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臨近辦理退休的參保人員大多都分不清兩條關鍵的時間線,在認定視同繳費年限時,到底是從1992年還是從2014年算起呢?哪個才是正確的起始時間呢?
截止到目前,大部分參保人員都知道視同繳費年限的重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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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繳費年限能否認定,直接就關系著咱們退休后的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待遇,而且差距還不小。
這題內容咱們就根據國發[1995]6號企業養老改革文件,國發[2015]2號機關事業養老改革文件,人社部發[2015]28號文件,徹底講清楚視同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
先給大家一個正確的結論,1992年和2014年都是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時間,只不過是針對的人群不同罷了。
1992年是部分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時間,當地的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改革之后,企業職工就開始繳納養老保險了。
至于之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工齡,都可以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注意:這里的1992年是企退人員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截止時間。
從2014年10月起,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開始實施,從此之后,機關事業單位的參保人員也開始繳費了。
對于2014年10月份之前的工作工齡,凡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都可以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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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可以看出:1992年和2014年10月份兩類不同參保人員的時間標準,不過,這兩個時間都是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截止時間,咱們千萬不要混淆了。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各地企業職工的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間并非都是1992年。
其中,不少地區都是在1992年到1996年實施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的,因此,當地企退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要以當地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實施時間為準,并非只有1992年這一個標準。
比如北京的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實施時間是1992年10月份,而上海的實施時間是1922年,黑龍江的實施時間是1996年。
不過,對于2014年10月份這個時間點,根據國發[2015]2號、人社部發[2015]28號文件規定,各地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是統一視同繳費年限截止時間的。
此外,機關事退人員不受1992年的約束,各地企業職工不受2014年的影響。
2014年前,從企業跳槽到機關事業單位的,早年的企業工齡并不是自動視同繳費年限,而是僅企業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實施之前的工作工齡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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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到機關事業單位后,再重新計算2014年前的在編工齡,兩套年限分開核算、合并累計,不能相互套用。
視同繳費年限僅限固定的正式職工,沒有正式招工檔案的臨時工齡,都不可以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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