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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經濟治理下業態的豐富以及治理的復雜性,使建立多體系法律責任體系,形成處罰階梯成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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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商務部就研究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圖/IC photo
新京報社論
據新華社報道,7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商務部就研究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如果說8年前現行電子商務法的出臺,是給飛速增長的線上交易筑起第一道堤壩,那么此次修正案的亮相,則是針對已經深刻改觀的商業現實進行的一次標志性補白與升級。尤其是,首次明確平臺嚴重違法適用“比例罰”,最高可罰年營收5%,在當前定額罰、責令停業整頓的基礎上,進一步壓實了平臺責任。
此次修正的目的,是建立健全平臺經濟治理體系,夯實平臺責任制度,提升電子商務制度型開放水平。這也意味著,中國平臺經濟治理開始進入監管常態化、責任體系化、視野國際化階段。
現行電子商務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面對新生事物的新法規,當時的電商法中并沒有“平臺經濟”一詞,只是將“電子商務活動”作為規范主體。此次修正則明確,“國務院建立平臺經濟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綜合監管牽頭部門”。這反映出8年間我國電商發生的巨大市場變化,也是修法的重要前提。
以前,電商平臺只是交易撮合場所,現在已經變成承載交易秩序、就業秩序、消費者權益、公共安全等的新型基礎設施,平臺責任自然也應從交易撮合擴展到對經營者、勞動者、消費者、公共利益的綜合責任。
從監管電商交易升級到平臺經濟治理,有大量現行電子商務法未能覆蓋之處需要通過修法進行補白。這包括在當前平臺和平臺內經營者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平臺經濟其他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如直播電商、社交帶貨、社區團購、網約配送等新業態都被納入進來。
此次修正后的第七條規定,“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勞動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賦權勞動者參與治理,則反映出推動平臺企業和平臺內經營者、勞動者共贏發展的需要,這也是平臺經濟的特色。
平臺經濟治理下業態的豐富以及治理的復雜性,使建立多體系法律責任體系,形成處罰階梯成為必要。這既是對實踐中群眾反映強烈問題的回應,也使法律責任設定更加公平合理。
此次修正最為矚目的是處罰力度和手段大幅加強,不僅提高罰金上限,還新增業務暫停、限制服務等多種強制措施。這包括定額罰金上限從200萬增至500萬,以及首次引入“比例罰”制度,對特別惡劣情形按營業額比例(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處罰。
這使得大型平臺面臨前所未有的違法成本,最大可超百億元,也實現了懲戒力度與違法程度相匹配,有效遏制平臺的嚴重違法行為。
讓法律趕上時代變遷,還包括在管得住新業態的同時也護得住跨境出海。此次修法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增加了跨境監管協調與標準對接條款,增加對外反制措施。
這有利于深化電子商務開放合作,推動電子商務領域規則、規制、管理、標準同國際相通相容,引導有序出海,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當電商交易跨越國境,監管也不可能永遠停留在國境之內。電商法修正的國際化條款,實質上是在為中國企業參與全球數字貿易建立規則盾牌。
法律是制度的定盤星,也是發展的清道夫。電子商務法此次修正,不是為了給行業戴上緊箍咒,而是為了給健康奔跑的數字經濟鋪設一條更寬闊、更平整的法治高速公路。
當規則變得更加清晰、懲戒變得更加精準,我們有理由期待,中國電子商務的下半場,將在更有序的土壤里迸發出更有質量的創新活力。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楊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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