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區域的停車位上冒出地鎖,路過的行人摔成十級傷殘。傷者索賠十余萬元,安裝地鎖的人辯稱是行人自身疏于觀察路面所致。物業公司主張車位不歸其管理,不應承擔責任。侵權責任到底該如何劃分?近日,上海閔行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地鎖傷人案”作出判決,厘清了多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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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圖
事發
路人摔成十級傷殘
某日傍晚,李某像往常一樣步行回家,路過小區外的停車位時,突然腳下一絆,整個人重重摔倒在地。他癱坐在地面休息許久,才發現身旁車位上立有高出地面的地鎖。家人趕到后緊急送醫,經司法鑒定,李某因身體兩處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事發次日,李某家屬報警并前往現場查看,了解到涉案停車位的地鎖為趙某私自加裝,遂向法院起訴趙某。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核查事發區域車位管理權責后,根據李某的申請,追加在該區域設置收費崗亭、升降桿的物業公司作為共同被告。
庭審中,裝鎖人、物業公司各執一詞。原告李某訴稱,趙某私裝地鎖、物業公司未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其途經時被地鎖絆倒受傷,主張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十余萬元。
被告趙某認可地鎖由其安裝且事發后已拆除,但主張李某無法舉證證明摔倒受傷與地鎖存在因果關系。物業公司辯稱,其并不知曉有人私裝地鎖。雖該區域收費崗亭、升降桿由其搭建,但涉案車位坐落于其他小區門口,歸屬該小區自行管理,物業公司從未對該車位收取任何費用。
爭議焦點
誰該擔責?責任怎么分?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其一,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首先,趙某擅自加裝高出地面的地鎖,明顯增加行人通行的安全隱患,是本次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其次,法院經審理,認定根據事發區域的停車位租賃協議,物業公司系涉案停車位的管理方,負有保障停車場內設施符合安全規范的義務。面對路面凸起、易于辨識的私裝地鎖,物業公司未及時巡查發現并清理整改,未盡到場地管理與安全保障義務,系導致損害發生的間接原因。再次,李某步行途經時,負有觀察路面、規避通行風險的自我安全注意義務;案涉地鎖凸起醒目、極易辨識,李某疏于留意腳下路況,自身對損害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
其二,侵權責任怎么分?趙某私自安裝地鎖屬于積極作為的過錯侵權行為,物業公司未盡管理職責屬于消極不作為的過錯侵權行為,兩行為雖無共同故意,但各自獨立并相結合共同導致李某因地鎖而摔倒受傷,故物業公司應當與趙某按照各自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按份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趙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李某自擔20%的責任。一審判決后,物業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來源 | 新民晚報
作者 | 趙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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