風險確實不小,但Adobe如果根據規則對加入訓練體系的圖片進行過審核,雖然不能百分之百的屏蔽風險,至少圖片直接侵權的法律風險是不大的。
Adobe的真正問題是隱藏事實,其一邊高調宣傳螢火蟲AI不同于Midjourney,生成內容默認可商用,僅使用授權內容訓練,并承諾承擔版權糾紛責任的AI;一邊悄悄將存在版權爭議的Midjourney的AI圖片納入訓練數據,對外宣稱的訓練數據來源,與實際使用的訓練數據之間存在極大的反差,這才是股東訴訟的核心問題。
股東訴狀在結尾處有一段話,頗具警示意味,值得引用:"對于像Adobe這樣的軟件公司而言,包括版權保護在內的知識產權,是公司的核心命脈。如果第三方可以任意侵犯Adobe的版權,Adobe的軟件將毫無價值,公司的收入將會崩潰。同理,如果Adobe侵犯了他人的版權,便將自身暴露于巨額賠償的風險之中。更糟糕的是,如果Adobe自己的軟件開發方式違反了知識產權法規……后果將是災難性的。這些違法行為將威脅到公司從軟件中獲得的大量重復性收入,因此不僅會使公司面臨損害賠償責任,還會對其收入、利潤和增長率產生不利影響。"
說起來,這段話本來是Adobe用來向投資者講述自身價值主張的,如今卻被股東用來起訴它自己。
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識產權律師。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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