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話,葉某不是那種愛惹事的人。他跟女友開個房,就想安安靜靜過個二人世界。可誰能想到,凌晨一點剛“戰(zhàn)斗”完準備休息,窗簾外頭竟然蹲著個黑影,舉著手機拍了足足十分鐘。
更讓人后背發(fā)涼的是——這個人從他們進酒店那一刻起就盯上了,在六樓和一樓的多個房間門口貼門偷聽,最后翻窗出去,蹲在窗外看了整整半小時,才把手機伸進去錄像。
葉某氣炸了:“我跟我女朋友在房間里最私密的時刻,被人當猴看、當戲錄,行政處罰就完了?”他把偷拍者和酒店一起告了,要求賠禮道歉加賠償。法院的判決,有人叫好,有人喊冤。
很多住過酒店的人可能都會問一句:酒店走廊里有個陌生人大半夜貼門偷聽、翻窗偷拍,你們工作人員監(jiān)控是擺設嗎?
可酒店卻說:“一樓隱私性本來就差,你自己不關窗不拉簾子,能怪誰?”
但法官不這么看——你酒店可以甩鍋給顧客,但監(jiān)控里一個陌生人在走廊里鬼鬼祟祟轉悠了大半夜,你們沒一個人發(fā)現(xiàn),這鍋甩得掉嗎?
一、凌晨一點窗簾外蹲著個黑影,舉著手機拍了十分鐘
2025年4月16日深夜,23歲的杭州小伙葉某帶著女友入住了上海火車站附近一家酒店的一樓113房間。
倆人進了房間,聊了聊天,情到深處,自然發(fā)生了親密關系。
一番云雨過后,時間到了凌晨一點多,葉某覺得累了,跟女友收拾收拾準備睡覺。
誰承想,從他們踏入酒店大堂那一刻起,就被人盯上了。
這人姓魯,重慶人,27歲,有偷窺癖好。他見葉某和女友走進酒店,頓時起了邪念——想偷聽偷看人家的私密時刻。
魯某跟著進了大堂,但跟丟了目標。他不死心,先坐電梯上了六樓,挨個房間趴門上聽,啥也沒聽著。又折回一樓,循著聲音摸到雜物間附近,翻窗跳出建筑主體,繞到外圍通道。
透過一扇亮著燈、沒關嚴的窗戶,紗簾后面隱約可見一男一女正在做那事——正是葉某和他的女友。
魯某蹲在窗外,足足看了半個小時。
看夠了沒?沒有。他覺得不過癮,又伸手扒開紗窗縫隙,把手機塞進去錄了十分鐘像。
就在他錄得正起勁的時候,葉某察覺到窗戶有動靜,一聲暴喝:“誰!”魯某嚇得拔腿就跑。
葉某趕緊報警。警察調了監(jiān)控一看——畫面清清楚楚:魯某在兩層的多個房間門口貼耳偷聽,最后蹲在113房窗外偷拍。
再查他手機,偷拍截圖還在里頭,證據(jù)鐵得不能再鐵。
魯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警方依法對他作出了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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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光罰不夠,男子把偷拍者和酒店一起告了
行政處罰是下來了,但葉某心里的火消不了。
他跟女友在酒店最私密的時刻,被人當猴看了半小時、錄了十分鐘——這種事擱誰身上受得了?
他覺得,光行政處罰遠遠不夠,必須討個民事說法。
2025年7月1日,葉某委托律師,把魯某和酒店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兩方書面公開道歉,并共同賠償律師費6000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法庭上,酒店直接甩出四條抗辯理由:
第一, 侵權的是魯某,跟我們酒店沒關系,我們憑啥跟他一起賠?
