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說個觀點:我不贊成《消防法》修訂。我認為《消防法》早該大修,即“修改”《消防法》,而不是“修訂”《消防法》。
《消防法》自1998年誕生以來雖經數次修訂,但它的骨架和血統仍然是上世紀的遺物,在管理理念和思維設計上,已經落后了一個時代。
現在要問的問題是:火災發生后,“滅火、救人、搶視頻”已成為消防救援機構的“規定動作”。現在的問題是,有些火災可能涉及重大過失、涉嫌放火等刑事案件,為了辦案需要,公安機關也要去現場“搶視頻”,有的甚至把消防火災調查要詢問的對象也給“搶走”了,消防火災調查因此受到影響。請問,在消防部門尚未依法進行移送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有權去火災現場搶視頻嗎?
此類問題還有很多,比如消防火災調查權力邊界,如強制傳喚權等,希望擔綱《消防法》修改的同志們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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