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和李先生婚后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簽了合同、付了首付、還了幾年貸款,但一直沒辦產權證。現在兩人離婚,房子怎么分?法院會怎么判?
民法典第20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才發生效力。沒登記,就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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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77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起訴。
也就是說,法院不能直接判“房子歸誰”,因為產權還沒登記,法律上還不算“完全所有權”。但可以判“誰來住”“誰來用”。
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有四種處理方式。
第一種,對房屋相關事宜均不予處理,等辦證后再另案起訴。這種方式最保守,但帶來的問題是:夫妻離異后還要因為房產反復訴訟,增加訴累。
第二種,判決房屋使用權的歸屬或分配。比如明確由一方管理使用,按揭貸款由使用方承擔;或者將一套房屋分配給雙方共同使用,明確各自使用范圍。這種方式的問題在于,離婚后還要同住一個屋檐下,容易產生新矛盾。
第三種,在判決處理房屋使用權的同時,確定分割及補償方案。比如判房屋由一方使用,另一方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這種方式兼顧了法律規定和一次性解決糾紛的目的。
第四種,判決房屋的合同權益。因為購房合同是有效的,購買者基于合同享有債權請求權。法院可以判決合同的權利義務歸于一方,由取得方補償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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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王女士的案子。
兩人沒有孩子,都有正常工作,只想盡快離婚、分割財產。最好的方式是由李先生概括繼受《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剩余按揭貸款44萬元由李先生負責償還,同時補償王女士26萬元。
計算方式:共同還貸數額(118萬總價-44萬剩余貸款-36萬首付=38萬)÷總購房款118萬×房產現值162萬×50%=26萬。
這種方式既符合“不能判所有權歸屬”的法律規定,又通過合同權益的方式一次性解決了糾紛。
我是李曉娟律師,專注婚姻家事財產分割糾紛。有離婚房產分割問題,可以聯系咨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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