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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2012年前后,出借人程某及其配偶余某陸續向王某以及王某實際參與經營的“鴻基軸承公司”出借多筆款項,借款本金累計達2145萬元。其中,王某個人向余某借款345萬元,鴻基軸承公司向程某借款1800萬元,借款協議明確注明“因業務需要”“用于公司經營”。
2013年8月,經協商,王某承接了鴻基軸承公司對程某所負1800萬元債務,同時余某將對王某的345萬元債權轉讓給程某,兩份《協議書》均約定年利率20%,王某以其持有的某軸承鍛造公司(化名“明遠公司”)90%股權作擔保。此后因未按期還款,雙方多次簽訂《還款協議書》,最終在2018年7月確認:截止2018年4月15日,王某尚欠程某借款本金2530萬元,利息1198.924萬元。明遠公司自愿為王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與妻子黃某于2008年結婚,2014年2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男方支付女方700萬元,并將一套房產及一輛車歸女方所有。而在債務履行過程中,王某一直向程某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并多次在還款協議中列明“結婚證復印件作為附件”,程某由此認為該筆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起訴要求王某、黃某及擔保公司共同償還本息合計3500萬元。
案件結果
一審法院(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借款金額巨大,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條及所有協議均無黃某簽字,事后黃某亦未追認。債權人程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借款用于王某與黃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判決王某償還本金2530萬元及利息970萬元,明遠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駁回了程某要求黃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
程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提交了大量銀行流水,主張借款資金最終流向黃某賬戶、用于購房及家庭消費,且王某離婚前轉移資產、惡意逃避債務。但二審法院審理后認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款項與黃某存在直接關聯,資金往來記錄混亂且與借款金額難以對應,黃某未參與公司經營,也未在借款協議中簽字。同時,王某在離婚后提供的結婚證復印件屬于單方行為,不構成黃某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最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黃某無需承擔3500萬元的還款責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若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必須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另一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集中于“大額民間借貸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這直接關系到配偶是否需要承擔數千萬元的還款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 證明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本案借款金額高達2500余萬元,遠超一般家庭日常開支,債權人程某必須承擔舉證責任。雖然程某提供了王某、王坤、黃某等人的銀行流水,但法院經審查認為:款項往來發生在明遠公司、王坤(公司財務)與王某之間,多筆轉賬備注“往來款”“還款”,并未明確流入黃某個人賬戶用于家庭消費;黃某雖與王坤存在資金往來,但雙方互有轉賬且備注“還款”,無法鎖定款項來源于案涉借款。債權人未能形成完整證據鏈,故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2. 共同經營及共同意思表示缺位,借款協議及多份《還款協議書》均明確借款用途為“業務周轉”“公司經營”,黃某從未在鴻基軸承公司或明遠公司任職,也無證據表明其參與經營決策。盡管王某在離婚后仍提供結婚證復印件,但黃某未作出共同舉債的追認,且雙方早已離婚,王某的單方行為不能推定黃某有共同負債的合意。法院指出,債權人輕信債務人“以結婚證附件作擔保”的做法,并不構成法律上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合理信賴。
3. 離婚財產分割與債務隔離,雖然程某主張王某與黃某通過離婚轉移資產、惡意逃債,但法院認為: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分割本身并不直接證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700萬元現金支付及股權轉讓行為均發生在借款之后,無法直接與案涉借款資金關聯。因此,僅憑離婚財產分割不能突破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定認定標準。
對于大額民間借貸,若希望配偶共同擔責,出借前最好落實“共債共簽”,讓夫妻雙方都在借條、合同中簽字確認。若無法實現,則應嚴格監控資金流向,保留款項用于夫妻共同投資、購房、子女留學等共同用途的憑證,否則將面臨個人債務無法向配偶追償的法律風險。
澤達寄語
一紙判決,厘清了婚姻中的“債務防火墻”。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既要避免“被負債”的悲劇,也要防止惡意逃債損害債權人利益。本案中,法院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對超出日常所需的巨額債務未輕易推定為共同債務,體現了司法的審慎與平衡。
大額借款務必采用“共簽”模式;簽署協議時核實借款人婚姻狀況,并要求配偶作為共同借款人或擔保人簽字;保留資金流向證據,避免借款人單方轉移資產。
若配偶以個人名義對外大額舉債,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應避免在借據上隨意簽名,更不要用個人賬戶幫助收款,否則可能被認定為對債務的知情或追認。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維權須以證據為基石。愿每一位讀者都能在借貸與家庭關系中守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剪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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