第二, 113房在一樓,一樓本身隱私性就差,你葉某是成年人,在房間里不關窗、不拉簾子,自己也有過失,不能全怪別人。
第三, 我們酒店裝了監(jiān)控、后側通道加了鐵門,窗戶窗簾都是完好的,你要是把窗關嚴實了能出事嗎? 就算酒店有過錯,那也是極其輕微的。
第四, 事發(fā)后我們積極配合調查,房費都給你免了,我們也是受害者。魯某很快就抓到了,沒造成實質侵害,不該再讓我們賠錢。
聽起來是不是挺有道理?一樓確實隱私性差,你不關窗確實給了別人可乘之機——但問題是,一個陌生人在酒店走廊里鬼鬼祟祟轉了大半夜,監(jiān)控室的人干嘛去了?
三、法院判決:偷拍者全責,酒店承擔20%補充責任
法院審理后,作出了明確認定。
第一,魯某的行為構成侵害隱私權,逃不掉。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葉某在酒店房間內(nèi)的親密行為,屬于私密活動,酒店房間也屬于私密空間。
魯某未經(jīng)同意,翻窗蹲守偷窺半小時,又伸手機進去偷拍十分鐘——侵擾了葉某的私人生活安寧,而且他在法庭上自己都承認“想偷聽男女發(fā)生關系滿足特殊癖好”,主觀故意明明白白。
所以,魯某必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酒店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得承擔補充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院調了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魯某當晚在酒店里行為明顯異常,而且持續(xù)了很長時間,但酒店工作人員始終沒有發(fā)現(xiàn)、沒有詢問、沒有制止。
更關鍵的是,魯某是通過酒店雜物間的窗戶翻出去的——這說明酒店在安全管理、防范方面存在明顯漏洞。
所以法院認定:酒店在人員巡查和應急響應方面存在明顯不足,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精神損害撫慰金該賠。
魯某的行為給葉某造成了實實在在的精神困擾,結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權人應當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
· 魯某和酒店以書面方式向葉某道歉;
· 魯某賠償葉某7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相關費用);
· 酒店承擔20%的補充責任——也就是說,如果魯某賠不全,酒店在1400元范圍內(nèi)補上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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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后:最該被盯住的是那個偷拍的人
這個案子判完之后,網(wǎng)上吵翻了。
有人說判重了——“不就看了幾眼嗎,又沒進去,賠7000還加道歉,至于嗎?”
有人說酒店冤——“顧客自己不關窗不拉簾子,憑啥讓酒店背鍋?”
但更多人覺得判得對——“要不是酒店監(jiān)控成擺設,魯某能在走廊里轉悠一整晚沒人管?”
法院的判決邏輯其實很清晰:魯某是主要侵權人,該他賠的他一分跑不掉;酒店有安全保障義務,沒盡到就得擔責,但只是補充責任,不是連帶責任。
這件事給所有人提了個醒:
第一,住酒店一定一定關好窗、拉好簾子。 尤其是住一樓的,別覺得“應該沒事”——就是那個“應該沒事”的念頭,給了壞人可乘之機。關窗上鎖、拉嚴窗簾,花不了十秒鐘,但能擋住十個偷拍者。
第二,酒店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是擺設。 監(jiān)控裝了就得有人看,走廊里有異常就得有人管。不是出了事免個房費就完事了——顧客來住店,買的不只是一張床,還有那份“關上門就安全了”的信任。
第三,偷窺偷拍不是“小癖好”,是違法甚至犯罪。 行政處罰只是開始,民事賠償緊隨其后。如果傳播出去,那就直接刑事立案了。管不住自己眼睛和手的人,遲早得管住自己錢包和自由。
當然,也有人會問:如果葉某當時沒發(fā)現(xiàn)魯某,魯某把視頻傳到網(wǎng)上去了,酒店要擔多少責任?
答案是——如果是那樣,酒店的責任比例會大得多,魯某面臨的也不再是行政處罰,而是刑事犯罪。
討論話題:
1. 你覺得酒店被判承擔20%的補充責任,是輕了還是重了?
2. 住酒店遇到這種事,除了報警和起訴,你覺得還能怎么維權?
3. 如果你在酒店走廊發(fā)現(xiàn)有人鬼鬼祟祟貼門偷聽,你會上去制止還是先找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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