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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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13年7月,葉某進入醫院工作,崗位為護士,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
2025年5月,醫院收到群眾匿名舉報,舉報人提供了一份葉某與案外人“桂林銀行黃某”的微信聊天記錄。
該微信聊天的內容如下:黃:那開個房等我?葉某:轉錢給我,就可以。黃某遂轉賬給葉某。
葉某:我沒錢了,等會再給我500哦,我現在去開房。黃:我10點半到八步。葉某:現金哦,一分錢都沒有了,還錢,還差1000多。
黃:你都不信我。葉某:信什么?黃:不信就算了。葉某:信的啊。黃:開好房。葉某:給我現金啊。
黃:我找你。葉某:恩,我剛開完會。你今晚別吵我那么多哈。黃:你快點。葉某:我要好好睡覺,不急。
黃:你開房洗澡。葉某:10點半前去到。黃:我一個小時到。葉某:我洗好澡了。黃:那你開好房。葉某:知道了。
葉某接收了黃某的微信轉賬。醫院收到該微信聊天記錄后未向公安機關報警。
2025年6月12日,醫院人力資源部向工會發出《關于擬解除葉某勞動關系的通知函》。
函件內容為“接到群眾匿名舉報,舉報提供的微信記錄顯示神經外科護士葉某存在生活作風不正當的失德行為,并涉嫌非法性交易。
經兩次對葉某進行談話核實,確認葉某存在生活作風不正當行為,嚴重違反法律法規。
基于以上事實,葉某的行為已經違反醫院規章制度和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準則的有關規定,醫院經研究決定,予以開除處理,對葉某解除勞動關系。”
2025年6月16日,工會復函無異議。同日,醫院向葉某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至此,葉某在醫院工作11年11個月。
醫院《職工獎懲管理制度》規定: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進行治安處罰者,予以開除。補充條款:其他嚴重影響醫院利益和聲譽,醫院認為有必要處罰的。
葉某申請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裁決醫院支付賠償金117032.88元。醫院不服,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醫院依據匿名舉報的微信聊天記錄,以葉某涉嫌非法性交易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構成違法解除?
一審判決:醫院沒有認定非法性交易的執法權,微信聊天不能認定存在非法性交易,解除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及醫院制定的《職工獎懲管理制度》,醫院依據匿名舉報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以葉某涉嫌非法性交易為由解除與葉某的勞動合同,不符合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的規定,醫院沒有認定非法性交易的執法權。
葉某的行為未經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醫院主張葉某存在非法性交易,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雖然葉某與案外人的微信聊天涉及開房、金錢,但不能據此認定雙方即存在非法性交易,與戀愛中的異性亦可能存在該情況。
再次,醫院依據《職工獎懲管理制度》解除與葉某的勞動合同,但葉某并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治安處罰。
且葉某的私人生活并未影響醫院聲譽,葉某不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因此,醫院應當向葉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醫院向葉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7032.88元。
提起上訴:葉某行為涉嫌賣淫,嚴重危害社會風氣,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合法
醫院上訴理由: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可知,葉某為獲取報酬而與其他人進行非法性交易,涉嫌從事賣淫活動。醫院未報警是出于對醫院聲譽及葉某名聲的考慮,但不能以此否認其涉嫌從事賣淫活動。葉某的行為嚴重危害社會風氣和個人健康,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違反了醫院的規章制度及治安管理處罰法和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準則。
葉某答辯理由:微信聊天記錄僅為私人對話片段,內容模糊且無其他證據佐證。醫院既未向公安機關報案,亦無任何有權機關作出違法認定,僅憑主觀臆測解除合同,明顯缺乏事實依據。微信聊天內容屬個人隱私范疇,醫院無權對員工私人生活進行道德審判。未能證明葉某行為與工作職責或醫院利益存在關聯。
二審判決:微信聊天不能證明是性交易,可能是戀人之間行為,醫院未提供充足證據,解除違法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勞動者存在上述情形。
本案醫院主張葉某存在非法性交易行為,醫院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予以證明。葉某辯稱是談戀愛,并非性交易。
從聊天內容來看,不能證明就是性交易,也有可能是戀人之間行為。
醫院稱與葉某進行過談話核實,確認葉某存在生活作風不正當行為,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
醫院未提供充足證據證實葉某存在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醫院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審認定系違法解除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3月27日
案號:(2025)桂11民終15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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